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2388 號
要旨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元月二十二日 (八一) 秘台廳 (一) 字第○○九四一號函復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法院為判決,應本於當事人之聲明為之;又依同法第四百條之規定,判決之既判力,僅及於訴訟標的經裁判者為限。函述之杜○潤與王○全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杜○潤係以王○全應履行其被繼承人於合建契約中所負移轉土地所有權之義務為訴訟標的,聲明被告 (即王○全) 應將坐落台北縣新店市大坪林段二十張小段四一五─十一、四二五─一五二、四二五─一五三地號土地應有部分百分之二十六移轉登記與原告 (即杜○潤) ,法院亦係就杜○潤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於聲明事項範圍內為裁判,有函附該案之確定民事判決書可稽,至上開土地上原設定之抵押權究應由何人承受,即非聲明事項,亦非訴訟之標的,法院自未就此裁判,且非判決效力所及之範圍。至於登記機關就上開土地原設定抵押權登記,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依有關土地登記法令處理,自非本院所得過問。」故本案依來函所述,仍請參照貴部 (內政部) 七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台七十八內地字第七一五八五一號函辦理。
全文內容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元月二十二日 (八一) 秘台廳 (一) 字第○○九四一號函復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法院為判決,應本於當事人之聲明為之;又依同法第四百條之規定,判決之既判力,僅及於訴訟標的經裁判者為限。函述之杜○潤與王○全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杜○潤係以王○全應履行其被繼承人於合建契約中所負移轉土地所有權之義務為訴訟標的,聲明被告 (即王○全) 應將坐落台北縣新店市大坪林段二十張小段四一五─十一、四二五─一五二、四二五─一五三地號土地應有部分百分之二十六移轉登記與原告 (即杜○潤) ,法院亦係就杜○潤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於聲明事項範圍內為裁判,有函附該案之確定民事判決書可稽,至上開土地上原設定之抵押權究應由何人承受,即非聲明事項,亦非訴訟之標的,法院自未就此裁判,且非判決效力所及之範圍。至於登記機關就上開土地原設定抵押權登記,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依有關土地登記法令處理,自非本院所得過問。」故本案依來函所述,仍請參照貴部 (內政部) 七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台七十八內地字第七一五八五一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