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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81 條(終局判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應為終局判決。
  2.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應先為終局判決。但應適用第二百零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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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1112
2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給付判決、確認判決、形成判決: A.給付判決:指基於給付之訴之聲明,命被告為一定給付或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勝訴判決,具執行力、既判力。 B.確認判決:指基於確認之訴之聲明,確認當事人間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確認證書真偽、或確認其他必要事項之判決。另所有以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而駁回原告之訴之判決,均屬確認判決,生確認原告主張權利不存在之既判力。 C.形成判決:指基於形成之訴之聲明,使法律關係或其他事項發生、變更、消滅之勝訴判決,具形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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