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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87 條(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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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2. 2.上級法院廢棄下級法院之判決,而就該事件為裁判或變更下級法院之判決者,應為訴訟總費用之裁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為終局之判決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法院作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裁判訴訟費用負擔,無須當事人聲請;上級審改判時並須一併重算各審級訴訟總費用。

Q · 判決書最後沒寫訴訟費用誰出,怎麼辦?

法官漏寫即屬違法,可聲請補充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一項,法院作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裁判訴訟費用負擔,這是法院的義務,不是當事人要不要聲請的問題。若法官漏未裁判,依第233條可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聲請補充判決。第二項另規定上級法院廢棄或變更下級判決時,須就一審到該審的訴訟總費用一併重算分配。

深度解讀

打官司花的錢,最後到底誰買單?很多人以為這件事要自己另外去爭,其實不用。法官在寫終局判決的時候,「必須」一併決定訴訟費用誰出。這不是法官的善意,是法律強制他做的。你不需要提出聲請,不需要寫狀紙,法官漏了就是違法。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如果你打到二審、三審,上級法院改判的時候,要把從頭到尾所有審級的「總費用」一次算清楚。這代表什麼?你在一審被判負擔全部費用,但二審翻盤勝訴,一審那筆費用的裁判會被覆蓋掉,由上級法院重新分配。很多人一審敗訴後看到費用裁判就認命了,不知道這筆帳其實還沒算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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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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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87 條規定:「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上級法院廢棄下級法院之判決,而就該事件為裁判或變更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8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8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