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 第 6 條
- 1.提存物以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為限。
- 2.提存物不適於提存,或有毀損滅失之虞,或提存需費過鉅者,提存所得不准許其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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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第6條,提存物的範圍限定於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如果某個提存物不適合進行提存,或者有損壞或損失的風險,或者提存需要支付過高的費用,提存所就不允許該提存物的提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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