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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9訴訟參加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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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
  2. 2.參加書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本訴訟及當事人。 二、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訟之陳述。
  3. 3.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9 條規定,訴訟參加須提出參加書狀向繫屬法院為之,書狀應載明本訴訟及當事人、利害關係、參加陳述三款,並由法院送達兩造。

Q · 參加別人的官司要怎麼提出?口頭跟法官說可以嗎?

不行,必須提出參加書狀向繫屬法院為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 59 條,訴訟參加須以書面為之,提出「參加書狀」向正在審理該案的法院遞交,口頭聲明不生效力。書狀必須表明三款事項:一、所參加的本訴訟及其當事人;二、參加人於本訴訟的利害關係;三、參加訴訟的陳述(攻防主張)。其中第二款利害關係是法院審查參加資格、對造決定是否聲請駁回的核心。法院收受書狀後,應依法將其送達於原告與被告兩造。

白話解讀

訴訟參加不是口頭說一聲就行。你必須寫一份書狀,遞到正在審理那個案子的法院。書狀裡要交代三件事,缺一不可:第一,你要參加的是哪個案子、當事人是誰。第二,你跟這場訴訟的利害關係到底是什麼,為什麼判決結果會影響你。第三,你要說什麼,你的攻防主張是什麼。這三件事裡面,第二項是成敗關鍵。寫得太模糊(「我覺得這件事跟我有關」),法院可能准許當事人聲請駁回你的參加。寫得夠具體(「原告主張的契約如果被法院認定無效,我身為該契約的轉讓受益人,權利將直接受損」),你的參加書狀就是一份強有力的入場券。法院收到後,必須把你的書狀送達給原告和被告雙方。這是程序正義的基本功:你要進場,兩邊都要知道。

法律定性

訴訟參加之程序,指第三人為輔助一造當事人而加入他人間繫屬中之訴訟時,所應遵循的法定方式。其要件為提出載明本訴訟及當事人、參加人之法律上利害關係、參加之陳述三款事項的參加書狀,向本訴訟繫屬法院提出,並由法院送達兩造,構成訴訟參加得否生效的程序門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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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參加書狀到底要怎麼寫?有範本嗎?

司法院網站有民事書狀範例可下載,但範本通常只有格式骨架。最重要的是第二款「利害關係」:不能只寫「與本案有利害關係」,要具體寫出你跟當事人之間存在什麼法律關係、判決結果會如何影響你的權利義務,例如「本人為被告之連帶保證人,若被告敗訴,原告將依保證契約向本人求償」。第三款的陳述雖未要求詳盡,但實務上法官會參考,把核心論點濃縮在這裡等於開局亮牌。

Q2我送出參加書狀之後,對方有辦法把我趕出去嗎?

可以。第60條規定當事人得聲請法院駁回參加,但有時間限制:若對造未提出異議即已進行言詞辯論,便不能再駁回。所以遞出書狀後的第一次開庭是關鍵,對造當庭未反對,你的位置就穩了。又依第60條第3項,即使法院正審理駁回聲請,於裁定確定前你仍得為訴訟行為,不要因對造異議就停下來。

Q3可以口頭向法官表示要參加訴訟嗎?

不行。第59條明定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書面是硬性要求。原因在於參加書狀必須送達兩造,讓雙方有機會決定是否反對你參加;沒有書面,這套程序保障就斷裂了。口頭表示在程序上不生參加效力。

Q4民事訴訟法59條是什麼?

規範訴訟參加的程序方式:須提出參加書狀向繫屬法院為之,並由法院送達兩造。

Q5參加書狀要寫哪三款?

本訴訟及當事人、參加人之利害關係、參加訴訟之陳述,缺一不可。

Q6什麼叫法律上利害關係?

判決結果在法律上直接影響你權利義務的關係,單純感情或經濟上利害不算。

Q7訴訟參加跟共同訴訟差在哪?

參加是輔助一造的第三人加入,共同訴訟是多數人本即為當事人,地位不同。

Q8參加書狀怎麼寫?

依三款記載撰寫,重點把利害關係具體化為「因何法律關係、判決如何影響本人權利」。

Q9參加書狀要遞到哪裡?

遞到本訴訟現正繫屬、正在審理該案的法院。

Q10什麼時候提參加才有效?

訴訟繫屬中隨時可提,但言詞辯論終結後即過遲。

Q11被對造聲請駁回怎麼辦?

依第60條第3項,裁定確定前你仍得為訴訟行為,不必停手;並備妥利害關係之具體論證。

Q12參加書狀 vs 口頭聲明哪個有效?

只有書面參加書狀有效,口頭聲明不生參加效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function風險
第一款 本訴訟及當事人特定所參加的案件漏載致法院無從特定參加標的
第二款 利害關係法院審查參加資格之核心寫得空泛最易遭第 60 條駁回
第三款 參加之陳述首次展示攻防立場雖較寬鬆,但寫得有力可使法官提前消化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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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本訴訟及當事人
特定所參加的案件
第二款 利害關係
法院審查參加資格之核心
第三款 參加之陳述
首次展示攻防立場

風險

第一款 本訴訟及當事人
漏載致法院無從特定參加標的
第二款 利害關係
寫得空泛最易遭第 60 條駁回
第三款 參加之陳述
雖較寬鬆,但寫得有力可使法官提前消化論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43条(補助参加の申出の方式)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72조(참가신청의 방식)
中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人參加訴訟制度(有/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結構與大陸法系補助參加不同,無精確對應條號)
德國ZPO § 70(Beitritt des Nebeninterveniente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329(intervention volontaire)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24(Interven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訴訟標的,對於參加人及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準用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0231219 制定)

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   參加書狀,應表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本訴訟及當事人。   二、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訟之陳述。   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

(0570109 全文修正)

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   參加書狀,應表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本訴訟及當事人。   二、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訟之陳述。   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

(0920606 修正)

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   參加書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本訴訟及當事人。   二、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訟之陳述。   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

立法理由「左列」修正為「下列」。

(0190913 制定)

訴訟標的,對於參加人及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準用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0231219 制定)

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   參加書狀,應表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本訴訟及當事人。   二、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訟之陳述。   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

(0570109 全文修正)

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   參加書狀,應表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本訴訟及當事人。   二、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訟之陳述。   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

(0920606 修正)

「左列」修正為「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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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9 條規定:「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參加書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本訴訟及當事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