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試行和解或定和解方案,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78 條規定,法院為試行和解或擬定和解方案,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使決策者直接到庭表達真意。
Q · 和解一定要本人到場嗎?律師可以代理嗎?
法官依民訴 378 條命你到場時,律師不能代替你出席
依民事訴訟法第 378 條,法院為試行和解或擬定和解方案,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此為法院的裁量權,常用於對造僅由律師出面、本人始終不露面而難以探知真意的情形。受命到場者須親自出席,律師不得代替;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雖無罰鍰規定,但法院可能據此評價其和解誠意,於後續裁判形成不利心證。
對方律師每次出庭都笑咪咪地說「我當事人的意思是...」,你永遠不知道對面那個人到底在想什麼、願意讓步到什麼程度。和解談判最怕的不是對方獅子大開口,而是你根本碰不到做決定的那個人。378 條給了法官一把鑰匙:不管是試行和解還是在擬定和解方案,法官可以直接命令當事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親自到場。律師再會擋,法官一紙命令,人就得出現在你面前。這條的價值在於「去中間層」:很多案件的和解之所以談不成,不是因為雙方立場真的不可能交集,而是中間隔了太多層傳話。本人到場後,法官可以直接探詢雙方真意,當場試探底線,和解成功率會大幅提高。
民事訴訟法第 378 條為訴訟上和解之程序規定,賦予法院於試行和解或擬定和解方案時,得命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親自到場之裁量權限,目的在於排除中間傳達層、使法院得直接探詢雙方真意,提升和解成立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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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 378 條沒有明文罰鍰,但不建議不到場。法官會把缺席記錄在案,可能影響其對你和解誠意的判斷;若認為你有和解可能卻不出面,可能逕行進入判決程序。實務上法官命本人到場通常代表他很想促成和解,配合往往比抗拒更有利。
法官有時比當事人更清楚案件走向與風險。許多在當事人眼中『談不攏』的案件,在法官眼中是雙方都高估了勝率。法官命本人到場,常會當場點出雙方各自的法律風險。依民事訴訟法第 422 條,和解程序中所為陳述不會成為後續判決依據,法官反而會說得比較直接。
不是每次都要,但法官依民訴 378 條命你本人到場時就必須親自出席,律師無法代替。
規定法院為試行和解或擬定和解方案,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的程序權限。
法院在訴訟進行中主動促成兩造達成和解的程序,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受監護人的監護人、法人的代表人等依法得代為法律行為之人。
具狀向法院聲請,說明需本人出席的具體理由(探詢真意、確認給付能力),於和解期日前提出最佳。
務必親自出席不可只派律師;出席前先與律師確認可接受的和解範圍,法官可能當場詢問意願。
若有出國、住院等合理原因,盡早以書狀向法院說明並檢附證明,避免被認定欠缺誠意。
於狀紙中陳明對造歷次僅律師出面、反覆「回去確認」的開庭紀錄,作為需本人到場的理由。
一般訴訟律師可全程代理;命本人到場時本人或法定代理人須親自出席,律師不得代替。
訴訟上和解在法院前由法官促成、成立後等同確定判決;訴訟外調解多在調解委員會進行。
| 面向 | 一般委任律師代理 | 法官命本人到場(378條) |
|---|---|---|
| 出席義務 | 律師可代理一切訴訟行為,本人不必到場 | 本人或法定代理人須親自出席,律師不得代替 |
| 適用時機 | 訴訟全程 | 試行和解或擬定和解方案時 |
| 不出席後果 | 無(律師已代理) | 無罰鍰,但可能被評價為欠缺和解誠意而生不利心證 |
| 制度目的 | 保障當事人訴訟代理自由 | 去中間層、直接探詢真意以促成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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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規定,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不適用之。 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傳喚者。 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者。 三、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 四、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者。
因試行和解,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因試行和解,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因試行和解或定和解方案,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立法理由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依第三百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三百七十七條之二規定定和解方案時,如有確定當事人真意或聽取其意見之必要者,亦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爰修正原條文。
前條規定,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不適用之。 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傳喚者。 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者。 三、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 四、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者。
因試行和解,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因試行和解,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依第三百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三百七十七條之二規定定和解方案時,如有確定當事人真意或聽取其意見之必要者,亦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爰修正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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