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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60 條(當事人對第三人參加訴訟之異議權)

  1. 1.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2. 2.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3. 3.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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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得聲請法院駁回第三人之參加,但已就參加為言詞辯論者不得再聲請,該駁回聲請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Q · 有人跑來我的官司幫對方參加,我能把他趕走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60條第1項,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若對該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就本案為言詞辯論者,即喪失聲請駁回的權利。第2項規定:對該聲請的裁定得提起抗告。第3項規定:駁回參加之裁定確定前,參加人仍得為訴訟行為。實務操作的關鍵在時點──收到參加書狀後,應在下一次言詞辯論前以書面聲請駁回,一旦開庭與參加人就實體爭點交鋒,異議權即告喪失。

白話解讀

有人跑來你的官司裡「參加」幫對方,你能把他趕走嗎?可以,但你必須在正確的時間點動手。這條給了當事人一項防禦權:你可以聲請法院駁回第三人的參加。條件是什麼?你必須在「還沒有跟這個參加人進行言詞辯論」之前提出異議。一旦你沒反對就跟他一起在法庭上攻防了,你就默認了他的存在,後面不能反悔。為什麼有這個限制?因為程序安定。你都已經跟參加人一起打了好幾輪了,突然說「其實他不該在這裡」,法院不會接受這種事後反悔。第二項給你抗告權:如果法院裁定駁回你的聲請(也就是讓參加人留下),你不滿可以抗告。第三項是最容易被忽略的規定:就算你成功聲請法院駁回參加人,只要裁定還沒確定(還在抗告中),參加人照樣可以繼續做訴訟行為。他不會因為你的聲請就被立刻凍結。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0條為訴訟參加異議權之規範,賦予當事人對第三人參加聲請法院駁回之權利,並以「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作為失權界線;第二項給予抗告救濟,第三項明定駁回裁定確定前參加人仍得為訴訟行為,兼顧程序安定與第三人之暫時程序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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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對方找了一個人來幫忙打我,我能阻止嗎?

可以,但有時間限制。你必須在還沒跟這個參加人進行言詞辯論之前,書面聲請法院駁回他的參加。理由通常是:他主張的利害關係不是「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或者他跟這個案件根本沒有實質關聯。很多律師在開庭時才口頭反對,但如果在口頭反對之前已就實體問題交鋒,法院可能認為已默認其參加,口頭反對太遲,安全做法是書面先送。

Q2我被聲請駁回參加了,是不是就什麼都不能做了?

不是。第三項明確規定:駁回裁定確定前,參加人仍得為訴訟行為。在法院審理駁回聲請期間,你照常可以提出書狀、到庭陳述、提出證據。被駁回的風險是真實的,所以加入訴訟的前幾次庭期特別關鍵,要把最核心的攻防儘早攤出來。

Q3第三人參加訴訟可以拒絕嗎?

可以聲請法院駁回,但要在對該參加為言詞辯論前提出,否則喪失異議權。

Q4民事訴訟法第60條是什麼?

規範當事人對第三人參加之異議權,含駁回聲請、抗告救濟與參加人暫時地位三項。

Q5什麼叫『已為言詞辯論』喪失異議權?

當事人未異議而已就本案實體爭點與參加人交鋒,即視為默認其參加,不得再聲請駁回。

Q6參加異議權 vs 主參加訴訟差在哪?

本條針對輔助型補助參加聲請駁回;主參加(第54條)是第三人自為原告的獨立之訴,不適用本條。

Q7聲請駁回參加怎麼提?

檢視利害關係是否成立→於下次言詞辯論前書面聲請→裁定前避免實體交鋒→不利裁定提抗告。

Q8聲請駁回參加要在什麼時間提?

在對參加未提出異議而為言詞辯論之前,實務上即下一次庭期之前,越早越安全。

Q9聲請被法院駁回(保留參加人)怎麼救濟?

依第2項對該裁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

Q10怎麼證明參加人沒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從參加書狀的利害關係說明切入,論證其與本案爭點無實質法律關聯,於書面聲請中具體指摘。

Q11補助參加 vs 主參加 哪個適用第60條駁回?

僅補助參加(輔助一造)適用第60條駁回;主參加是獨立之訴,依起訴程序處理。

Q12聲請駁回 vs 對參加人攻防主張作反駁差在哪?

前者是程序上排除其參加;一旦進入後者(實體反駁)即可能被認定已為言詞辯論而喪失前者權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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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參加(第58條)為輔助一造而參加,須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得依第60條聲請駁回
主參加訴訟(第54條)對兩造主張獨立權利,自為原告屬獨立之訴,非第60條駁回對象
共同訴訟(第53條)多數當事人本於共同利益起訴或被訴非第三人參加,不適用第60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44条(補助参加についての異議等)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73조(참가허가 여부에 대한 재판)
🇩🇪 德國ZPO § 71(Zwischenstreit über die Nebeninterventio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325-330(intervention volontaire)
🇺🇸 美國FRCP Rule 24(Inter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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