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於裁定所定供擔保之期間內不供擔保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但在裁定前已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01條:原告逾期不供擔保,法院應裁定駁回其訴;但在駁回裁定作成前已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Q · 供擔保逾期了,案子會怎樣?
法院應裁定駁回;但駁回裁定前補繳仍可救
依民事訴訟法第101條,原告未在裁定所定期間內供擔保,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但本條但書留了一道縫:只要在法院作成駁回裁定「之前」完成提存,案子就不被駁回。這是程序要件問題,與你案件本身有無理由完全無關。
期限到了,擔保金沒到位,你的案子直接被裁定駁回。不是法官不想審,是程序上你已經出局。這就是第101條的殺傷力:法院不會打電話提醒你,不會寬限一天,期限一過,駁回裁定下來,你之前所有的準備工作全部歸零。但這條藏了一個多數人沒注意到的但書:「但在裁定前已供擔保者,不在此限。」意思是,就算你超過了法院定的期間,只要法院還沒來得及做駁回裁定,你在這個空隙把擔保金存進去,案子就保住了。法院做裁定需要時間,這個時間差就是你的最後機會。當然,賭這個時間差風險極大,但知道它存在和不知道,是完全不同的處境。
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範原告不遵期供擔保之法律效果:原告未於法院裁定所定期間內供擔保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惟於駁回裁定作成前已供擔保者,不在此限。屬程序要件不備之訴訟駁回。
對駁回裁定提抗告。若有正當理由(如裁定送達有問題、人在國外未及時收到)有機會翻盤;若只是忘了或來不及,成功率低。被駁回後可重新起訴,但要注意時效。
法律無明文得延長,但實務上有正當理由可在期限內具狀聲請延期,是否准許由法官裁量。期限屆滿前聲請遠比屆滿後有說服力。
規範原告逾期不供擔保的效果:法院應裁定駁回,但駁回裁定前補繳仍可救。
依法院裁定提供現金、有價證券或保證書,擔保他造可能受之損害或訴訟費用。
在法院作成駁回裁定之前已供擔保者不被駁回,這個時間差是最後機會。
程序駁回是要件不備、不論是非;實體敗訴是法院認定請求無理由。
若駁回裁定尚未作成,立即完成提存並具狀陳報;已駁回則對裁定提抗告。
從裁定期間扣除銀行與提存所作業時間,實際通常少 2-3 天。
無明文,但有正當理由可在期限內具狀聲請延期,由法官裁量。
主動具狀請法院依本條裁定駁回,加速程序、壓縮但書空隙。
101是未供擔保之駁回,249是起訴不合程式之駁回,要件不同。
兩者都是程序駁回事由但依據與補正機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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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聲請命供擔保之裁定,得為即時抗告。
原告於裁定所定供擔保之期間內不供擔保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但在裁定前已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原告於裁定所定供擔保之期間內不供擔保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但在裁定前已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原告於裁定所定供擔保之期間內不供擔保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但在裁定前已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變更所屬節次,由第二節改列第四節,條文內容未修正。
關於聲請命供擔保之裁定,得為即時抗告。
原告於裁定所定供擔保之期間內不供擔保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但在裁定前已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原告於裁定所定供擔保之期間內不供擔保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但在裁定前已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變更所屬節次,由第二節改列第四節,條文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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