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77-2 條(當事人一造聲請和解及和解方案之提出)
- 1.當事人有和解之望,而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或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
- 2.前項聲請,宜表明法院得提出和解方案之範圍。
- 3.依第一項提出之和解方案,應送達於兩造,並限期命為是否接受之表示;如兩造於期限內表示接受時,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和解。
- 4.前項接受之表示,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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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77條之2讓法院在一造到場有困難時,可提出和解方案書面送達雙方,限期內都接受即成立和解,效力等同確定判決。
Q · 對方在國外不來開庭,案子能和解結掉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77條之2,只要法院認為雙方有和解之望、而一造到場有困難(如人在國外、重病、被羈押),法院、受命或受託法官可依職權或依一方聲請提出和解方案,送達兩造並限期表示是否接受。兩造在期限內都接受,即視為依該方案成立和解,效力等同確定判決;且接受的表示不得撤回。不需要雙方同時到同一法庭。
白話解讀
官司最怕遇到一種情況:雙方其實都想和解,但對方就是沒辦法來法院。可能在國外、可能重病住院、可能被羈押。每次開庭對方都請假,案子一拖再拖,你的時間和律師費不斷燃燒。377-2條打破了這個困局。只要法官認為雙方有和解的空間,而其中一方到場有困難,法官可以主動或依一方的聲請,直接擬出一份和解方案,送達給雙方,限期回覆「接不接受」。兩邊都說好,和解成立。不需要同時出現在同一個法庭。而且一旦表示接受就不能反悔。這等於把和解從「面對面談判」變成了「書面表決」:法官出題,雙方各自在家裡勾選「同意」或「不同意」。同意的瞬間,等同判決的效力就產生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77條之2為缺席型和解的程序規範:當雙方有和解可能、但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得提出和解方案並以書面送達,雙方於期限內各自表示接受即成立和解,將傳統面對面協商轉化為書面表決,效力等同確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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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377條之2是什麼?▾
缺席型和解程序: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可提出和解方案送達雙方,限期內都接受即成立和解。
Q2對方不出庭可以和解嗎?▾
可以。依377-2法院可依職權或一方聲請提出方案,書面送達,不需雙方同時到場。
Q3法院提出的和解方案一定要接受嗎?▾
不用。377-2與377-1不同,可以不接受;不接受和解不成立,案件繼續審理。
Q4接受和解方案後可以反悔嗎?▾
不行。第四項明定接受的表示不得撤回。
Q5377-2和解成立有什麼效力?▾
視為依方案成立和解,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Q6不回覆法院的和解方案會怎樣?▾
期限內未表示接受視為不接受,和解不成立,案件回到正常審理。
Q7對方人在國外收得到方案嗎?▾
可透過外交途徑送達、公示送達,或送達其受任律師,送達後期限起算。
Q8377-2和377-1差在哪?▾
377-1須兩造到場且方案有拘束力;377-2用於一造到場困難、書面送達且可選擇不接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第377條之1 | 第377條之2 |
|---|---|---|
| 啟動方式 | 須兩造共同聲請 | 一造聲請或法院依職權 |
| 到場要求 | 兩造到場 | 一造到場有困難時適用 |
| 方案拘束力 | 當事人受方案拘束 | 可選擇不接受,和解即不成立 |
| 成立方式 | 法官當場酌定 | 書面送達限期表示接受 |
| 撤回 | 依規定 | 接受表示不得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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