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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00裁定之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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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聲請命供擔保之裁定,得為抗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00 條規定,關於聲請命供擔保之裁定得為抗告,雙方均可於送達後十日內提出。

Q · 法院裁定要我繳訴訟擔保金,可以不繳或挑戰嗎?

可以。依民訴第100條十天內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 100 條,關於聲請命供擔保之裁定得為抗告。被命供擔保的原告若認為金額過高或根本不應供擔保,可在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第 487 條)提抗告;聲請命對方供擔保卻被駁回的被告,同樣有抗告權。抗告為書面審理,擔保期間於抗告程序中暫停計算。

白話解讀

法院裁定叫你先繳一筆擔保金才能繼續告,你以為只能乖乖照辦?不對。這個裁定本身就是可以被挑戰的。不管你是被命令繳擔保金的原告,還是聲請法院命對方繳擔保金卻被駁回的被告,雙方都有抗告的權利,期間十天,從裁定送達那天起算(第487條)。很多原告收到這種裁定就慌了,覺得法院已經不站在自己這邊。但這只是程序上的安全閥:法院評估你敗訴後可能需要支付對方的訴訟費用,所以要求你先提供擔保。如果擔保額算得離譜,或者根本不該命你供擔保(例如你在國內有充足資產),抗告就是你的翻盤工具。反過來說,如果你是被告,法院拒絕命原告供擔保,你也可以抗告。雙向的救濟管道,多數人只知道一邊。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00 條為訴訟費用擔保程序的救濟條款,規定關於聲請命供擔保之裁定得為抗告。其賦予被命供擔保之一方與聲請遭駁回之一方雙向抗告權,使上級法院得就擔保之必要性與擔保額再行審查,平衡被告費用求償保障與原告訴訟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抗告期間擔保金要不要先繳?

不用。提出抗告後,原裁定的供擔保期間會因抗告程序暫時凍結。等抗告結果出來,若維持原裁定,法院會重新定供擔保期間。這代表抗告除了可能翻盤,還自帶暫停計時器的功能。

Q2擔保金額太高但又怕抗告失敗浪費時間?

抗告是書面審理,不用出庭,時間成本很低。即使抗告失敗,法院駁回後會重新定供擔保期間,你不會因抗告喪失供擔保機會。實務上法院核定的擔保額常有調降空間,特別是對方把律師費也灌進去時,而律師費原則上不屬於訴訟費用。

Q3供擔保裁定可以抗告嗎?

可以。民事訴訟法第100條明定關於聲請命供擔保之裁定得為抗告,被命供擔保的原告與聲請被駁回的被告都有抗告權,期間為裁定送達後十日。

Q4供擔保裁定抗告期間多久?

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民訴第487條通則。民國92年修法前是五日,現已統一為十日。

Q5什麼是訴訟費用之擔保?

為保障被告日後求償訴訟費用,法院命原告(多為境外或無資產者)預先提供的擔保金。

Q6裁定和判決差在哪?

裁定是法院對程序事項的決定(用抗告救濟),判決是對實體爭點的判斷(用上訴救濟),兩者救濟管道不同。

Q7供擔保裁定怎麼抗告?

確認送達日起算十日 → 抗告狀先遞理由後補保住期限 → 攻擊擔保額計算依據 → 附資產或財務佐證。

Q8擔保金額怎麼算才合理?

依第99條以被告各審應支出費用總額為準。檢查對方有無把律師酬金等不屬訴訟費用的項目灌進去。

Q9抗告要繳多少錢?

依第77條之18,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且書面審理不需出庭、無律師費負擔。

Q10怎麼證明不應供擔保?

原告附在台不動產、存款證明,主張在國內有充足資產不符命供擔保要件;被告附原告境外法人或脫產跡象佐證。

Q11抗告 vs 上訴差在哪?

抗告針對裁定(程序事項,十日、書面審),上訴針對判決(實體判斷,二十日、言詞辯論)。

Q12供擔保裁定抗告 vs 異議差在哪?

抗告挑戰法院的裁定送上級法院,異議是對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的處置向原法院聲明不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抗告(本條)上訴異議
救濟對象法院的裁定(程序事項)法院的判決(實體判斷)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的處置
期間送達後十日(第487條)送達後二十日(第440條)不變期間因事項而異
審理方式原則書面審理原則言詞辯論由原法院或合議庭裁定

抗告(本條)

救濟對象
法院的裁定(程序事項)
期間
送達後十日(第487條)
審理方式
原則書面審理

上訴

救濟對象
法院的判決(實體判斷)
期間
送達後二十日(第440條)
審理方式
原則言詞辯論

異議

救濟對象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的處置
期間
不變期間因事項而異
審理方式
由原法院或合議庭裁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75条(訴訟費用の担保提供命令)— 担保提供命令に対する不服申立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17조~제127조(소송비용의 담보)— 담보제공 결정에 대한 즉시항고
德國ZPO § 110(Prozesskostensicherheit für Ausländer)— Sicherheitsleistung für die Prozesskoste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法院命原告供擔保者,應於裁定中定擔保額及供擔保之期間。   前項擔保額,不得超過被告在第一審所應支出之費用總額。

(0231219 制定)

關於聲請命供擔保之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

(0570109 全文修正)

關於聲請供擔保之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

(0920114 修正)

關於聲請命供擔保之裁定,得為抗告。

立法理由原條文「得於五日內抗告」,修正為「得為抗告」,即抗告期間適用第四百八十七條之規定,一律為十日,修正理由同第三十六條修正說明。

(0190913 制定)

法院命原告供擔保者,應於裁定中定擔保額及供擔保之期間。   前項擔保額,不得超過被告在第一審所應支出之費用總額。

(0231219 制定)

關於聲請命供擔保之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

(0570109 全文修正)

關於聲請供擔保之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

(0920114 修正)

原條文「得於五日內抗告」,修正為「得為抗告」,即抗告期間適用第四百八十七條之規定,一律為十日,修正理由同第三十六條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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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00 條規定:「關於聲請命供擔保之裁定,得為抗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0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0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