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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67 條(告知訴訟之效力)

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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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67 條規定,受告知人未參加或參加逾時,視為於得參加時已參加訴訟,準用第 63 條參加效力,日後不得爭執本案判決認定的事實。

Q · 收到法院寄來的告知訴訟通知,不理它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 67 條,受告知人不參加或太晚才參加,法律直接視為他在「得行參加時」就已經參加訴訟,並準用第 63 條的參加效力。後果是:受告知人雖然不是當事人、不會被直接判輸贏,但日後在後續訴訟中不能再主張本案判決不當,也不能推翻判決所認定的事實與法律關係。沉默被當成已參加,發言權放棄了,拘束力卻一點沒少。

白話解讀

一封來自法院的告知書,很可能是你這輩子收到過最危險的信件之一,而你甚至不知道它的威力。當訴訟中的某一方認為判決結果會影響到你,他可以向法院聲請「告知訴訟」,法院會把這封通知寄給你。你有兩個選擇:參加這場訴訟,幫你覺得該贏的那一方打仗;或者不理它。問題在於,不理它的後果跟你想的完全不同。你以為不參加就跟你無關?第 67 條說:你不參加或太晚才參加,法律直接視為你「在可以參加的時候就已經參加了」。然後準用第 63 條的效果,你不能事後回頭說這個判決不公平、法官判錯了。換句話說,你的沉默被法律翻譯成了同意。你放棄了發言權,但判決的拘束力一點都沒放過你。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67 條規定告知訴訟的失權效力:受告知人若不參加訴訟或參加逾時,法律擬制其於得行參加之時已參加於訴訟,並準用第 63 條參加效力,使其日後不得爭執本案判決認定的事實與法律關係,藉此防止同一爭點被反覆認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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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告知訴訟是什麼?

訴訟中一方認為判決會影響第三人時,向法院聲請通知該第三人,邀其參加訴訟或承擔不參加的效力。

Q2收到告知訴訟一定要參加嗎?

不強制,但不參加會被視為已參加,準用第 63 條效力,日後不能爭執判決認定的事實。

Q3告知訴訟跟被告差在哪?

被告是當事人會被判決直接拘束;受告知人是第三人,判決不直接判你輸贏,但會用參加效力鎖定你。

Q4什麼是參加效力?

受告知人於後訴不得主張本案判決不當、不得推翻其事實認定,殺傷力近似既判力但本質不同。

Q5不參加告知訴訟有什麼風險?

判決認定的過失比例、債務金額等,日後對你的求償訴訟可直接援用,你幾乎沒有翻盤空間。

Q6受告知人要在什麼時候參加?

須在本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參加,越早越能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Q7連帶保證人收到告知訴訟要注意什麼?

主債務人告知你卻不參加,等債權人來找你時,主訴訟認定的債務金額幾乎無法翻盤。

Q8告知訴訟和訴訟參加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告知是把第三人拉進來的程序(第 65、66 條),參加是第三人實際介入訴訟(第 58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 53 条(訴訟告知)+第 46 条(補助参加の裁判の効力)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84조~제86조(소송고지)+제77조(참가적 효력)
🇨🇳 中國民事訴訟法 第59條(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近似但無告知失權效)
🇩🇪 德國ZPO §§ 72-74(Streitverkündung)+§ 68(Interventionswirk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331(intervention forcée / mise en cause)
🇺🇸 美國FRCP Rule 14(impleader / third-party practice)+普通法 vouching-i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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