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87 條(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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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 2.上級法院廢棄下級法院之判決,而就該事件為裁判或變更下級法院之判決者,應為訴訟總費用之裁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為終局之判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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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法院作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裁判訴訟費用負擔,無須當事人聲請;上級審改判時並須一併重算各審級訴訟總費用。
Q · 判決書最後沒寫訴訟費用誰出,怎麼辦?
法官漏寫即屬違法,可聲請補充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一項,法院作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裁判訴訟費用負擔,這是法院的義務,不是當事人要不要聲請的問題。若法官漏未裁判,依第233條可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聲請補充判決。第二項另規定上級法院廢棄或變更下級判決時,須就一審到該審的訴訟總費用一併重算分配。
深度解讀
打官司花的錢,最後到底誰買單?很多人以為這件事要自己另外去爭,其實不用。法官在寫終局判決的時候,「必須」一併決定訴訟費用誰出。這不是法官的善意,是法律強制他做的。你不需要提出聲請,不需要寫狀紙,法官漏了就是違法。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如果你打到二審、三審,上級法院改判的時候,要把從頭到尾所有審級的「總費用」一次算清楚。這代表什麼?你在一審被判負擔全部費用,但二審翻盤勝訴,一審那筆費用的裁判會被覆蓋掉,由上級法院重新分配。很多人一審敗訴後看到費用裁判就認命了,不知道這筆帳其實還沒算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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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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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