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67 條(告知訴訟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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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uang999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擬制參加。(1)65-->67-->63
(2)67-1第三項-->67-->63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準用第63條之規定。
(I 「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
Exc「參加人」「因📌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不在此限。
II 「參加人所輔助之當事人」對於「參加人」,➡️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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