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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60 條(當事人對第三人參加訴訟之異議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2.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3. 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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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 法院不得逕行職權駁回參加 Exc「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II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III 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
aiko1013
9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當事人捨棄責問權的話,法院不得裁定駁回參加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