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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42 條(原審對不合法上訴之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2.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3.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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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2.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實務: 442 2是法律特別授權原一審法院「代行」,不管合不合法上訴(例如本應請求高院廢棄地院,卻找最高院廢棄)均生移審效力(否則若最高院堅持由原一審處理,可能產生逾期問題) 3.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yuwen2002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民訴施行法§9: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上訴, 上訴「合法要件欠缺」, 法官「得不命補正」 而「直接駁回」
vi7856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III上訴理由任意提出主義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