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88 條(判決之範圍)
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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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88 條確立處分權主義,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事項為判決,違反即構成訴外裁判,得提起上訴救濟。
Q · 法官可以判我沒有請求的東西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388 條,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你請求賠五十萬,法官最多判五十萬,不能自作主張判六十萬;你只請求離婚,法官不能順便判監護權。法官判了你沒請求的事項即構成訴外裁判,是程序上重大瑕疵,你可以據此提起上訴翻盤。但反向成立:法官可以只判一部分給你(判少於聲明),這是合法的事實認定。
白話解讀
法官再怎麼厲害也不能自己加菜。你告對方賠你五十萬,法官最多判五十萬,不能自作主張判六十萬,就算他覺得你的損失明明超過五十萬。你只請求離婚,法官不能順便把小孩監護權判給你,就算他覺得這樣對小孩比較好。這就是「處分權主義」的核心精神:在民事訴訟裡,你是棋手,法官是裁判,裁判不能替你下棋。反過來也成立:你請求的東西太多,法官可以只判一部分給你,但不能判超過你要的。這條只有十七個字,卻是整個民事訴訟制度最根本的限制之一。「除別有規定外」指的是少數例外,例如家事事件中法官可以職權處理某些事項。但在一般財產訴訟中,法官越線就是程序違法,你可以直接上訴翻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88 條確立處分權主義,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法官的判決範圍受原告訴之聲明拘束,不得判命超過或不同於當事人請求的事項,違反者構成訴外裁判,為程序上重大瑕疵,得為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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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 388 條是什麼?▾
確立處分權主義,法院判決範圍受當事人訴之聲明拘束,不得就未聲明事項裁判。
Q2什麼是訴外裁判?▾
法官判決超出或不同於當事人聲明範圍,例如判了沒請求的違約金,屬程序重大瑕疵。
Q3法官判的比我要的少違反這條嗎?▾
不違反。本條只禁止判超過聲明,判少於聲明是法官的事實認定,須走上訴爭執。
Q4發現訴外裁判怎麼辦?▾
在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提起上訴,於上訴理由中明確指出法院違反第 388 條。
Q5處分權主義有例外嗎?▾
有,「除別有規定外」指家事事件等,法官得依職權處理未成年子女親權等事項。
Q6訴之聲明寫漏了還能補嗎?▾
訴訟進行中可依第 255 條聲請訴之追加,判決確定後就只能另行起訴。
Q7法官闡明跟替我主張一樣嗎?▾
不一樣。法官可提醒你陳述不清楚之處,但不能在你未聲明下自行判給你。
Q8處分權主義跟辯論主義差在哪?▾
處分權主義管「訴訟標的與聲明範圍」,辯論主義管「事實與證據的提出」,是兩個不同層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處分權主義(一般民事) | 職權探知主義(家事/公益事件) |
|---|---|---|
| 決定訴訟標的與聲明範圍 | 由當事人決定,法官受聲明拘束 | 法官得依職權處理,不受聲明拘束 |
| 法官能否判超過聲明 | 不能,逾越即訴外裁判 | 得就未聲明事項裁判(如親權、扶養) |
| 適用條文 | 民事訴訟法第 388 條 | 家事事件法第 107 條等別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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