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89 條(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刪除)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 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 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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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a0619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適用情況:
1. 上訴翻盤機會低
2. 執行怕受損害,但金額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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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nng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簡易程序被告敗訴,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shiuning
5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職權假執行
ihy43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嚴格來說,是終局判決中宣告假執行,例如102年訴字第165號(白雲寺案)
arden
a year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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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給付判決能職權宣告假執行
arden
a year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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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被告敗訴 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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