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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77-1 條(兩造當事人聲請和解及和解方案之訂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
  2. 前項聲請,應以書狀表明法院得定和解方案之範圍及願遵守所定之和解方案。
  3. 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依第一項定和解方案時,應斟酌一切情形,依衡平法理為之;並應將所定和解方案,於期日告知當事人,記明筆錄,或將和解方案送達之。
  4. 當事人已受前項告知或送達者,不得撤回第一項之聲請。
  5. 兩造當事人於受第三項之告知或送達時,視為和解成立。
  6.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參加和解之第三人,亦得與兩造為第一項之聲請,並適用前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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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 準仲裁法 2. 前項聲請,應以書狀表明法院得定和解方案之範圍及願遵守所定之和解方案。 3. 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依第一項定和解方案時,應斟酌一切情形,依衡平法理為之;並應將所定和解方案,於期日告知當事人,記明筆錄,或將和解方案送達之。 4. 當事人已受前項告知或送達者,不得撤回第一項之聲請。 5. 兩造當事人於受第三項之告知或送達時,視為和解成立。 6.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參加和解之第三人,亦得與兩造為第一項之聲請,並適用前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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