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81 條(終局判決)

  1. 1.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應為終局判決。
  2. 2.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應先為終局判決。但應適用第二百零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81 條規定,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時,法院應為終局判決;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一成熟者應先為終局判決。

Q · 案子審完了法官一直不判,拖很久怎麼辦?

依民事訴訟法第 381 條,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應為」終局判決,這是義務而非裁量。所謂可為裁判之程度,通常指證據調查完畢、言詞辯論終結。若言詞辯論終結後法院長時間未定宣判期日,當事人得以書狀引用本條促請法院儘速裁判,書狀會附卷供法官參考案件進度。

白話解讀

案子已經審到可以判了,所有證據調查完畢、雙方辯論終結。這時候法官沒有選擇:381 條說的是「應為」終局判決,不是「得為」。這是法官的義務,不是裁量。實務上這條的重要性在第二項:如果法官把好幾個案件合併辯論(例如你同時告了兩個被告,或者兩個案件被併在一起審理),其中一個案件已經審完了但另一個還沒有,法官必須先把成熟的那個案件判掉,不能等所有案件都審完再一起判。但書的例外是第 205 條第 3 項的情形,也就是合併辯論的案件彼此有牽連關係必須一致判決時,才能一起等。這條的設計邏輯很直接:案件成熟一個就割一個,不讓成熟的案件因為未成熟的案件被拖住。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81 條為終局判決之基本規範:第一項要求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時,法院應為終局判決,課予法院裁判義務;第二項規定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一已達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應先為終局判決,但有第二百零五條第三項合一確定情形者不在此限,確立成熟一案先判、不受未成熟案件拖累之原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官一直不判怎麼辦?

言詞辯論終結後法院遲未宣判,當事人得以書狀引用第 381 條促請儘速裁判,仍無回應可向該法院院長室或書記官長室查詢排程。

Q2民事訴訟法 381 條是什麼?

規定案件達可為裁判程度時法院有義務作終局判決,並要求合併辯論的數案其一成熟者應先判。

Q3什麼叫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

通常指證據調查完畢、爭點已明、言詞辯論終結,法院已具備作成終局判決的全部基礎。

Q4合併辯論的案件可以拆開判嗎?

可以,第二項規定成熟的案件先判;但有第 205 條第 3 項合一確定關係者不得拆開。

Q5終局判決和中間判決差在哪?

終局判決就訴訟全部或一部終結審級,中間判決僅就獨立攻防方法或先決爭點先行裁判,不終結訴訟。

Q6法官有義務一定要判嗎?

第 381 條用「應為」是強制規定,案件成熟後法院不得無故拖延不判。

Q7催促法官裁判的書狀怎麼寫?

重點是明確指出言詞辯論已終結、證據調查已完畢、依第 381 條請法院儘速裁判三要素即可。

Q8判決多久會送達?

宣示判決後依民事訴訟法第 227 條應於 20 日內送達,不服者應於收受後 20 日內上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終局判決一部終局判決(§382)中間判決(§383)
是否終結審級是,就訴訟全部或一部終結是,僅就可分之一部終結否,僅就先決爭點先判
適用時機全案達可為裁判程度訴訟標的一部或一訴中一部成熟獨立攻防方法或中間爭點成熟
可否獨立上訴不可,須併終局判決上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43条(終局判決)・第243条第2項(一部判決)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98조(종국판결)・제200조(일부판결)
🇩🇪 德國ZPO § 300(Endurteil)・§ 301(Teilurteil)
🇺🇸 美國FRCP Rule 54(b)(judgment on multiple claims or parti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