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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9 條(訴訟參加之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
  2. 參加書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本訴訟及當事人。 二、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訟之陳述。
  3. 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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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 訴訟參加程序 II 參加書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本訴訟及當事人。 二、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訟之陳述。 III 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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