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9 條(訴訟參加之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
- 參加書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本訴訟及當事人。 二、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訟之陳述。
- 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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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
訴訟參加程序
II 參加書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本訴訟及當事人。
二、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訟之陳述。
III 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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