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9 條(訴訟參加之程序)
- 1.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
- 2.參加書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本訴訟及當事人。 二、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訟之陳述。
- 3.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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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9 條規定,訴訟參加須提出參加書狀向繫屬法院為之,書狀應載明本訴訟及當事人、利害關係、參加陳述三款,並由法院送達兩造。
Q · 參加別人的官司要怎麼提出?口頭跟法官說可以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59 條,訴訟參加須以書面為之,提出「參加書狀」向正在審理該案的法院遞交,口頭聲明不生效力。書狀必須表明三款事項:一、所參加的本訴訟及其當事人;二、參加人於本訴訟的利害關係;三、參加訴訟的陳述(攻防主張)。其中第二款利害關係是法院審查參加資格、對造決定是否聲請駁回的核心。法院收受書狀後,應依法將其送達於原告與被告兩造。
白話解讀
訴訟參加不是口頭說一聲就行。你必須寫一份書狀,遞到正在審理那個案子的法院。書狀裡要交代三件事,缺一不可:第一,你要參加的是哪個案子、當事人是誰。第二,你跟這場訴訟的利害關係到底是什麼,為什麼判決結果會影響你。第三,你要說什麼,你的攻防主張是什麼。這三件事裡面,第二項是成敗關鍵。寫得太模糊(「我覺得這件事跟我有關」),法院可能准許當事人聲請駁回你的參加。寫得夠具體(「原告主張的契約如果被法院認定無效,我身為該契約的轉讓受益人,權利將直接受損」),你的參加書狀就是一份強有力的入場券。法院收到後,必須把你的書狀送達給原告和被告雙方。這是程序正義的基本功:你要進場,兩邊都要知道。
法律定性
訴訟參加之程序,指第三人為輔助一造當事人而加入他人間繫屬中之訴訟時,所應遵循的法定方式。其要件為提出載明本訴訟及當事人、參加人之法律上利害關係、參加之陳述三款事項的參加書狀,向本訴訟繫屬法院提出,並由法院送達兩造,構成訴訟參加得否生效的程序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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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參加書狀要怎麼寫?▾
須載明本訴訟與當事人、你的法律上利害關係、參加的攻防陳述三款,缺一不可。
Q2可以口頭向法官表示要參加嗎?▾
不行,第 59 條要求以參加書狀的書面方式提出。
Q3參加書狀要遞到哪個法院?▾
遞到本訴訟現正繫屬(審理中)的那個法院。
Q4書狀送出後法院會做什麼?▾
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原告與被告兩造。
Q5利害關係那一款不寫清楚會怎樣?▾
對造得依第 60 條聲請法院駁回參加,書狀可能形同無效。
Q6參加可以同時提上訴嗎?▾
依第 58 條第 2 項可以,但參加書狀與上訴狀是兩份獨立文件。
Q7什麼時候提參加來不及?▾
言詞辯論終結後才提即屬過遲。
Q8對造一定能把參加人趕走嗎?▾
不一定,若對造未異議即進行言詞辯論,便喪失依第 60 條駁回之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function | 風險 |
|---|---|---|
| 第一款 本訴訟及當事人 | 特定所參加的案件 | 漏載致法院無從特定參加標的 |
| 第二款 利害關係 | 法院審查參加資格之核心 | 寫得空泛最易遭第 60 條駁回 |
| 第三款 參加之陳述 | 首次展示攻防立場 | 雖較寬鬆,但寫得有力可使法官提前消化論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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