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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79 條(和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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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
  2. 2.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3. 3.和解筆錄,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
  4. 4.依第三百七十七條之一或第三百七十七條之二視為和解成立者,應於十日內將和解內容及成立日期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該通知視為和解筆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79 條規定,訴訟上和解成立後須作成和解筆錄,10 日內以正本送達當事人,該筆錄具強制執行名義效力。

Q · 法庭上和解講好了,沒拿到書面文件有效嗎?

要作成和解筆錄才完整,10 日內送正本給你核對

依民事訴訟法第 379 條,訴訟上和解成立後必須作成和解筆錄,並準用第 212 至 219 條言詞辯論筆錄的嚴格格式。和解筆錄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 10 日內以正本送達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這份正本不只是紀錄,它是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執行名義,對方不履行時可直接持以聲請強制執行,無需再打一場官司。若依第 377 條之 1、377 條之 2 視為和解成立,法院的書面通知直接視為和解筆錄。

深度解讀

雙方在法庭上點了頭、法官也滿意了,但如果這場和解沒有被寫成一份正式的「和解筆錄」,它在法律上就像沒發生過一樣。379 條規定和解成立後必須作成和解筆錄,而且準用言詞辯論筆錄的嚴格格式(第 212 到 219 條)。這份筆錄不是會議紀錄,它是你日後聲請強制執行的憑證。更關鍵的是第三項:筆錄正本必須在和解成立後 10 天內送達當事人和參加和解的第三人。你收到的那份正本,就是你未來逼對方履行的武器。第四項更特別:如果是依 377-1 或 377-2 的和解方案「視為和解成立」的情形,法院會另外用書面通知你,這份通知直接視為和解筆錄,效力完全相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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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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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79 條規定:「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和解筆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7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