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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廳民一字第 0156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07 月 13 日

要旨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公務人員保險條例規定應付公務員之退休金或養老金,不得逕向法院提存

全文內容

一 政府機關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公務人員保險條例規定應支付公務員之退休金或養老金,性質上均屬於公法上之給付,提存機關如對之逕向法院提存,即與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提存法第四條、第六條所定之情形有間,該提存應屬不合法。

二 以有價證券交由代理國庫銀行保管之提存,除斥期間屆滿,應如何處理以歸屬國庫,似可行文國庫單位逕將該已由代理國庫銀行保管之有價證券交付歸其所有,毋須迂迴匯款轉帳,再解繳國庫,徒增程序上之作業。

三 送達證書上寄存送達一欄上已有關於「並作送達通知書,粘貼於應送達人門首以為送達」之記載,寄存送達是否合法可以退回之送達證書上記載內容判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廳民一字第 0156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07 月 13 日發布,要旨: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公務人員保險條例規定應付公務員之退休金或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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