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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87 條(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2. 上級法院廢棄下級法院之判決,而就該事件為裁判或變更下級法院之判決者,應為訴訟總費用之裁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為終局之判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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