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90條規定,財產權訴訟原告可透過釋明急迫損害,或陳明願供擔保兩種方式,聲請法院在判決確定前宣告假執行。
Q · 判決還沒確定,可以先強制執行對方財產嗎?
可以,起訴時聲請並願供擔保即可
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財產權訴訟的原告有兩條路聲請假執行:第一項「釋明」路線,證明等到判決確定才執行會受到難以抵償或難以計算的損害;第二項「供擔保」路線,不必釋明,只要陳明願供擔保,法院定一個擔保額,提存後即可假執行。實務上絕大多數走供擔保路線,且聲請必須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常直接寫在起訴狀內。
上一條(第389條)是法院自動幫你宣告假執行的情形。但如果你的案件不在那三種自動適用的類型裡呢?金額超過五十萬、不是簡易程序、對方也沒認諾。這時候你需要自己向法院「聲請」假執行,而法院給你兩條路。第一條路:你拿出證據說服法官「如果等到判決確定才執行,我的損害會大到不可逆轉或根本算不清」。比方對方正在賣房子、正在把公司資產搬到境外、或者你的商品有季節性等不了半年。第二條路更簡單:你不用證明任何事,直接告訴法院「我願意拿一筆錢出來當擔保」。法院定一個擔保金額,你存進去,就可以先執行。第二條路是多數人會走的路,因為舉證「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的門檻其實不低。但不管哪條路,關鍵是你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聲請,最晚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判決出來之後才想到,就來不及了。
假執行之聲請,指財產權訴訟中原告於判決確定前,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請求法院宣告得先行強制執行的程序。其要件有二:一為釋明不立即執行將受難以抵償或難以計算之損害,二為陳明願供擔保由法院定相當擔保額,二者擇一即可,聲請須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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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聲請假執行,釋明急迫損害或供擔保兩種路線擇一,聲請須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不是。擔保金提存在法院提存所,雙方都動不到,功能是萬一假執行被廢棄時供被告求償,勝訴確定後全額退還。
須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辯論終結後原則上來不及,因此最保險是直接寫在起訴狀內。
判決尚未確定前,先對未確定判決所命給付為強制執行的制度,讓勝訴一方不必苦等判決確定。
指能讓法院大致相信,若等判決確定才執行將受不可逆或無法量化的損害,例如對方正在脫產或標的具季節性。
原告提存於法院作為被告潛在損害保障的押金,雙方都動不到,勝訴確定後全額退還,非賠償款。
於起訴狀末段載明『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勝訴時法院於主文諭知擔保額,提存後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由法院裁量定相當擔保額,實務常見約請求金額三分之一,可用現金、定存單或國庫券提存,無硬性比例。
提出對方脫產、資產貶值、標的具季節性等具體事證,釋明不立即執行的不可逆損害,但法院審查嚴格。
在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聲請;已終結未宣判可聲請再開辯論;已宣判原則來不及,僅漏未裁判得聲請補充判決。
假扣押是訴訟前或訴訟中凍結對方財產(第522條),假執行是判決後到確定前先行執行,兩者時間軸互補。
第389條是法院依職權自動宣告(如本於認諾、五十萬以下等),第390條是不符自動類型時由原告主動聲請。
| 比較面向 | 釋明路線 | 供擔保路線 |
|---|---|---|
| 法律依據 | 民訴390條第1項 | 民訴390條第2項 |
| 舉證負擔 | 須釋明不執行受難以抵償或難以計算之損害 | 不必釋明,僅須陳明願供擔保 |
| 是否須擔保金 | 原則免擔保 | 須提存法院所定擔保額 |
| 法院審查 | 嚴格 | 寬鬆 |
| 實務使用率 | 極少 | 絕大多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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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得依聲請,付與不變期間內未經提起上訴之證明書。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 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 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法院書記官,得依聲請,付與不變期間內未經提起上訴之證明書。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 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 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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