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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準用第63條之規定。
(I 「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
Exc「參加人」「因📌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不在此限。
II 「參加人所輔助之當事人」對於「參加人」,➡️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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