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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88 條(判決之範圍)

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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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88 條確立處分權主義,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事項為判決,違反即構成訴外裁判,得提起上訴救濟。

Q · 法官可以判我沒有請求的東西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388 條,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你請求賠五十萬,法官最多判五十萬,不能自作主張判六十萬;你只請求離婚,法官不能順便判監護權。法官判了你沒請求的事項即構成訴外裁判,是程序上重大瑕疵,你可以據此提起上訴翻盤。但反向成立:法官可以只判一部分給你(判少於聲明),這是合法的事實認定。

白話解讀

法官再怎麼厲害也不能自己加菜。你告對方賠你五十萬,法官最多判五十萬,不能自作主張判六十萬,就算他覺得你的損失明明超過五十萬。你只請求離婚,法官不能順便把小孩監護權判給你,就算他覺得這樣對小孩比較好。這就是「處分權主義」的核心精神:在民事訴訟裡,你是棋手,法官是裁判,裁判不能替你下棋。反過來也成立:你請求的東西太多,法官可以只判一部分給你,但不能判超過你要的。這條只有十七個字,卻是整個民事訴訟制度最根本的限制之一。「除別有規定外」指的是少數例外,例如家事事件中法官可以職權處理某些事項。但在一般財產訴訟中,法官越線就是程序違法,你可以直接上訴翻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88 條確立處分權主義,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法官的判決範圍受原告訴之聲明拘束,不得判命超過或不同於當事人請求的事項,違反者構成訴外裁判,為程序上重大瑕疵,得為上訴理由。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 388 條是什麼?

確立處分權主義,法院判決範圍受當事人訴之聲明拘束,不得就未聲明事項裁判。

Q2什麼是訴外裁判?

法官判決超出或不同於當事人聲明範圍,例如判了沒請求的違約金,屬程序重大瑕疵。

Q3法官判的比我要的少違反這條嗎?

不違反。本條只禁止判超過聲明,判少於聲明是法官的事實認定,須走上訴爭執。

Q4發現訴外裁判怎麼辦?

在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提起上訴,於上訴理由中明確指出法院違反第 388 條。

Q5處分權主義有例外嗎?

有,「除別有規定外」指家事事件等,法官得依職權處理未成年子女親權等事項。

Q6訴之聲明寫漏了還能補嗎?

訴訟進行中可依第 255 條聲請訴之追加,判決確定後就只能另行起訴。

Q7法官闡明跟替我主張一樣嗎?

不一樣。法官可提醒你陳述不清楚之處,但不能在你未聲明下自行判給你。

Q8處分權主義跟辯論主義差在哪?

處分權主義管「訴訟標的與聲明範圍」,辯論主義管「事實與證據的提出」,是兩個不同層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處分權主義(一般民事)職權探知主義(家事/公益事件)
決定訴訟標的與聲明範圍由當事人決定,法官受聲明拘束法官得依職權處理,不受聲明拘束
法官能否判超過聲明不能,逾越即訴外裁判得就未聲明事項裁判(如親權、扶養)
適用條文民事訴訟法第 388 條家事事件法第 107 條等別有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 246 条(判決事項 — 当事者が申し立てていない事項についての判決禁止)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03조(처분권주의 — 신청하지 아니한 사항에 대한 판결 금지)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3 条第 2 款(处分原则 — 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 德國ZPO § 308 Abs. 1(Bindung an die Parteianträge — ne ultra petita)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5(principe dispositif — le juge se prononce seulement sur ce qui est demandé)
🇺🇸 美國FRCP Rule 54(c)(默示判決不得逾越請求;非默示判決較具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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