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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63 條(本訴訟裁判對參加人之效力)

  1. 1.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但參加人因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人因故意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不在此限。
  2. 2.參加人所輔助之當事人對於參加人,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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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63 條規定參加效力:參加人不得主張前訴判決不當,被輔助的當事人對參加人亦同,雙向拘束,但符合但書三種例外時可打破。

Q · 我只是幫朋友打官司,輸了判決會綁住我嗎?

會。依民事訴訟法第 63 條,參加人對所輔助的當事人,事後不得主張前訴判決不當,這就是「參加效力」。民國 92 年增訂第二項後變成雙向拘束:被幫助的當事人對參加人同樣不能翻盤。逃生口只有但書三款:參加時訴訟已到後期來不及提攻防、當事人的行為導致你無法提攻防、或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你所不知的攻防方法。三者任一成立才能打破拘束。

白話解讀

你幫朋友打官司,結果輸了。官司結束後,朋友反過來告你:「都是你害的,如果不是你介紹的那個爛合約,我根本不會被告。」朋友想用你們一起打的那場官司的判決來證明他的損失。你的第一反應是「那個判決不公平,法官根本沒看我提的證據」。但63條說:你不能這樣主張。你參加了那場訴訟,你有機會攻擊、有機會防禦,判決結果對你有拘束力。這就是「參加效力」。不過,法律留了逃生口:如果你加入的時候訴訟已經快結束了來不及提證據,或者當事人自己搞砸了你的防禦策略,又或者當事人故意不用你準備好的攻防武器,你就可以打破這個拘束力。民國92年增訂的第二項更加公平:不只參加人被拘束,被幫助的當事人也一樣不能回頭說判決不當。雙向鎖定,沒有人可以事後翻臉。

法律定性

參加效力指民事訴訟法第 63 條所定,訴訟參加人對其所輔助的當事人,事後在彼此間的訴訟中不得主張前訴裁判不當的拘束效力。其拘束範圍及於判決理由中的事實認定與法律判斷,較既判力更寬,並於民國 92 年增訂第二項後成為當事人與參加人之間的雙向拘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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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參加效力是什麼?

參加人事後不得主張前訴判決不當的拘束力,範圍及於判決理由,比既判力更寬。

Q2參加效力跟既判力差在哪?

既判力拘束判決主文、範圍嚴格;參加效力拘束判決理由中的事實與法律判斷,範圍更寬。

Q3幫朋友打官司輸了會被綁住嗎?

會。你參加的那一刻就受前訴判決拘束,除非符合但書三款例外。

Q4參加效力的例外有哪些?

但書三款:參加時訴訟程度太晚、當事人行為使你無法攻防、當事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你的攻防方法。

Q5被告知訴訟但沒去參加也會被綁嗎?

會。依第 67 條視為已參加並準用第 63 條,且因未實際到場更難援用但書。

Q6民國 92 年增訂第二項改了什麼?

把單向拘束改成雙向:被輔助的當事人對參加人也不能再主張判決不當。

Q7參加效力有時效限制嗎?

本條無獨立時效,效力在後訴主張,後訴請求權依其本身消滅時效計算。

Q8怎麼打破參加效力的拘束?

保留你提交攻防的書狀與證據紀錄,於後訴援引但書相應款別舉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參加效力(第63條)既判力(第401條)
拘束範圍判決理由中的事實認定與法律判斷,範圍較寬判決主文所判斷之訴訟標的,範圍嚴格
拘束對象參加人與被輔助當事人之間(民92後雙向)當事人、繼受人及為當事人占有請求標的物之人
例外解套但書三款(程度太晚/當事人行為/故意重大過失不用攻防)原則無,僅得透過再審等非常救濟
規範性質獨特的參加效力,非判決效力本身判決確定後之實質確定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46条(補助参加に係る訴訟の裁判の効力=参加的効力)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77조(참가적 효력)
🇩🇪 德國ZPO § 68(Interventionswirkung,從參加之裁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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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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