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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80-1 條(得為執行名義之要件)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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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訴380-1賦予「未聲明事項」與「第三人參加」之和解執行名義地位,具執行力但無既判力。
Q · 和解時談到沒起訴的事項,能拿去強制執行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之1,和解內容即使超出原本起訴聲明的範圍,或有第三人參加,只要成立並記入和解筆錄,就得為執行名義、可聲請強制執行。但要注意:這部分只有「執行力」沒有「既判力」,對方日後就同一事項另行起訴時,你不能用這份和解擋住。
白話解讀
訴訟的範圍本來是你自己畫的:你告什麼,法官就處理什麼。但和解的時候,法官允許你們把範圍擴大。380-1 條說的是:如果雙方在和解中談到了原本沒有告的事項(例如你只告了貨款,和解時順便把另一筆損害賠償也解決了),或者有第三人加入和解(例如保證人同意分擔責任),這些「超出訴訟範圍」的和解內容也可以成為執行名義。注意這裡有一個精妙的區別:第 380 條說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只適用於原本訴訟範圍內的和解;超出範圍的部分沒有既判力,但有「執行力」。意思是:你不能用它擋住對方再告你(沒有既判力),但你可以拿它去強制執行對方(有執行力)。這個設計讓和解的功能被最大化,同時不踩到訴訟法的底線。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之1為和解效力之擴張規定,賦予兩類和解內容執行名義地位:一為當事人就原訴訟「未聲明事項」達成之和解,二為「第三人參加」成立之和解。此類內容具執行力而不具既判力,與第380條之完整效力(含既判力)形成分級設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67条(和解調書・請求の放棄等の効力)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20조(화해조서 등의 효력)
🇩🇪 德國ZPO § 794 Abs. 1 Nr. 1(Prozessvergleich als Vollstreckungstitel)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1441-4(homologation de la trans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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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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