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60 條(當事人對第三人參加訴訟之異議權)

快速跳轉
  1. 1.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2. 2.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3. 3.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得聲請法院駁回第三人之參加,但已就參加為言詞辯論者不得再聲請,該駁回聲請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Q · 有人跑來我的官司幫對方參加,我能把他趕走嗎?

能,但開庭跟他交手前要先聲請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60條第1項,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若對該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就本案為言詞辯論者,即喪失聲請駁回的權利。第2項規定:對該聲請的裁定得提起抗告。第3項規定:駁回參加之裁定確定前,參加人仍得為訴訟行為。實務操作的關鍵在時點──收到參加書狀後,應在下一次言詞辯論前以書面聲請駁回,一旦開庭與參加人就實體爭點交鋒,異議權即告喪失。

深度解讀

有人跑來你的官司裡「參加」幫對方,你能把他趕走嗎?可以,但你必須在正確的時間點動手。這條給了當事人一項防禦權:你可以聲請法院駁回第三人的參加。條件是什麼?你必須在「還沒有跟這個參加人進行言詞辯論」之前提出異議。一旦你沒反對就跟他一起在法庭上攻防了,你就默認了他的存在,後面不能反悔。為什麼有這個限制?因為程序安定。你都已經跟參加人一起打了好幾輪了,突然說「其實他不該在這裡」,法院不會接受這種事後反悔。第二項給你抗告權:如果法院裁定駁回你的聲請(也就是讓參加人留下),你不滿可以抗告。第三項是最容易被忽略的規定:就算你成功聲請法院駁回參加人,只要裁定還沒確定(還在抗告中),參加人照樣可以繼續做訴訟行為。他不會因為你的聲請就被立刻凍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60 條規定:「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關於前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6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