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80 條(和解之效力與繼續審判之請求)
- 1.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2.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 3.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
- 4.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 5.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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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定,訴訟上和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僅在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時得請求繼續審判。
Q · 法院和解後對方不付錢,還要再告一次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訴訟上和解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筆錄即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的執行名義。對方不履行時,你直接持和解筆錄正本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不需要再提一次訴訟,可扣押對方薪資或帳戶。
白話解讀
法院和解成立的那一刻,發生了一件多數人不知道的事:你手上的和解筆錄在法律效力上直接等同一份確定判決。不是「接近」判決、不是「類似」判決,是「同一之效力」。這意味著三件事。第一,對方不履行,你直接拿和解筆錄去聲請強制執行,不需要再打一場官司。第二,你不能就同一件事再起訴,因為既判力已經產生。第三,和解一旦成立,你想反悔,門檻跟翻判決一樣高。只有在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例如被詐欺、脅迫、重大誤解),你才能請求「繼續審判」,程序上準用再審的嚴格規定。甚至連不是當事人的第三人,如果權益受到這份和解的影響,也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來自保。和解不是妥協,是一場跟判決同等重量的法律行為。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範訴訟上和解之效力與救濟: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含既判力與執行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準用再審程序;受和解效力影響之第三人,得準用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救濟。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和解跟私下和解差在哪?▾
法院和解筆錄是執行名義可直接強制執行;私下和解只是契約,要先打履行訴訟。
Q2和解後反悔可以撤銷嗎?▾
只有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被詐欺、脅迫、重大誤解)才能請求繼續審判。
Q3和解筆錄怎麼聲請強制執行?▾
持和解筆錄正本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可扣薪或扣帳戶。
Q4請求繼續審判有期限嗎?▾
準用第500條,知悉原因後30日不變期間,和解逾5年不得請求。
Q5和解後對方脫產怎麼辦?▾
可立即聲請強制執行或假扣押,並依民法244條撤銷詐害債權。
Q6第三人權益被和解影響能救濟嗎?▾
102年增訂第5項,受影響第三人準用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Q7請求繼續審判要繳費嗎?▾
要,須補繳第84條第2項因和解成立而退還的裁判費。
Q8和解筆錄可以拿去辦過戶嗎?▾
可以,內容涉不動產移轉者可直接持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法院和解 | 私下和解 | 鄉鎮市調解 |
|---|---|---|---|
| 法律性質 | 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 民事契約 | 經法院核定後同確定判決 |
| 執行力 | 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直接執行 | 須先訴請履行取得勝訴判決 | 核定後可直接執行 |
| 既判力 | 有,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訴 | 無 | 民事核定後有 |
| 反悔救濟 | 限無效/得撤銷,請求繼續審判(準用再審) | 依民法主張無效或撤銷 | 得提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之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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