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81 條(終局判決)
- 1.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應為終局判決。
- 2.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應先為終局判決。但應適用第二百零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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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81 條規定,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時,法院應為終局判決;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一成熟者應先為終局判決。
Q · 案子審完了法官一直不判,拖很久怎麼辦?
依民事訴訟法第 381 條,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應為」終局判決,這是義務而非裁量。所謂可為裁判之程度,通常指證據調查完畢、言詞辯論終結。若言詞辯論終結後法院長時間未定宣判期日,當事人得以書狀引用本條促請法院儘速裁判,書狀會附卷供法官參考案件進度。
白話解讀
案子已經審到可以判了,所有證據調查完畢、雙方辯論終結。這時候法官沒有選擇:381 條說的是「應為」終局判決,不是「得為」。這是法官的義務,不是裁量。實務上這條的重要性在第二項:如果法官把好幾個案件合併辯論(例如你同時告了兩個被告,或者兩個案件被併在一起審理),其中一個案件已經審完了但另一個還沒有,法官必須先把成熟的那個案件判掉,不能等所有案件都審完再一起判。但書的例外是第 205 條第 3 項的情形,也就是合併辯論的案件彼此有牽連關係必須一致判決時,才能一起等。這條的設計邏輯很直接:案件成熟一個就割一個,不讓成熟的案件因為未成熟的案件被拖住。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81 條為終局判決之基本規範:第一項要求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時,法院應為終局判決,課予法院裁判義務;第二項規定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一已達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應先為終局判決,但有第二百零五條第三項合一確定情形者不在此限,確立成熟一案先判、不受未成熟案件拖累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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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官一直不判怎麼辦?▾
言詞辯論終結後法院遲未宣判,當事人得以書狀引用第 381 條促請儘速裁判,仍無回應可向該法院院長室或書記官長室查詢排程。
Q2民事訴訟法 381 條是什麼?▾
規定案件達可為裁判程度時法院有義務作終局判決,並要求合併辯論的數案其一成熟者應先判。
Q3什麼叫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
通常指證據調查完畢、爭點已明、言詞辯論終結,法院已具備作成終局判決的全部基礎。
Q4合併辯論的案件可以拆開判嗎?▾
可以,第二項規定成熟的案件先判;但有第 205 條第 3 項合一確定關係者不得拆開。
Q5終局判決和中間判決差在哪?▾
終局判決就訴訟全部或一部終結審級,中間判決僅就獨立攻防方法或先決爭點先行裁判,不終結訴訟。
Q6法官有義務一定要判嗎?▾
第 381 條用「應為」是強制規定,案件成熟後法院不得無故拖延不判。
Q7催促法官裁判的書狀怎麼寫?▾
重點是明確指出言詞辯論已終結、證據調查已完畢、依第 381 條請法院儘速裁判三要素即可。
Q8判決多久會送達?▾
宣示判決後依民事訴訟法第 227 條應於 20 日內送達,不服者應於收受後 20 日內上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終局判決 | 一部終局判決(§382) | 中間判決(§383) |
|---|---|---|---|
| 是否終結審級 | 是,就訴訟全部或一部終結 | 是,僅就可分之一部終結 | 否,僅就先決爭點先判 |
| 適用時機 | 全案達可為裁判程度 | 訴訟標的一部或一訴中一部成熟 | 獨立攻防方法或中間爭點成熟 |
| 可否獨立上訴 | 可 | 可 | 不可,須併終局判決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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