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9 條(訴訟參加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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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9 條規定,訴訟參加須提出參加書狀向繫屬法院為之,書狀應載明本訴訟及當事人、利害關係、參加陳述三款,並由法院送達兩造。
Q · 參加別人的官司要怎麼提出?口頭跟法官說可以嗎?
不行,必須提出參加書狀向繫屬法院為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 59 條,訴訟參加須以書面為之,提出「參加書狀」向正在審理該案的法院遞交,口頭聲明不生效力。書狀必須表明三款事項:一、所參加的本訴訟及其當事人;二、參加人於本訴訟的利害關係;三、參加訴訟的陳述(攻防主張)。其中第二款利害關係是法院審查參加資格、對造決定是否聲請駁回的核心。法院收受書狀後,應依法將其送達於原告與被告兩造。
深度解讀
訴訟參加不是口頭說一聲就行。你必須寫一份書狀,遞到正在審理那個案子的法院。書狀裡要交代三件事,缺一不可:第一,你要參加的是哪個案子、當事人是誰。第二,你跟這場訴訟的利害關係到底是什麼,為什麼判決結果會影響你。第三,你要說什麼,你的攻防主張是什麼。這三件事裡面,第二項是成敗關鍵。寫得太模糊(「我覺得這件事跟我有關」),法院可能准許當事人聲請駁回你的參加。寫得夠具體(「原告主張的契約如果被法院認定無效,我身為該契約的轉讓受益人,權利將直接受損」),你的參加書狀就是一份強有力的入場券。法院收到後,必須把你的書狀送達給原告和被告雙方。這是程序正義的基本功:你要進場,兩邊都要知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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