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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87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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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2. 2.上級法院廢棄下級法院之判決,而就該事件為裁判或變更下級法院之判決者,應為訴訟總費用之裁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為終局之判決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法院作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裁判訴訟費用負擔,無須當事人聲請;上級審改判時並須一併重算各審級訴訟總費用。

Q · 判決書最後沒寫訴訟費用誰出,怎麼辦?

法官漏寫即屬違法,可聲請補充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一項,法院作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裁判訴訟費用負擔,這是法院的義務,不是當事人要不要聲請的問題。若法官漏未裁判,依第233條可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聲請補充判決。第二項另規定上級法院廢棄或變更下級判決時,須就一審到該審的訴訟總費用一併重算分配。

白話解讀

打官司花的錢,最後到底誰買單?很多人以為這件事要自己另外去爭,其實不用。法官在寫終局判決的時候,「必須」一併決定訴訟費用誰出。這不是法官的善意,是法律強制他做的。你不需要提出聲請,不需要寫狀紙,法官漏了就是違法。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如果你打到二審、三審,上級法院改判的時候,要把從頭到尾所有審級的「總費用」一次算清楚。這代表什麼?你在一審被判負擔全部費用,但二審翻盤勝訴,一審那筆費用的裁判會被覆蓋掉,由上級法院重新分配。很多人一審敗訴後看到費用裁判就認命了,不知道這筆帳其實還沒算完。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87條為訴訟費用裁判的職權義務規範:法院作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裁判該審級訴訟費用之負擔,無待當事人聲請;上級法院廢棄或變更下級法院判決而自為裁判,或受發回、發交之法院為終局判決時,則應就各審級訴訟總費用一併裁判。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打贏官司,之前繳的裁判費拿得回來嗎?

拿得回來,但要走兩步。第一步:判決確定後法院的費用裁判會寫明「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第二步:依第91條聲請法院確定具體金額,裁定後對方不付即可強制執行。內行人提示:很多人贏了官司卻忘了聲請確定費用額,裁判費不會自動退,不聲請就拿不到。

Q2上訴之後,一審判的訴訟費用還算數嗎?

不一定。依第87條第二項,上級法院廢棄或變更一審判決時,必須就一審與二審的訴訟總費用一併重算,原本一審判你負擔的費用在翻盤後可能轉嫁對方。內行人提示:要不要上訴不能只看本案勝負,還要把費用翻轉效果一起算進去。

Q3法官判決書沒寫訴訟費用誰負擔怎麼辦?

第87條用「應依職權」三個字,裁判費用是法院的法定義務,不是當事人要不要爭的問題。法官漏寫屬判決瑕疵,可依第233條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聲請補充判決。內行人提示:別自己另案起訴爭費用,那是走錯路,補充判決才是正解。

Q4判決書沒寫訴訟費用誰負擔怎麼辦?

第87條規定費用裁判是法院職權義務,漏寫屬判決瑕疵,可依第233條於送達後20日內聲請補充判決。

Q5民事訴訟法87條是什麼?

規定法院作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裁判訴訟費用負擔,並於上級審改判時重算各審級訴訟總費用。

Q6什麼是訴訟總費用?

各審級累積的全部訴訟費用,由最後作終局判決的法院一次結算分配,不是各審各自獨立計算。

Q7依職權裁判是什麼意思?

法院基於法定義務主動為之,不待當事人聲請;第87條用「應依職權」即課予法院強制義務。

Q8訴訟費用裁判怎麼聲請?

費用裁判本身不必聲請,法院依職權處理;漏寫才需依第233條聲請補充判決。

Q9打贏官司的裁判費怎麼拿回來?

判決確定後依第91條聲請確定費用額,取得裁定,對方不付即以裁定強制執行。

Q10費用額確定後怎麼執行?

第91條的費用額裁定即為執行名義,持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另案起訴。

Q11上訴後費用怎麼重算?

上級審依第87條第二項,就一審到該審的訴訟總費用一併裁判,原審費用分配隨之被覆蓋。

Q12費用裁判 vs 確定費用額差在哪?

第87條費用裁判決定「誰負擔」,第91條確定費用額算出「負擔多少錢」,兩步分開,缺一不能執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一審費用裁判上訴審訴訟總費用裁判
費用範圍僅該審級費用一審至該審累積總費用
裁判依據第87條第一項第87條第二項
觸發時機一審終局判決時上級審廢棄/變更原判或發回更審終局判決時
穩定性上訴後可能被重算覆蓋終局結算,確定後依第91條定額

第一審費用裁判

費用範圍
僅該審級費用
裁判依據
第87條第一項
觸發時機
一審終局判決時
穩定性
上訴後可能被重算覆蓋

上訴審訴訟總費用裁判

費用範圍
一審至該審累積總費用
裁判依據
第87條第二項
觸發時機
上級審廢棄/變更原判或發回更審終局判決時
穩定性
終局結算,確定後依第91條定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67条(訴訟費用の負担の裁判)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04조(소송비용 부담의 재판)
中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法院在裁判文书中确定)
德國ZPO § 308 Abs. 2(über die Kosten ist auch ohne Antrag zu erkenne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696(condamnation aux dépens)
美國Fed. R. Civ. P. 54(d)(costs to prevailing par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負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   共同訴訟人因連帶債務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共同訴訟人中有專為自己之利益而為訴訟行為者,因此所生之費用,應由該當事人負擔。

(0231219 制定)

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上級法院廢棄下級法院之判決,而就該事件為裁判或變更下級法院之判決者,應為訴訟總費用之裁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為終局之判決者亦同。

(0570109 全文修正)

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上級法院廢棄下級法院之判決,而就該事件為裁判或變更下級法院之判決者,應為訴訟總費用之裁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為終局之判決者亦同。

(0920114 全文修正)

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上級法院廢棄下級法院之判決,而就該事件為裁判或變更下級法院之判決者,應為訴訟總費用之裁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為終局之判決者亦同。

立法理由變更所屬節次,由第一節改列第三節,條文內容未修正。

(0190913 制定)

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負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   共同訴訟人因連帶債務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共同訴訟人中有專為自己之利益而為訴訟行為者,因此所生之費用,應由該當事人負擔。

(0231219 制定)

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上級法院廢棄下級法院之判決,而就該事件為裁判或變更下級法院之判決者,應為訴訟總費用之裁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為終局之判決者亦同。

(0570109 全文修正)

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上級法院廢棄下級法院之判決,而就該事件為裁判或變更下級法院之判決者,應為訴訟總費用之裁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為終局之判決者亦同。

(0920114 全文修正)

變更所屬節次,由第一節改列第三節,條文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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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87 條規定:「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上級法院廢棄下級法院之判決,而就該事件為裁判或變更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8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8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