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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95 條(擬制抗告或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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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抗告誤為異議、或應異議誤為抗告者,法院均視為已提出正確救濟,程序名稱寫錯不影響救濟權。

Q · 把抗告寫成異議(或相反)會被駁回嗎?

不會,依民訴495條視為提對的救濟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法院不會因為你寫錯救濟名稱而駁回,會自動擬制為正確的那一種。但此擬制只救「抗告↔異議」這兩種的互相寫錯,若標題寫成「上訴」「聲明不服」等其他名稱,不一定適用。最關鍵的仍是在期間(多為10日)內把書狀遞出。

深度解讀

法律也會救笨人。很多人分不清「抗告」和「異議」的差別,寫錯了名稱。本來這種錯誤應該是致命的:選錯救濟名稱,等於沒救濟。495條就是為了這種情況存在的擦屁股規定:應該抗告的寫成異議、應該異議的寫成抗告,法院都會「視為」你提對了。這條不只是例外規定,是制度給人民的救命繩。它體現了訴訟法的一個深層哲學:程序名稱的錯誤不應該剝奪當事人的實質權利。很多其他程序領域也有類似的擬制條款,但這條特別重要,因為抗告和異議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的界線對非法律人來說真的很模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1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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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95 條規定:「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9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