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9 條(訴訟參加之程序)
- 1.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
- 2.參加書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本訴訟及當事人。 二、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訟之陳述。
- 3.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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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9 條規定,訴訟參加須提出參加書狀向繫屬法院為之,書狀應載明本訴訟及當事人、利害關係、參加陳述三款,並由法院送達兩造。
Q · 參加別人的官司要怎麼提出?口頭跟法官說可以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59 條,訴訟參加須以書面為之,提出「參加書狀」向正在審理該案的法院遞交,口頭聲明不生效力。書狀必須表明三款事項:一、所參加的本訴訟及其當事人;二、參加人於本訴訟的利害關係;三、參加訴訟的陳述(攻防主張)。其中第二款利害關係是法院審查參加資格、對造決定是否聲請駁回的核心。法院收受書狀後,應依法將其送達於原告與被告兩造。
白話解讀
訴訟參加不是口頭說一聲就行。你必須寫一份書狀,遞到正在審理那個案子的法院。書狀裡要交代三件事,缺一不可:第一,你要參加的是哪個案子、當事人是誰。第二,你跟這場訴訟的利害關係到底是什麼,為什麼判決結果會影響你。第三,你要說什麼,你的攻防主張是什麼。這三件事裡面,第二項是成敗關鍵。寫得太模糊(「我覺得這件事跟我有關」),法院可能准許當事人聲請駁回你的參加。寫得夠具體(「原告主張的契約如果被法院認定無效,我身為該契約的轉讓受益人,權利將直接受損」),你的參加書狀就是一份強有力的入場券。法院收到後,必須把你的書狀送達給原告和被告雙方。這是程序正義的基本功:你要進場,兩邊都要知道。
法律定性
訴訟參加之程序,指第三人為輔助一造當事人而加入他人間繫屬中之訴訟時,所應遵循的法定方式。其要件為提出載明本訴訟及當事人、參加人之法律上利害關係、參加之陳述三款事項的參加書狀,向本訴訟繫屬法院提出,並由法院送達兩造,構成訴訟參加得否生效的程序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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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參加書狀到底要怎麼寫?有範本嗎?▾
司法院網站有民事書狀範例可下載,但範本通常只有格式骨架。最重要的是第二款「利害關係」:不能只寫「與本案有利害關係」,要具體寫出你跟當事人之間存在什麼法律關係、判決結果會如何影響你的權利義務,例如「本人為被告之連帶保證人,若被告敗訴,原告將依保證契約向本人求償」。第三款的陳述雖未要求詳盡,但實務上法官會參考,把核心論點濃縮在這裡等於開局亮牌。
Q2我送出參加書狀之後,對方有辦法把我趕出去嗎?▾
可以。第60條規定當事人得聲請法院駁回參加,但有時間限制:若對造未提出異議即已進行言詞辯論,便不能再駁回。所以遞出書狀後的第一次開庭是關鍵,對造當庭未反對,你的位置就穩了。又依第60條第3項,即使法院正審理駁回聲請,於裁定確定前你仍得為訴訟行為,不要因對造異議就停下來。
Q3可以口頭向法官表示要參加訴訟嗎?▾
不行。第59條明定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書面是硬性要求。原因在於參加書狀必須送達兩造,讓雙方有機會決定是否反對你參加;沒有書面,這套程序保障就斷裂了。口頭表示在程序上不生參加效力。
Q4民事訴訟法59條是什麼?▾
規範訴訟參加的程序方式:須提出參加書狀向繫屬法院為之,並由法院送達兩造。
Q5參加書狀要寫哪三款?▾
本訴訟及當事人、參加人之利害關係、參加訴訟之陳述,缺一不可。
Q6什麼叫法律上利害關係?▾
判決結果在法律上直接影響你權利義務的關係,單純感情或經濟上利害不算。
Q7訴訟參加跟共同訴訟差在哪?▾
參加是輔助一造的第三人加入,共同訴訟是多數人本即為當事人,地位不同。
Q8參加書狀怎麼寫?▾
依三款記載撰寫,重點把利害關係具體化為「因何法律關係、判決如何影響本人權利」。
Q9參加書狀要遞到哪裡?▾
遞到本訴訟現正繫屬、正在審理該案的法院。
Q10什麼時候提參加才有效?▾
訴訟繫屬中隨時可提,但言詞辯論終結後即過遲。
Q11被對造聲請駁回怎麼辦?▾
依第60條第3項,裁定確定前你仍得為訴訟行為,不必停手;並備妥利害關係之具體論證。
Q12參加書狀 vs 口頭聲明哪個有效?▾
只有書面參加書狀有效,口頭聲明不生參加效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function | 風險 |
|---|---|---|
| 第一款 本訴訟及當事人 | 特定所參加的案件 | 漏載致法院無從特定參加標的 |
| 第二款 利害關係 | 法院審查參加資格之核心 | 寫得空泛最易遭第 60 條駁回 |
| 第三款 參加之陳述 | 首次展示攻防立場 | 雖較寬鬆,但寫得有力可使法官提前消化論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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