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77-1 條(兩造當事人聲請和解及和解方案之訂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
- 前項聲請,應以書狀表明法院得定和解方案之範圍及願遵守所定之和解方案。
- 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依第一項定和解方案時,應斟酌一切情形,依衡平法理為之;並應將所定和解方案,於期日告知當事人,記明筆錄,或將和解方案送達之。
- 當事人已受前項告知或送達者,不得撤回第一項之聲請。
- 兩造當事人於受第三項之告知或送達時,視為和解成立。
-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參加和解之第三人,亦得與兩造為第一項之聲請,並適用前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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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uning
5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聲請定和解方案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
準仲裁法
2. 前項聲請,應以書狀表明法院得定和解方案之範圍及願遵守所定之和解方案。
3. 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依第一項定和解方案時,應斟酌一切情形,依衡平法理為之;並應將所定和解方案,於期日告知當事人,記明筆錄,或將和解方案送達之。
4. 當事人已受前項告知或送達者,不得撤回第一項之聲請。
5. 兩造當事人於受第三項之告知或送達時,視為和解成立。
6.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參加和解之第三人,亦得與兩造為第一項之聲請,並適用前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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