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80 條(和解之效力與繼續審判之請求)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 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
- 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 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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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aina0619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主客體得擴大至第三方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訴訟上和解
II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III 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
IV 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V 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
freejason
2 years ago
司法特考
民訴416第6項参照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