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得聲請法院駁回第三人之參加,但已就參加為言詞辯論者不得再聲請,該駁回聲請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Q · 有人跑來我的官司幫對方參加,我能把他趕走嗎?
能,但開庭跟他交手前要先聲請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60條第1項,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若對該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就本案為言詞辯論者,即喪失聲請駁回的權利。第2項規定:對該聲請的裁定得提起抗告。第3項規定:駁回參加之裁定確定前,參加人仍得為訴訟行為。實務操作的關鍵在時點──收到參加書狀後,應在下一次言詞辯論前以書面聲請駁回,一旦開庭與參加人就實體爭點交鋒,異議權即告喪失。
有人跑來你的官司裡「參加」幫對方,你能把他趕走嗎?可以,但你必須在正確的時間點動手。這條給了當事人一項防禦權:你可以聲請法院駁回第三人的參加。條件是什麼?你必須在「還沒有跟這個參加人進行言詞辯論」之前提出異議。一旦你沒反對就跟他一起在法庭上攻防了,你就默認了他的存在,後面不能反悔。為什麼有這個限制?因為程序安定。你都已經跟參加人一起打了好幾輪了,突然說「其實他不該在這裡」,法院不會接受這種事後反悔。第二項給你抗告權:如果法院裁定駁回你的聲請(也就是讓參加人留下),你不滿可以抗告。第三項是最容易被忽略的規定:就算你成功聲請法院駁回參加人,只要裁定還沒確定(還在抗告中),參加人照樣可以繼續做訴訟行為。他不會因為你的聲請就被立刻凍結。
民事訴訟法第60條為訴訟參加異議權之規範,賦予當事人對第三人參加聲請法院駁回之權利,並以「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作為失權界線;第二項給予抗告救濟,第三項明定駁回裁定確定前參加人仍得為訴訟行為,兼顧程序安定與第三人之暫時程序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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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有時間限制。你必須在還沒跟這個參加人進行言詞辯論之前,書面聲請法院駁回他的參加。理由通常是:他主張的利害關係不是「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或者他跟這個案件根本沒有實質關聯。很多律師在開庭時才口頭反對,但如果在口頭反對之前已就實體問題交鋒,法院可能認為已默認其參加,口頭反對太遲,安全做法是書面先送。
不是。第三項明確規定:駁回裁定確定前,參加人仍得為訴訟行為。在法院審理駁回聲請期間,你照常可以提出書狀、到庭陳述、提出證據。被駁回的風險是真實的,所以加入訴訟的前幾次庭期特別關鍵,要把最核心的攻防儘早攤出來。
可以聲請法院駁回,但要在對該參加為言詞辯論前提出,否則喪失異議權。
規範當事人對第三人參加之異議權,含駁回聲請、抗告救濟與參加人暫時地位三項。
當事人未異議而已就本案實體爭點與參加人交鋒,即視為默認其參加,不得再聲請駁回。
本條針對輔助型補助參加聲請駁回;主參加(第54條)是第三人自為原告的獨立之訴,不適用本條。
檢視利害關係是否成立→於下次言詞辯論前書面聲請→裁定前避免實體交鋒→不利裁定提抗告。
在對參加未提出異議而為言詞辯論之前,實務上即下一次庭期之前,越早越安全。
依第2項對該裁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
從參加書狀的利害關係說明切入,論證其與本案爭點無實質法律關聯,於書面聲請中具體指摘。
僅補助參加(輔助一造)適用第60條駁回;主參加是獨立之訴,依起訴程序處理。
前者是程序上排除其參加;一旦進入後者(實體反駁)即可能被認定已為言詞辯論而喪失前者權利。
| item | key_point | objection |
|---|---|---|
| 補助參加(第58條) | 為輔助一造而參加,須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 得依第60條聲請駁回 |
| 主參加訴訟(第54條) | 對兩造主張獨立權利,自為原告 | 屬獨立之訴,非第60條駁回對象 |
| 共同訴訟(第53條) | 多數當事人本於共同利益起訴或被訴 | 非第三人參加,不適用第6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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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但參加人因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
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但參加人因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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