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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 第 6 條

  1. 1.提存物以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為限。
  2. 2.提存物不適於提存,或有毀損滅失之虞,或提存需費過鉅者,提存所得不准許其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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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第6條,提存物的範圍限定於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如果某個提存物不適合進行提存,或者有損壞或損失的風險,或者提存需要支付過高的費用,提存所就不允許該提存物的提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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