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88 條確立處分權主義,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事項為判決,違反即構成訴外裁判,得提起上訴救濟。
Q · 法官可以判我沒有請求的東西嗎?
不行。法官判決不得超出你聲明的範圍
依民事訴訟法第 388 條,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你請求賠五十萬,法官最多判五十萬,不能自作主張判六十萬;你只請求離婚,法官不能順便判監護權。法官判了你沒請求的事項即構成訴外裁判,是程序上重大瑕疵,你可以據此提起上訴翻盤。但反向成立:法官可以只判一部分給你(判少於聲明),這是合法的事實認定。
法官再怎麼厲害也不能自己加菜。你告對方賠你五十萬,法官最多判五十萬,不能自作主張判六十萬,就算他覺得你的損失明明超過五十萬。你只請求離婚,法官不能順便把小孩監護權判給你,就算他覺得這樣對小孩比較好。這就是「處分權主義」的核心精神:在民事訴訟裡,你是棋手,法官是裁判,裁判不能替你下棋。反過來也成立:你請求的東西太多,法官可以只判一部分給你,但不能判超過你要的。這條只有十七個字,卻是整個民事訴訟制度最根本的限制之一。「除別有規定外」指的是少數例外,例如家事事件中法官可以職權處理某些事項。但在一般財產訴訟中,法官越線就是程序違法,你可以直接上訴翻盤。
民事訴訟法第 388 條確立處分權主義,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法官的判決範圍受原告訴之聲明拘束,不得判命超過或不同於當事人請求的事項,違反者構成訴外裁判,為程序上重大瑕疵,得為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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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本條只禁止法官判「超過」你聲明的範圍,不禁止判「少於」。你要一百萬法官判五十萬,是法官認為證據只支持五十萬,完全合法。要挑戰須走上訴程序,理由是事實認定錯誤,不是違反本條。內行人提示:仔細看判決理由中哪些證據被排除,針對這些點攻擊最有效。
看情況。若訴之聲明只寫金額(被告應給付原告五十萬元),法官在金額範圍內替你選擇不同請求權基礎,多數實務見解認為不是訴外裁判。但若聲明有特定限制(只主張侵權),法官跳去用不當得利就有爭議。內行人提示:訴之聲明寫得越簡潔越有利,給法官更大法律適用空間,但重要案件建議跟律師確認訴訟標的理論。
確立處分權主義,法院判決範圍受當事人訴之聲明拘束,不得就未聲明事項裁判,是民事訴訟最根本的限制之一。
法官判決超出或不同於當事人聲明範圍,例如判了從未請求的違約金,屬程序上最硬的瑕疵之一。
民事訴訟中由當事人決定訴訟標的與聲明範圍,法官受其拘束不能替當事人下棋,相對於職權探知主義。
處分權主義管訴訟標的與聲明範圍,辯論主義管事實與證據的提出,是兩個不同層次的當事人主導原則。
比對起訴狀聲明與判決主文 → 鎖定逾越部分 → 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提起上訴,理由明確主張違反第 388 條。
訴訟進行中依第 255 條聲請訴之追加;若已判決確定,只能就漏列部分另行起訴。
取出起訴狀訴之聲明,逐項比對判決主文的事項與金額,標出聲明中沒有卻被判命的部分。
訴外裁判是程序上重大瑕疵,上訴審得廢棄改判,屬相對高勝率的上訴理由,但仍須具體指明逾越之處。
只有判「超過」聲明違反本條;判「少於」聲明是合法的事實認定,要爭執須走上訴主張認定錯誤。
一般民事法官受聲明拘束,家事事件(親權、扶養)法官得依職權裁判,屬本條「除別有規定外」的例外。
| 面向 | 處分權主義(一般民事) | 職權探知主義(家事/公益事件) |
|---|---|---|
| 決定訴訟標的與聲明範圍 | 由當事人決定,法官受聲明拘束 | 法官得依職權處理,不受聲明拘束 |
| 法官能否判超過聲明 | 不能,逾越即訴外裁判 | 得就未聲明事項裁判(如親權、扶養) |
| 適用條文 | 民事訴訟法第 388 條 | 家事事件法第 107 條等別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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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於確定終局判決中已經裁判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關係,更行起訴。 主張抵銷之對待請求,其成立與否已經裁判者,以其主張抵銷之額為限,不得更行主張。 前二項情形,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訴訟標的,於確定終局判決中已經裁判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關係,更行起訴。 主張抵銷之對待請求,其成立與否已經裁判者,以其主張抵銷之額為限,不得更行主張。 前二項情形,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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