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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67 條(告知訴訟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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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67 條規定,受告知人未參加或參加逾時,視為於得參加時已參加訴訟,準用第 63 條參加效力,日後不得爭執本案判決認定的事實。

Q · 收到法院寄來的告知訴訟通知,不理它會怎樣?

視為已參加,準用第 63 條參加效力綁定你

依民事訴訟法第 67 條,受告知人不參加或太晚才參加,法律直接視為他在「得行參加時」就已經參加訴訟,並準用第 63 條的參加效力。後果是:受告知人雖然不是當事人、不會被直接判輸贏,但日後在後續訴訟中不能再主張本案判決不當,也不能推翻判決所認定的事實與法律關係。沉默被當成已參加,發言權放棄了,拘束力卻一點沒少。

深度解讀

一封來自法院的告知書,很可能是你這輩子收到過最危險的信件之一,而你甚至不知道它的威力。當訴訟中的某一方認為判決結果會影響到你,他可以向法院聲請「告知訴訟」,法院會把這封通知寄給你。你有兩個選擇:參加這場訴訟,幫你覺得該贏的那一方打仗;或者不理它。問題在於,不理它的後果跟你想的完全不同。你以為不參加就跟你無關?第 67 條說:你不參加或太晚才參加,法律直接視為你「在可以參加的時候就已經參加了」。然後準用第 63 條的效果,你不能事後回頭說這個判決不公平、法官判錯了。換句話說,你的沉默被法律翻譯成了同意。你放棄了發言權,但判決的拘束力一點都沒放過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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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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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67 條規定:「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6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