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60 條(當事人對第三人參加訴訟之異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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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得聲請法院駁回第三人之參加,但已就參加為言詞辯論者不得再聲請,該駁回聲請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Q · 有人跑來我的官司幫對方參加,我能把他趕走嗎?
能,但開庭跟他交手前要先聲請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60條第1項,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若對該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就本案為言詞辯論者,即喪失聲請駁回的權利。第2項規定:對該聲請的裁定得提起抗告。第3項規定:駁回參加之裁定確定前,參加人仍得為訴訟行為。實務操作的關鍵在時點──收到參加書狀後,應在下一次言詞辯論前以書面聲請駁回,一旦開庭與參加人就實體爭點交鋒,異議權即告喪失。
深度解讀
有人跑來你的官司裡「參加」幫對方,你能把他趕走嗎?可以,但你必須在正確的時間點動手。這條給了當事人一項防禦權:你可以聲請法院駁回第三人的參加。條件是什麼?你必須在「還沒有跟這個參加人進行言詞辯論」之前提出異議。一旦你沒反對就跟他一起在法庭上攻防了,你就默認了他的存在,後面不能反悔。為什麼有這個限制?因為程序安定。你都已經跟參加人一起打了好幾輪了,突然說「其實他不該在這裡」,法院不會接受這種事後反悔。第二項給你抗告權:如果法院裁定駁回你的聲請(也就是讓參加人留下),你不滿可以抗告。第三項是最容易被忽略的規定:就算你成功聲請法院駁回參加人,只要裁定還沒確定(還在抗告中),參加人照樣可以繼續做訴訟行為。他不會因為你的聲請就被立刻凍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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