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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380和解之效力與繼續審判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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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2. 2.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3. 3.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
  4. 4.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5. 5.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定,訴訟上和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僅在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時得請求繼續審判。

Q · 法院和解後對方不付錢,還要再告一次嗎?

不用,和解筆錄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訴訟上和解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筆錄即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的執行名義。對方不履行時,你直接持和解筆錄正本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不需要再提一次訴訟,可扣押對方薪資或帳戶。

白話解讀

法院和解成立的那一刻,發生了一件多數人不知道的事:你手上的和解筆錄在法律效力上直接等同一份確定判決。不是「接近」判決、不是「類似」判決,是「同一之效力」。這意味著三件事。第一,對方不履行,你直接拿和解筆錄去聲請強制執行,不需要再打一場官司。第二,你不能就同一件事再起訴,因為既判力已經產生。第三,和解一旦成立,你想反悔,門檻跟翻判決一樣高。只有在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例如被詐欺、脅迫、重大誤解),你才能請求「繼續審判」,程序上準用再審的嚴格規定。甚至連不是當事人的第三人,如果權益受到這份和解的影響,也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來自保。和解不是妥協,是一場跟判決同等重量的法律行為。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範訴訟上和解之效力與救濟: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含既判力與執行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準用再審程序;受和解效力影響之第三人,得準用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救濟。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和解跟私下和解有什麼不同?

最大差別是執行力。法院和解筆錄是強制執行法第4條的執行名義,對方不履行你直接聲請執行,不用再告。私下和解只是契約,對方不履行你要先告履行契約,拿到勝訴判決確定後才能執行,中間差了半年到一年以上。

Q2和解後反悔怎麼辦?

只有在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才能請求繼續審判,常見原因包括被詐欺或脅迫、意思表示錯誤、和解內容違反強制禁止規定。單純後悔或覺得虧了不構成理由,且舉證責任在請求方,實務成功率很低。

Q3對方在和解後把財產轉移走了,我還能執行嗎?

可以。和解筆錄就是執行名義,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若對方在和解後才移轉財產,可依民法第244條提起撤銷詐害債權訴訟追回。擔心脫產就立刻聲請強制執行或假扣押,越早動手保全越多。

Q4第三人的權益被和解影響了可以怎麼做?

民國102年增訂第5項,明確允許受影響的第三人準用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挑戰和解效力。第三人撤銷訴訟有30天不變期間,自知悉和解內容時起算,動作要快。

Q5民事訴訟法380條是什麼?

規範訴訟上和解的效力:和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設繼續審判與第三人撤銷訴訟兩條救濟管道。

Q6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是什麼意思?

指和解同時產生既判力(不能就同一事件再訴)與執行力(和解筆錄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Q7什麼是請求繼續審判?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時,當事人請求就原訴訟續行審理的救濟,準用再審程序。

Q8第三人撤銷訴訟是什麼?

受和解效力影響而未參與程序的第三人,準用第五編之一程序撤銷對其不利部分。

Q9和解筆錄怎麼聲請強制執行?

取得和解筆錄正本 → 向債務人財產所在地法院民事執行處遞狀 → 指明可執行財產(薪資/帳戶/不動產)。

Q10和解後想反悔要怎麼做?

須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於知悉後30日內向原法院請求繼續審判,並補繳退還的裁判費。

Q11請求繼續審判要繳多少錢?

須補繳第84條第2項因和解成立而退還的裁判費,金額依原請求標的計算。

Q12怎麼證明和解有得撤銷原因?

提出被詐欺/脅迫/重大誤解的證據(對話紀錄、隱匿事實佐證等),舉證責任在請求方。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法院和解私下和解鄉鎮市調解
法律性質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民事契約經法院核定後同確定判決
執行力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直接執行須先訴請履行取得勝訴判決核定後可直接執行
既判力有,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訴民事核定後有
反悔救濟限無效/得撤銷,請求繼續審判(準用再審)依民法主張無效或撤銷得提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之訴

法院和解

法律性質
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執行力
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直接執行
既判力
有,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訴
反悔救濟
限無效/得撤銷,請求繼續審判(準用再審)

私下和解

法律性質
民事契約
執行力
須先訴請履行取得勝訴判決
既判力
反悔救濟
依民法主張無效或撤銷

鄉鎮市調解

法律性質
經法院核定後同確定判決
執行力
核定後可直接執行
既判力
民事核定後有
反悔救濟
得提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之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67条(和解調書等の効力:確定判決と同一の効力)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20조(화해·청구의 포기·인낙조서의 효력:확정판결과 같은 효력)
中國《民事诉讼法》调解书制度(调解书经签收即生效,与生效判决同等效力,可申请强制执行)
德國ZPO § 794 Abs. 1 Nr. 1(Prozessvergleich als Vollstreckungstitel)i.V.m. § 278 Abs. 6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052(la transaction a entre les parties l'autorité de la chose jugée)+ CPC homologation
美國Consent judgment / consent decree(合意判決,具 res judicata 與執行效力)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6

(0190913 制定)

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0231219 制定)

和解成立者,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

(0341130 修正)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第四百九十六條及第四百九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第五百條及第五百零二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0920114 修正)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調整標點符號。   二、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請求繼續審判者,除準用再審程序關於期間限制(第五百條)及裁判方式(第五百零二條)之規定外,就應遵守之程式(第五百零一條)及保護善意第三人(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亦應準用,爰修正第三項。

(1020416 修正)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   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二、當事人以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請求繼續審判者,自應補繳因和解成立而退還之裁判費,爰增訂第三項。   三、原條文第三項移列第四項,並配合作文字修正。   四、因第一項和解之效力可能及於第三人,第三人之固有權益恐亦因該和解致受損害,而本條第二項有關繼續審判之請求,又限於和解之當事人始得提起,上開第三人則無適用餘地,為保障其固有權益及程序權,明定得準用第五編之一規定,於和解筆錄作成後,提起撤銷訴訟,以為救濟,爰增訂第五項。

(0190913 制定)

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0231219 制定)

和解成立者,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

(0341130 修正)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第四百九十六條及第四百九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第五百條及第五百零二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0920114 修正)

一、第一項調整標點符號。   二、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請求繼續審判者,除準用再審程序關於期間限制(第五百條)及裁判方式(第五百零二條)之規定外,就應遵守之程式(第五百零一條)及保護善意第三人(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亦應準用,爰修正第三項。

(1020416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二、當事人以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請求繼續審判者,自應補繳因和解成立而退還之裁判費,爰增訂第三項。   三、原條文第三項移列第四項,並配合作文字修正。   四、因第一項和解之效力可能及於第三人,第三人之固有權益恐亦因該和解致受損害,而本條第二項有關繼續審判之請求,又限於和解之當事人始得提起,上開第三人則無適用餘地,為保障其固有權益及程序權,明定得準用第五編之一規定,於和解筆錄作成後,提起撤銷訴訟,以為救濟,爰增訂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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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請求繼續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