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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377-1 條(兩造當事人聲請和解及和解方案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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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
  2. 2.前項聲請,應以書狀表明法院得定和解方案之範圍及願遵守所定之和解方案。
  3. 3.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依第一項定和解方案時,應斟酌一切情形,依衡平法理為之;並應將所定和解方案,於期日告知當事人,記明筆錄,或將和解方案送達之。
  4. 4.當事人已受前項告知或送達者,不得撤回第一項之聲請。
  5. 5.兩造當事人於受第三項之告知或送達時,視為和解成立。
  6. 6.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參加和解之第三人,亦得與兩造為第一項之聲請,並適用前四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77條之1:雙方和解意思已甚接近時,兩造得聲請法院在表明範圍內定和解方案,受告知或送達即視為和解成立,不得撤回。

Q · 雙方都想和解但差最後一步,可以叫法院出價嗎?

可以。但收到方案就不能反悔,視為和解成立

依民事訴訟法第377條之1,當雙方和解意思已甚接近,兩造可共同以書狀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在書狀表明的範圍內定和解方案。法院依衡平法理定案。關鍵在於:受告知或送達後不得撤回聲請,且兩造受告知或送達時即視為和解成立,效力等同確定判決,沒有反悔期。聲請書狀中的「範圍」是當事人唯一能控制的變數。

深度解讀

談判桌上最令人崩潰的狀態是:雙方都知道差不多可以成交了,但就是差那麼一點點。你開120萬,他出80萬,中間那40萬的溝誰都不想先跳。377-1條就是為這種僵局設計的解鎖機制。當雙方的和解意思「已甚接近」時,兩造可以共同聲請法院:「法官你來定一個方案吧,我們先說好在什麼範圍內接受。」聲請要用書狀寫清楚兩件事:你授權法院決定的範圍,以及你願意遵守法院定出來的方案。法官接到聲請後,會綜合考量所有情況,用衡平法理定出方案,然後告知或送達雙方。關鍵在這裡:一旦你收到法官定的和解方案,你不能撤回聲請。而且兩造收到方案的那一刻,和解就「視為成立」。沒有反悔期,沒有「回去想想」。你簽了那份聲請書的瞬間,就等於預先同意了法官即將做出的任何方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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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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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77-1 條規定:「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7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7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