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89 條(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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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刪除)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 2.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 3.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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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被告認諾、簡易程序敗訴、或給付未逾五十萬元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勝訴方不必等判決確定即可強制執行。
Q · 勝訴後對方上訴,我一定要等判決確定才能拿到錢嗎?
不一定。五十萬以下判決法院會自動宣告假執行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三種情形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不用你開口:第一款被告認諾的判決、第三款簡易程序被告敗訴的判決、第五款所命給付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的判決。判決書送達後,你不必等對方上訴期滿或判決確定,就可持判決書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但對方可依第392條供擔保聲請免假執行。
深度解讀
打贏官司只是拿到一張紙。對方上訴的話,這張紙可能要再等一兩年才變成可以強制執行的武器。在這段時間裡,對方脫產、搬走、公司解散,你手上的勝訴判決就變成一張漂亮的廢紙。假執行制度就是解決這個問題的:判決還沒確定,你就可以先去強制執行。而本條列出的三種情形,法院甚至不用你開口,判決書直接附上「假執行宣告」。第一種:被告自己承認你的請求(認諾)。第三種:小額簡易訴訟你贏了。第五種:判決金額五十萬以下。這三種情況有一個共通點:要嘛爭議不大(認諾),要嘛金額不高(五十萬以下),要嘛程序本身就是為了快速解決設計的(簡易程序)。法院的邏輯是:這些案件讓債務人用上訴拖時間的正當性很低,所以不等你要求,直接給你先執行的權力。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6 版
-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名詞
- 被告名詞
- 認諾名詞
- 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條文
- 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27 條條文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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