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77-1 條(兩造當事人聲請和解及和解方案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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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77條之1:雙方和解意思已甚接近時,兩造得聲請法院在表明範圍內定和解方案,受告知或送達即視為和解成立,不得撤回。
Q · 雙方都想和解但差最後一步,可以叫法院出價嗎?
可以。但收到方案就不能反悔,視為和解成立
依民事訴訟法第377條之1,當雙方和解意思已甚接近,兩造可共同以書狀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在書狀表明的範圍內定和解方案。法院依衡平法理定案。關鍵在於:受告知或送達後不得撤回聲請,且兩造受告知或送達時即視為和解成立,效力等同確定判決,沒有反悔期。聲請書狀中的「範圍」是當事人唯一能控制的變數。
深度解讀
談判桌上最令人崩潰的狀態是:雙方都知道差不多可以成交了,但就是差那麼一點點。你開120萬,他出80萬,中間那40萬的溝誰都不想先跳。377-1條就是為這種僵局設計的解鎖機制。當雙方的和解意思「已甚接近」時,兩造可以共同聲請法院:「法官你來定一個方案吧,我們先說好在什麼範圍內接受。」聲請要用書狀寫清楚兩件事:你授權法院決定的範圍,以及你願意遵守法院定出來的方案。法官接到聲請後,會綜合考量所有情況,用衡平法理定出方案,然後告知或送達雙方。關鍵在這裡:一旦你收到法官定的和解方案,你不能撤回聲請。而且兩造收到方案的那一刻,和解就「視為成立」。沒有反悔期,沒有「回去想想」。你簽了那份聲請書的瞬間,就等於預先同意了法官即將做出的任何方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和解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受託法官名詞
- 期日名詞
- 送達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377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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