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63 條(本訴訟裁判對參加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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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63 條規定參加效力:參加人不得主張前訴判決不當,被輔助的當事人對參加人亦同,雙向拘束,但符合但書三種例外時可打破。
Q · 我只是幫朋友打官司,輸了判決會綁住我嗎?
會。一旦參加就被前訴判決拘束
會。依民事訴訟法第 63 條,參加人對所輔助的當事人,事後不得主張前訴判決不當,這就是「參加效力」。民國 92 年增訂第二項後變成雙向拘束:被幫助的當事人對參加人同樣不能翻盤。逃生口只有但書三款:參加時訴訟已到後期來不及提攻防、當事人的行為導致你無法提攻防、或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你所不知的攻防方法。三者任一成立才能打破拘束。
深度解讀
你幫朋友打官司,結果輸了。官司結束後,朋友反過來告你:「都是你害的,如果不是你介紹的那個爛合約,我根本不會被告。」朋友想用你們一起打的那場官司的判決來證明他的損失。你的第一反應是「那個判決不公平,法官根本沒看我提的證據」。但63條說:你不能這樣主張。你參加了那場訴訟,你有機會攻擊、有機會防禦,判決結果對你有拘束力。這就是「參加效力」。不過,法律留了逃生口:如果你加入的時候訴訟已經快結束了來不及提證據,或者當事人自己搞砸了你的防禦策略,又或者當事人故意不用你準備好的攻防武器,你就可以打破這個拘束力。民國92年增訂的第二項更加公平:不只參加人被拘束,被幫助的當事人也一樣不能回頭說判決不當。雙向鎖定,沒有人可以事後翻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參加人名詞
- 裁判名詞
- 防禦方法名詞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58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67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96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65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01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3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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