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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390應依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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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
  2. 2.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90條規定,財產權訴訟原告可透過釋明急迫損害,或陳明願供擔保兩種方式,聲請法院在判決確定前宣告假執行。

Q · 判決還沒確定,可以先強制執行對方財產嗎?

可以,起訴時聲請並願供擔保即可

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財產權訴訟的原告有兩條路聲請假執行:第一項「釋明」路線,證明等到判決確定才執行會受到難以抵償或難以計算的損害;第二項「供擔保」路線,不必釋明,只要陳明願供擔保,法院定一個擔保額,提存後即可假執行。實務上絕大多數走供擔保路線,且聲請必須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常直接寫在起訴狀內。

白話解讀

上一條(第389條)是法院自動幫你宣告假執行的情形。但如果你的案件不在那三種自動適用的類型裡呢?金額超過五十萬、不是簡易程序、對方也沒認諾。這時候你需要自己向法院「聲請」假執行,而法院給你兩條路。第一條路:你拿出證據說服法官「如果等到判決確定才執行,我的損害會大到不可逆轉或根本算不清」。比方對方正在賣房子、正在把公司資產搬到境外、或者你的商品有季節性等不了半年。第二條路更簡單:你不用證明任何事,直接告訴法院「我願意拿一筆錢出來當擔保」。法院定一個擔保金額,你存進去,就可以先執行。第二條路是多數人會走的路,因為舉證「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的門檻其實不低。但不管哪條路,關鍵是你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聲請,最晚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判決出來之後才想到,就來不及了。

法律定性

假執行之聲請,指財產權訴訟中原告於判決確定前,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請求法院宣告得先行強制執行的程序。其要件有二:一為釋明不立即執行將受難以抵償或難以計算之損害,二為陳明願供擔保由法院定相當擔保額,二者擇一即可,聲請須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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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判決確定前可以先執行對方財產嗎?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聲請假執行,釋明急迫損害或供擔保兩種路線擇一,聲請須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Q2假執行的供擔保是要先賠對方錢嗎?

不是。擔保金提存在法院提存所,雙方都動不到,功能是萬一假執行被廢棄時供被告求償,勝訴確定後全額退還。

Q3起訴時忘了聲請假執行還能補嗎?

須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辯論終結後原則上來不及,因此最保險是直接寫在起訴狀內。

Q4假執行是什麼意思?

判決尚未確定前,先對未確定判決所命給付為強制執行的制度,讓勝訴一方不必苦等判決確定。

Q5什麼叫釋明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

指能讓法院大致相信,若等判決確定才執行將受不可逆或無法量化的損害,例如對方正在脫產或標的具季節性。

Q6假執行供擔保的擔保金是什麼?

原告提存於法院作為被告潛在損害保障的押金,雙方都動不到,勝訴確定後全額退還,非賠償款。

Q7假執行怎麼聲請?

於起訴狀末段載明『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勝訴時法院於主文諭知擔保額,提存後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Q8假執行擔保金額怎麼算?

由法院裁量定相當擔保額,實務常見約請求金額三分之一,可用現金、定存單或國庫券提存,無硬性比例。

Q9怎麼走釋明路線免擔保?

提出對方脫產、資產貶值、標的具季節性等具體事證,釋明不立即執行的不可逆損害,但法院審查嚴格。

Q10起訴時漏聲請假執行怎麼補救?

在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聲請;已終結未宣判可聲請再開辯論;已宣判原則來不及,僅漏未裁判得聲請補充判決。

Q11假執行 vs 假扣押差在哪?

假扣押是訴訟前或訴訟中凍結對方財產(第522條),假執行是判決後到確定前先行執行,兩者時間軸互補。

Q12聲請假執行(390) vs 職權假執行(389)差在哪?

第389條是法院依職權自動宣告(如本於認諾、五十萬以下等),第390條是不符自動類型時由原告主動聲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釋明路線供擔保路線
法律依據民訴390條第1項民訴390條第2項
舉證負擔須釋明不執行受難以抵償或難以計算之損害不必釋明,僅須陳明願供擔保
是否須擔保金原則免擔保須提存法院所定擔保額
法院審查嚴格寬鬆
實務使用率極少絕大多數

釋明路線

法律依據
民訴390條第1項
舉證負擔
須釋明不執行受難以抵償或難以計算之損害
是否須擔保金
原則免擔保
法院審查
嚴格
實務使用率
極少

供擔保路線

法律依據
民訴390條第2項
舉證負擔
不必釋明,僅須陳明願供擔保
是否須擔保金
須提存法院所定擔保額
法院審查
寬鬆
實務使用率
絕大多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59条(仮執行の宣言)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13조(가집행의 선고)
中國中國大陸無完全對應之假執行制度;近似者為民事訴訟法之先予執行,但限急迫給付、要件不同,非等同
德國ZPO §§ 708–711,特別是 § 709(Vorläufige Vollstreckbarkeit gegen Sicherheitsleistun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514 et s.(exécution provisoire,2020年改革後原則當然假執行)
美國FRCP 62(判決原則可即時執行,被告以 supersedeas bond 供保停止執行,結構相反但功能對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法院書記官,得依聲請,付與不變期間內未經提起上訴之證明書。

(0231219 制定)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   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0570109 全文修正)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   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0190913 制定)

法院書記官,得依聲請,付與不變期間內未經提起上訴之證明書。

(0231219 制定)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   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0570109 全文修正)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   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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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90 條規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9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9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