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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秘台廳(一)字第 00941 號
要旨
判決之既判力僅及於訴訟標的經裁裁判者為限
全文內容
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法院為判決,應本於當事人之聲明為之;又依同法第四百條之規定,判決之既判力,僅及於訴訟標的經裁判者為限。函述之杜○潤與王○全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杜○潤係以王○全應履行其被繼承人於合建契約中所負移轉土地所有權之義務為訴訟標的,聲明被告 (即王○全) 應將坐落台北縣新店市大坪林段二十張小段四二五-十一、四二五-一五二、四二五-一五三地號土地應有部分百分之二十六移轉登記與原告 (即杜○潤) ,法院亦係就杜○潤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於聲明事項範圍內而為裁判,有函附該案之確定民事判決書可稽。至上開土地上原設定之抵押權究應由何人承受,即非聲明事項,亦非訴訟之標的,法院自未就此裁判,且非判決效力所及之範圍。至於登記於機關就上開土地原設定抵押權登記,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依有關土地登記法令處理,自非本院所得過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