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81 條(終局判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應為終局判決。
-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應先為終局判決。但應適用第二百零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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