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法院作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裁判訴訟費用負擔,無須當事人聲請;上級審改判時並須一併重算各審級訴訟總費用。
Q · 判決書最後沒寫訴訟費用誰出,怎麼辦?
法官漏寫即屬違法,可聲請補充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一項,法院作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裁判訴訟費用負擔,這是法院的義務,不是當事人要不要聲請的問題。若法官漏未裁判,依第233條可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聲請補充判決。第二項另規定上級法院廢棄或變更下級判決時,須就一審到該審的訴訟總費用一併重算分配。
打官司花的錢,最後到底誰買單?很多人以為這件事要自己另外去爭,其實不用。法官在寫終局判決的時候,「必須」一併決定訴訟費用誰出。這不是法官的善意,是法律強制他做的。你不需要提出聲請,不需要寫狀紙,法官漏了就是違法。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如果你打到二審、三審,上級法院改判的時候,要把從頭到尾所有審級的「總費用」一次算清楚。這代表什麼?你在一審被判負擔全部費用,但二審翻盤勝訴,一審那筆費用的裁判會被覆蓋掉,由上級法院重新分配。很多人一審敗訴後看到費用裁判就認命了,不知道這筆帳其實還沒算完。
民事訴訟法第87條為訴訟費用裁判的職權義務規範:法院作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裁判該審級訴訟費用之負擔,無待當事人聲請;上級法院廢棄或變更下級法院判決而自為裁判,或受發回、發交之法院為終局判決時,則應就各審級訴訟總費用一併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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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得回來,但要走兩步。第一步:判決確定後法院的費用裁判會寫明「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第二步:依第91條聲請法院確定具體金額,裁定後對方不付即可強制執行。內行人提示:很多人贏了官司卻忘了聲請確定費用額,裁判費不會自動退,不聲請就拿不到。
不一定。依第87條第二項,上級法院廢棄或變更一審判決時,必須就一審與二審的訴訟總費用一併重算,原本一審判你負擔的費用在翻盤後可能轉嫁對方。內行人提示:要不要上訴不能只看本案勝負,還要把費用翻轉效果一起算進去。
第87條用「應依職權」三個字,裁判費用是法院的法定義務,不是當事人要不要爭的問題。法官漏寫屬判決瑕疵,可依第233條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聲請補充判決。內行人提示:別自己另案起訴爭費用,那是走錯路,補充判決才是正解。
第87條規定費用裁判是法院職權義務,漏寫屬判決瑕疵,可依第233條於送達後20日內聲請補充判決。
規定法院作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裁判訴訟費用負擔,並於上級審改判時重算各審級訴訟總費用。
各審級累積的全部訴訟費用,由最後作終局判決的法院一次結算分配,不是各審各自獨立計算。
法院基於法定義務主動為之,不待當事人聲請;第87條用「應依職權」即課予法院強制義務。
費用裁判本身不必聲請,法院依職權處理;漏寫才需依第233條聲請補充判決。
判決確定後依第91條聲請確定費用額,取得裁定,對方不付即以裁定強制執行。
第91條的費用額裁定即為執行名義,持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另案起訴。
上級審依第87條第二項,就一審到該審的訴訟總費用一併裁判,原審費用分配隨之被覆蓋。
第87條費用裁判決定「誰負擔」,第91條確定費用額算出「負擔多少錢」,兩步分開,缺一不能執行。
| 項目 | 第一審費用裁判 | 上訴審訴訟總費用裁判 |
|---|---|---|
| 費用範圍 | 僅該審級費用 | 一審至該審累積總費用 |
| 裁判依據 | 第87條第一項 | 第87條第二項 |
| 觸發時機 | 一審終局判決時 | 上級審廢棄/變更原判或發回更審終局判決時 |
| 穩定性 | 上訴後可能被重算覆蓋 | 終局結算,確定後依第91條定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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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負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 共同訴訟人因連帶債務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共同訴訟人中有專為自己之利益而為訴訟行為者,因此所生之費用,應由該當事人負擔。
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上級法院廢棄下級法院之判決,而就該事件為裁判或變更下級法院之判決者,應為訴訟總費用之裁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為終局之判決者亦同。
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上級法院廢棄下級法院之判決,而就該事件為裁判或變更下級法院之判決者,應為訴訟總費用之裁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為終局之判決者亦同。
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上級法院廢棄下級法院之判決,而就該事件為裁判或變更下級法院之判決者,應為訴訟總費用之裁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為終局之判決者亦同。
立法理由變更所屬節次,由第一節改列第三節,條文內容未修正。
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負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 共同訴訟人因連帶債務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共同訴訟人中有專為自己之利益而為訴訟行為者,因此所生之費用,應由該當事人負擔。
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上級法院廢棄下級法院之判決,而就該事件為裁判或變更下級法院之判決者,應為訴訟總費用之裁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為終局之判決者亦同。
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上級法院廢棄下級法院之判決,而就該事件為裁判或變更下級法院之判決者,應為訴訟總費用之裁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為終局之判決者亦同。
變更所屬節次,由第一節改列第三節,條文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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