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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90 條(應依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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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
  2. 2.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90條規定,財產權訴訟原告可透過釋明急迫損害,或陳明願供擔保兩種方式,聲請法院在判決確定前宣告假執行。

Q · 判決還沒確定,可以先強制執行對方財產嗎?

可以,起訴時聲請並願供擔保即可

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財產權訴訟的原告有兩條路聲請假執行:第一項「釋明」路線,證明等到判決確定才執行會受到難以抵償或難以計算的損害;第二項「供擔保」路線,不必釋明,只要陳明願供擔保,法院定一個擔保額,提存後即可假執行。實務上絕大多數走供擔保路線,且聲請必須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常直接寫在起訴狀內。

深度解讀

上一條(第389條)是法院自動幫你宣告假執行的情形。但如果你的案件不在那三種自動適用的類型裡呢?金額超過五十萬、不是簡易程序、對方也沒認諾。這時候你需要自己向法院「聲請」假執行,而法院給你兩條路。第一條路:你拿出證據說服法官「如果等到判決確定才執行,我的損害會大到不可逆轉或根本算不清」。比方對方正在賣房子、正在把公司資產搬到境外、或者你的商品有季節性等不了半年。第二條路更簡單:你不用證明任何事,直接告訴法院「我願意拿一筆錢出來當擔保」。法院定一個擔保金額,你存進去,就可以先執行。第二條路是多數人會走的路,因為舉證「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的門檻其實不低。但不管哪條路,關鍵是你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聲請,最晚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判決出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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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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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90 條規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9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9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