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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90 條(應依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
  2. 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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