民事訴訟法 第 63 條(本訴訟裁判對參加人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但參加人因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不在此限。
- 參加人所輔助之當事人對於參加人,準用前項之規定。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
參加效
🔵邱師:
關於參加效範圍
1️⃣客觀範圍上
訴訟標的&判決理由中對事實上及法律上之判斷
2️⃣主觀範圍上
參加效原則上發生於參加人與被參加人間(63、67),且僅被參加人敗訴時有參加效
🔵許士宦師:
判決效力及於參加人
🔵劉明生師:
不論被參加人勝敗訴皆有參加效
63僅在參加人與被參加人間發生效力,且不受既判力及爭點效拘束,蓋參加人非訴訟當事人而僅為輔助者,且63未明文「🥷他造當事人」與「🥷參加人」間生❌既判力及❌爭點效,不宜創設法無明文之規定
🥣實務107台上2348:
爭點效僅在「同一當事人間」發生效力,故「❌他造當事人與參加人間」無爭點效之適用
Exc參加人因1️⃣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2️⃣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例如被參加人447條訴訟更新權的限制),不在此限。
II 「參加人所輔助之當事人」對於「參加人」,➡️準用前項之規定。
ihy43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63一項但書:例如447條訴訟更新權的限制,參加人在二審才參加被豬隊友雷到
ab850325
4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參加效之範圍
客觀範圍:前訴被參加人與對造當事人間之訴訟標的及判決理由中對事實上及法律上之判斷。
主觀範圍:
有認為僅發生於參加人與被參加人間,且不論勝敗均生參加效
有認為僅敗訴始生參加效,勝訴則應生爭點效。
參加人與他造當事人間之關係
有認為應受既判力及爭點效擴張拘束參加人。
亦有認為63條之規定僅在參加人與被參加人間發生效力,且不受既判力及爭點效拘束。因參加人非訴訟當事人而僅為輔助者,且第63條未明文他造當事人與參加人間生既判力及爭點效,不宜創設法無明文之規定。另實務僅承認爭點效僅只在同一當事人間發生效力,及彰顯爭點效之限縮適用,故他造當事人與參加人間無爭點效之適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