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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77-2 條(當事人一造聲請和解及和解方案之提出)

  1. 1.當事人有和解之望,而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得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或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
  2. 2.前項聲請,宜表明法院得提出和解方案之範圍。
  3. 3.依第一項提出之和解方案,應送達於兩造,並限期命為是否接受之表示;如兩造於期限內表示接受時,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和解。
  4. 4.前項接受之表示,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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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77條之2讓法院在一造到場有困難時,可提出和解方案書面送達雙方,限期內都接受即成立和解,效力等同確定判決。

Q · 對方在國外不來開庭,案子能和解結掉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77條之2,只要法院認為雙方有和解之望、而一造到場有困難(如人在國外、重病、被羈押),法院、受命或受託法官可依職權或依一方聲請提出和解方案,送達兩造並限期表示是否接受。兩造在期限內都接受,即視為依該方案成立和解,效力等同確定判決;且接受的表示不得撤回。不需要雙方同時到同一法庭。

白話解讀

官司最怕遇到一種情況:雙方其實都想和解,但對方就是沒辦法來法院。可能在國外、可能重病住院、可能被羈押。每次開庭對方都請假,案子一拖再拖,你的時間和律師費不斷燃燒。377-2條打破了這個困局。只要法官認為雙方有和解的空間,而其中一方到場有困難,法官可以主動或依一方的聲請,直接擬出一份和解方案,送達給雙方,限期回覆「接不接受」。兩邊都說好,和解成立。不需要同時出現在同一個法庭。而且一旦表示接受就不能反悔。這等於把和解從「面對面談判」變成了「書面表決」:法官出題,雙方各自在家裡勾選「同意」或「不同意」。同意的瞬間,等同判決的效力就產生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77條之2為缺席型和解的程序規範:當雙方有和解可能、但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得提出和解方案並以書面送達,雙方於期限內各自表示接受即成立和解,將傳統面對面協商轉化為書面表決,效力等同確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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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官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我一定要接受嗎?

不用。本條跟377-1條最大的差別就是:你可以不接受。不接受就不接受,和解不成立,案件回到正常審理軌道。但要認真評估:法官願意主動提出方案,通常代表他對案件的心證已經形成,方案金額往往非常接近最後會判的金額。

Q2對方在國外收不到和解方案怎麼辦?

法院送達有完整的替代機制。國外送達可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透過外交途徑,或依第149條公示送達;對方若有委任律師,直接送達律師即生效。主動提供對方國外地址可加快送達,有時能讓流程快三個月以上。

Q3民事訴訟法377條之2是什麼?

缺席型和解程序: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可提出和解方案送達雙方,限期內皆接受即成立和解,效力等同確定判決。

Q4什麼叫「一造到場有困難」?

指當事人因人在國外、重病住院、被羈押等地理、健康或人身自由原因無法到庭的情形。

Q5377-2的和解方案有什麼效力?

兩造皆接受即視為依方案成立和解,與訴訟上和解相同,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Q6377-2和377-1差在哪?

377-1須兩造到場且受方案拘束;377-2用於一造到場困難、書面送達且當事人可選擇不接受。

Q7缺席和解方案怎麼聲請?

向法院具狀聲請依377-2提出和解方案,宜在書狀中表明建議的和解範圍供法官參考。

Q8法院提出方案後流程怎麼走?

法院提方案→送達兩造→限期命表示是否接受→兩造皆接受視為成立和解→可聲請強制執行。

Q9對方在國外怎麼送達和解方案?

依民訴145條外交途徑送達、149條公示送達,或送達其受任律師;送達後接受期限起算。

Q10和解成立後反悔了怎麼辦?

接受表示不得撤回;若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依第380條第2項於30日內提起繼續審判之訴。

Q11377-2 vs 一造辯論判決哪個對缺席方有利?

缺席方接受合理方案通常優於被一造辯論判決,因後者常對缺席方極為不利。

Q12377-2 vs 377-1 適用時機怎麼選?

雙方都能到場且願受拘束選377-1;一造到場困難、需書面完成則用377-2。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第377條之1第377條之2
啟動方式須兩造共同聲請一造聲請或法院依職權
到場要求兩造到場一造到場有困難時適用
方案拘束力當事人受方案拘束可選擇不接受,和解即不成立
成立方式法官當場酌定書面送達限期表示接受
撤回依規定接受表示不得撤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64条(和解条項案の書面による受諾)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25조(화해권고결정)
🇩🇪 德國ZPO § 278 Abs. 6(Vergleich durch Beschluss / schriftlicher Vergleichsvorschl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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