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80 條(和解之效力與繼續審判之請求)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定,訴訟上和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僅在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時得請求繼續審判。
Q · 法院和解後對方不付錢,還要再告一次嗎?
不用,和解筆錄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訴訟上和解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筆錄即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的執行名義。對方不履行時,你直接持和解筆錄正本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不需要再提一次訴訟,可扣押對方薪資或帳戶。
深度解讀
法院和解成立的那一刻,發生了一件多數人不知道的事:你手上的和解筆錄在法律效力上直接等同一份確定判決。不是「接近」判決、不是「類似」判決,是「同一之效力」。這意味著三件事。第一,對方不履行,你直接拿和解筆錄去聲請強制執行,不需要再打一場官司。第二,你不能就同一件事再起訴,因為既判力已經產生。第三,和解一旦成立,你想反悔,門檻跟翻判決一樣高。只有在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例如被詐欺、脅迫、重大誤解),你才能請求「繼續審判」,程序上準用再審的嚴格規定。甚至連不是當事人的第三人,如果權益受到這份和解的影響,也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來自保。和解不是妥協,是一場跟判決同等重量的法律行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6 版
- 和解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撤銷名詞
- 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裁判費名詞
- 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條文
- 第三人名詞
- 撤銷訴訟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84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00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0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0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06 條條文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