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77-2 條(當事人一造聲請和解及和解方案之提出)

  1. 1.當事人有和解之望,而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得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或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
  2. 2.前項聲請,宜表明法院得提出和解方案之範圍。
  3. 3.依第一項提出之和解方案,應送達於兩造,並限期命為是否接受之表示;如兩造於期限內表示接受時,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和解。
  4. 4.前項接受之表示,不得撤回。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77條之2讓法院在一造到場有困難時,可提出和解方案書面送達雙方,限期內都接受即成立和解,效力等同確定判決。

Q · 對方在國外不來開庭,案子能和解結掉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77條之2,只要法院認為雙方有和解之望、而一造到場有困難(如人在國外、重病、被羈押),法院、受命或受託法官可依職權或依一方聲請提出和解方案,送達兩造並限期表示是否接受。兩造在期限內都接受,即視為依該方案成立和解,效力等同確定判決;且接受的表示不得撤回。不需要雙方同時到同一法庭。

白話解讀

官司最怕遇到一種情況:雙方其實都想和解,但對方就是沒辦法來法院。可能在國外、可能重病住院、可能被羈押。每次開庭對方都請假,案子一拖再拖,你的時間和律師費不斷燃燒。377-2條打破了這個困局。只要法官認為雙方有和解的空間,而其中一方到場有困難,法官可以主動或依一方的聲請,直接擬出一份和解方案,送達給雙方,限期回覆「接不接受」。兩邊都說好,和解成立。不需要同時出現在同一個法庭。而且一旦表示接受就不能反悔。這等於把和解從「面對面談判」變成了「書面表決」:法官出題,雙方各自在家裡勾選「同意」或「不同意」。同意的瞬間,等同判決的效力就產生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77條之2為缺席型和解的程序規範:當雙方有和解可能、但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得提出和解方案並以書面送達,雙方於期限內各自表示接受即成立和解,將傳統面對面協商轉化為書面表決,效力等同確定判決。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377條之2是什麼?

缺席型和解程序: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可提出和解方案送達雙方,限期內都接受即成立和解。

Q2對方不出庭可以和解嗎?

可以。依377-2法院可依職權或一方聲請提出方案,書面送達,不需雙方同時到場。

Q3法院提出的和解方案一定要接受嗎?

不用。377-2與377-1不同,可以不接受;不接受和解不成立,案件繼續審理。

Q4接受和解方案後可以反悔嗎?

不行。第四項明定接受的表示不得撤回。

Q5377-2和解成立有什麼效力?

視為依方案成立和解,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Q6不回覆法院的和解方案會怎樣?

期限內未表示接受視為不接受,和解不成立,案件回到正常審理。

Q7對方人在國外收得到方案嗎?

可透過外交途徑送達、公示送達,或送達其受任律師,送達後期限起算。

Q8377-2和377-1差在哪?

377-1須兩造到場且方案有拘束力;377-2用於一造到場困難、書面送達且可選擇不接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第377條之1第377條之2
啟動方式須兩造共同聲請一造聲請或法院依職權
到場要求兩造到場一造到場有困難時適用
方案拘束力當事人受方案拘束可選擇不接受,和解即不成立
成立方式法官當場酌定書面送達限期表示接受
撤回依規定接受表示不得撤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64条(和解条項案の書面による受諾)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25조(화해권고결정)
🇩🇪 德國ZPO § 278 Abs. 6(Vergleich durch Beschluss / schriftlicher Vergleichsvorschla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