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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80 條(和解之效力與繼續審判之請求)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2.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3. 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
  4. 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5. 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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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訴訟上和解 II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III 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 IV 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V 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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