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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80 條(和解之效力與繼續審判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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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2. 2.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3. 3.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
  4. 4.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5. 5.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定,訴訟上和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僅在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時得請求繼續審判。

Q · 法院和解後對方不付錢,還要再告一次嗎?

不用,和解筆錄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訴訟上和解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筆錄即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的執行名義。對方不履行時,你直接持和解筆錄正本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不需要再提一次訴訟,可扣押對方薪資或帳戶。

深度解讀

法院和解成立的那一刻,發生了一件多數人不知道的事:你手上的和解筆錄在法律效力上直接等同一份確定判決。不是「接近」判決、不是「類似」判決,是「同一之效力」。這意味著三件事。第一,對方不履行,你直接拿和解筆錄去聲請強制執行,不需要再打一場官司。第二,你不能就同一件事再起訴,因為既判力已經產生。第三,和解一旦成立,你想反悔,門檻跟翻判決一樣高。只有在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例如被詐欺、脅迫、重大誤解),你才能請求「繼續審判」,程序上準用再審的嚴格規定。甚至連不是當事人的第三人,如果權益受到這份和解的影響,也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來自保。和解不是妥協,是一場跟判決同等重量的法律行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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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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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請求繼續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