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81 條(終局判決)
- 1.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應為終局判決。
- 2.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應先為終局判決。但應適用第二百零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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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81 條規定,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時,法院應為終局判決;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一成熟者應先為終局判決。
Q · 案子審完了法官一直不判,拖很久怎麼辦?
依民事訴訟法第 381 條,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應為」終局判決,這是義務而非裁量。所謂可為裁判之程度,通常指證據調查完畢、言詞辯論終結。若言詞辯論終結後法院長時間未定宣判期日,當事人得以書狀引用本條促請法院儘速裁判,書狀會附卷供法官參考案件進度。
白話解讀
案子已經審到可以判了,所有證據調查完畢、雙方辯論終結。這時候法官沒有選擇:381 條說的是「應為」終局判決,不是「得為」。這是法官的義務,不是裁量。實務上這條的重要性在第二項:如果法官把好幾個案件合併辯論(例如你同時告了兩個被告,或者兩個案件被併在一起審理),其中一個案件已經審完了但另一個還沒有,法官必須先把成熟的那個案件判掉,不能等所有案件都審完再一起判。但書的例外是第 205 條第 3 項的情形,也就是合併辯論的案件彼此有牽連關係必須一致判決時,才能一起等。這條的設計邏輯很直接:案件成熟一個就割一個,不讓成熟的案件因為未成熟的案件被拖住。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81 條為終局判決之基本規範:第一項要求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時,法院應為終局判決,課予法院裁判義務;第二項規定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一已達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應先為終局判決,但有第二百零五條第三項合一確定情形者不在此限,確立成熟一案先判、不受未成熟案件拖累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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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官一直不判怎麼辦?▾
先以書狀促請法院依第 381 條為終局判決,寫清楚為什麼你認為案件已達可裁判程度(證據調查完畢、辯論終結)。書狀遞了還是沒動靜,可向該法院院長室或書記官長室查詢案件排程;再不行向司法院人民陳情信箱提出。促請裁判的書狀不需太長,明確指出『辯論已終結』『證據調查已完畢』『依第 381 條請法院儘速裁判』三要素就夠了。
Q2合併辯論的案件可以拆開判嗎?▾
可以,第二項就是在講這件事,成熟的案件先判,不用等其他案件。但有一個例外:如果合併辯論的案件之間有必須合一確定的關係(第 205 條第 3 項),就不能拆開判。若你希望你的案件提早判,可主動聲請法官就已成熟部分先為裁判,多數法官不會主動拆,但當事人聲請後會認真考慮。
Q3民事訴訟法 381 條是什麼?▾
規定訴訟達可為裁判程度時法院有義務作終局判決,並要求合併辯論的數案其一成熟者應先判,是法院裁判義務的總開關。
Q4什麼叫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
通常指證據調查完畢、爭點明確、言詞辯論終結,法院已具備作成終局判決的全部基礎。
Q5終局判決是什麼意思?▾
就訴訟全部或一部終結該審級的判決,相對於僅就先決爭點先判、不終結訴訟的中間判決。
Q6終局判決和一部終局判決差在哪?▾
終局判決終結全案,一部終局判決(§382)僅就訴訟可分之一部先行終結,二者均可獨立上訴。
Q7促請法院儘速裁判的書狀怎麼寫?▾
重點是明確載明辯論已終結、證據調查已完畢、依第 381 條請法院儘速為終局判決三要素,遞交承辦股附卷。
Q8怎麼讓自己的案件提早判?▾
合併辯論案件中你方部分已成熟者,依第二項聲請法院先為該部分終局判決,不必等其他案件審完。
Q9判決多久會送達、多久要上訴?▾
宣示判決後依第 227 條應於 20 日內送達,不服者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提起上訴。
Q10終局判決 vs 中間判決差在哪?▾
終局判決終結審級可獨立上訴;中間判決僅就獨立攻防方法或先決爭點先判,不終結訴訟、須併終局判決上訴。
Q11終局判決 vs 一部終局判決(§382)差在哪?▾
前者就全案終結,後者就可分之一部終結;§381 第二項是合併辯論數案分別終局判決,§382 是同一訴訟內一部判決。
Q12合併辯論一定要一起判嗎?▾
原則上成熟一案先判(§381 II),只有第 205 條第 3 項必須合一確定的情形才一併裁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終局判決 | 一部終局判決(§382) | 中間判決(§383) |
|---|---|---|---|
| 是否終結審級 | 是,就訴訟全部或一部終結 | 是,僅就可分之一部終結 | 否,僅就先決爭點先判 |
| 適用時機 | 全案達可為裁判程度 | 訴訟標的一部或一訴中一部成熟 | 獨立攻防方法或中間爭點成熟 |
| 可否獨立上訴 | 可 | 可 | 不可,須併終局判決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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