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77-1 條(兩造當事人聲請和解及和解方案之訂定)
- 1.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
- 2.前項聲請,應以書狀表明法院得定和解方案之範圍及願遵守所定之和解方案。
- 3.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依第一項定和解方案時,應斟酌一切情形,依衡平法理為之;並應將所定和解方案,於期日告知當事人,記明筆錄,或將和解方案送達之。
- 4.當事人已受前項告知或送達者,不得撤回第一項之聲請。
- 5.兩造當事人於受第三項之告知或送達時,視為和解成立。
- 6.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參加和解之第三人,亦得與兩造為第一項之聲請,並適用前四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77條之1:雙方和解意思已甚接近時,兩造得聲請法院在表明範圍內定和解方案,受告知或送達即視為和解成立,不得撤回。
Q · 雙方都想和解但差最後一步,可以叫法院出價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77條之1,當雙方和解意思已甚接近,兩造可共同以書狀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在書狀表明的範圍內定和解方案。法院依衡平法理定案。關鍵在於:受告知或送達後不得撤回聲請,且兩造受告知或送達時即視為和解成立,效力等同確定判決,沒有反悔期。聲請書狀中的「範圍」是當事人唯一能控制的變數。
白話解讀
談判桌上最令人崩潰的狀態是:雙方都知道差不多可以成交了,但就是差那麼一點點。你開120萬,他出80萬,中間那40萬的溝誰都不想先跳。377-1條就是為這種僵局設計的解鎖機制。當雙方的和解意思「已甚接近」時,兩造可以共同聲請法院:「法官你來定一個方案吧,我們先說好在什麼範圍內接受。」聲請要用書狀寫清楚兩件事:你授權法院決定的範圍,以及你願意遵守法院定出來的方案。法官接到聲請後,會綜合考量所有情況,用衡平法理定出方案,然後告知或送達雙方。關鍵在這裡:一旦你收到法官定的和解方案,你不能撤回聲請。而且兩造收到方案的那一刻,和解就「視為成立」。沒有反悔期,沒有「回去想想」。你簽了那份聲請書的瞬間,就等於預先同意了法官即將做出的任何方案。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77條之1為訴訟上和解的法院定案機制:當事人和解意思已甚接近卻無法就最終數額合意時,兩造得以書狀表明授權範圍並聲請法院依衡平法理定和解方案,受告知或送達時視為和解成立,效力等同確定判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377條之1是什麼?▾
訴訟上和解的法院定案機制,雙方授權法院在約定範圍內定和解方案,收到即成立。
Q2聲請法院定和解方案後可以反悔嗎?▾
受告知或送達前可撤回,之後不得撤回,且收到即視為和解成立。
Q3法院定的和解方案怎麼算金額?▾
依衡平法理斟酌一切情形,不機械取中間值,通常反映法官對案件實質評價。
Q4聲請書狀要寫什麼?▾
兩件事:授權法院決定的範圍,以及願遵守所定方案。
Q5377條之1的和解效力多強?▾
視為和解成立,依第380條效力等同確定判決。
Q6377條之1跟一般訴訟上和解差在哪?▾
一般和解要雙方就具體數額合意;本條由法院在範圍內定案。
Q7第三人可以一起聲請嗎?▾
可以,依377條第2項參加和解之第三人得與兩造一同聲請。
Q8範圍要怎麼設定才有利?▾
下限是底線、上限近預估判決額;法律地位強可往有利方向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tem_a_label | item_a | item_b_label | item_b | item_c_label | item_c |
|---|---|---|---|---|---|---|
| 啟動方式 | 377條之1(兩造聲請) | 雙方共同聲請 | 377條之2(一造聲請) | 一造聲請,他造缺席 | 377條(一般試行和解) | 法院隨時試行,雙方自行合意 |
| 誰定數額 | 377條之1(兩造聲請) | 法院在約定範圍內定案 | 377條之2(一造聲請) | 法院提出方案,他造未異議即成立 | 377條(一般試行和解) | 雙方自行決定數額 |
| 反悔空間 | 377條之1(兩造聲請) | 受告知/送達後不得撤回 | 377條之2(一造聲請) | 法定期間內得異議 | 377條(一般試行和解) | 未合意前皆可不成立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