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聲請命供擔保之裁定,得為抗告。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00 條規定,關於聲請命供擔保之裁定得為抗告,雙方均可於送達後十日內提出。
Q · 法院裁定要我繳訴訟擔保金,可以不繳或挑戰嗎?
可以。依民訴第100條十天內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 100 條,關於聲請命供擔保之裁定得為抗告。被命供擔保的原告若認為金額過高或根本不應供擔保,可在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第 487 條)提抗告;聲請命對方供擔保卻被駁回的被告,同樣有抗告權。抗告為書面審理,擔保期間於抗告程序中暫停計算。
法院裁定叫你先繳一筆擔保金才能繼續告,你以為只能乖乖照辦?不對。這個裁定本身就是可以被挑戰的。不管你是被命令繳擔保金的原告,還是聲請法院命對方繳擔保金卻被駁回的被告,雙方都有抗告的權利,期間十天,從裁定送達那天起算(第487條)。很多原告收到這種裁定就慌了,覺得法院已經不站在自己這邊。但這只是程序上的安全閥:法院評估你敗訴後可能需要支付對方的訴訟費用,所以要求你先提供擔保。如果擔保額算得離譜,或者根本不該命你供擔保(例如你在國內有充足資產),抗告就是你的翻盤工具。反過來說,如果你是被告,法院拒絕命原告供擔保,你也可以抗告。雙向的救濟管道,多數人只知道一邊。
民事訴訟法第 100 條為訴訟費用擔保程序的救濟條款,規定關於聲請命供擔保之裁定得為抗告。其賦予被命供擔保之一方與聲請遭駁回之一方雙向抗告權,使上級法院得就擔保之必要性與擔保額再行審查,平衡被告費用求償保障與原告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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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提出抗告後,原裁定的供擔保期間會因抗告程序暫時凍結。等抗告結果出來,若維持原裁定,法院會重新定供擔保期間。這代表抗告除了可能翻盤,還自帶暫停計時器的功能。
抗告是書面審理,不用出庭,時間成本很低。即使抗告失敗,法院駁回後會重新定供擔保期間,你不會因抗告喪失供擔保機會。實務上法院核定的擔保額常有調降空間,特別是對方把律師費也灌進去時,而律師費原則上不屬於訴訟費用。
可以。民事訴訟法第100條明定關於聲請命供擔保之裁定得為抗告,被命供擔保的原告與聲請被駁回的被告都有抗告權,期間為裁定送達後十日。
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民訴第487條通則。民國92年修法前是五日,現已統一為十日。
為保障被告日後求償訴訟費用,法院命原告(多為境外或無資產者)預先提供的擔保金。
裁定是法院對程序事項的決定(用抗告救濟),判決是對實體爭點的判斷(用上訴救濟),兩者救濟管道不同。
確認送達日起算十日 → 抗告狀先遞理由後補保住期限 → 攻擊擔保額計算依據 → 附資產或財務佐證。
依第99條以被告各審應支出費用總額為準。檢查對方有無把律師酬金等不屬訴訟費用的項目灌進去。
依第77條之18,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且書面審理不需出庭、無律師費負擔。
原告附在台不動產、存款證明,主張在國內有充足資產不符命供擔保要件;被告附原告境外法人或脫產跡象佐證。
抗告針對裁定(程序事項,十日、書面審),上訴針對判決(實體判斷,二十日、言詞辯論)。
抗告挑戰法院的裁定送上級法院,異議是對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的處置向原法院聲明不服。
| item | 抗告(本條) | 上訴 | 異議 |
|---|---|---|---|
| 救濟對象 | 法院的裁定(程序事項) | 法院的判決(實體判斷) |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的處置 |
| 期間 | 送達後十日(第487條) | 送達後二十日(第440條) | 不變期間因事項而異 |
| 審理方式 | 原則書面審理 | 原則言詞辯論 | 由原法院或合議庭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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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命原告供擔保者,應於裁定中定擔保額及供擔保之期間。 前項擔保額,不得超過被告在第一審所應支出之費用總額。
關於聲請命供擔保之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
關於聲請供擔保之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
關於聲請命供擔保之裁定,得為抗告。
立法理由原條文「得於五日內抗告」,修正為「得為抗告」,即抗告期間適用第四百八十七條之規定,一律為十日,修正理由同第三十六條修正說明。
法院命原告供擔保者,應於裁定中定擔保額及供擔保之期間。 前項擔保額,不得超過被告在第一審所應支出之費用總額。
關於聲請命供擔保之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
關於聲請供擔保之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
原條文「得於五日內抗告」,修正為「得為抗告」,即抗告期間適用第四百八十七條之規定,一律為十日,修正理由同第三十六條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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