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78 條(試行和解之處置)
因試行和解或定和解方案,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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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78 條規定,法院為試行和解或擬定和解方案,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使決策者直接到庭表達真意。
Q · 和解一定要本人到場嗎?律師可以代理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378 條,法院為試行和解或擬定和解方案,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此為法院的裁量權,常用於對造僅由律師出面、本人始終不露面而難以探知真意的情形。受命到場者須親自出席,律師不得代替;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雖無罰鍰規定,但法院可能據此評價其和解誠意,於後續裁判形成不利心證。
白話解讀
對方律師每次出庭都笑咪咪地說「我當事人的意思是...」,你永遠不知道對面那個人到底在想什麼、願意讓步到什麼程度。和解談判最怕的不是對方獅子大開口,而是你根本碰不到做決定的那個人。378 條給了法官一把鑰匙:不管是試行和解還是在擬定和解方案,法官可以直接命令當事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親自到場。律師再會擋,法官一紙命令,人就得出現在你面前。這條的價值在於「去中間層」:很多案件的和解之所以談不成,不是因為雙方立場真的不可能交集,而是中間隔了太多層傳話。本人到場後,法官可以直接探詢雙方真意,當場試探底線,和解成功率會大幅提高。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78 條為訴訟上和解之程序規定,賦予法院於試行和解或擬定和解方案時,得命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親自到場之裁量權限,目的在於排除中間傳達層、使法院得直接探詢雙方真意,提升和解成立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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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和解一定要本人到場嗎?▾
不是每次和解都要本人到場,但當法官依民訴 378 條命你本人到場時,就必須親自出席,律師無法代替。
Q2法官命本人到場我不去會怎樣?▾
378 條本身無罰鍰,但不到場會被記錄在卷,可能被認定欠缺和解誠意,在後續判決中形成不利心證。
Q3公司被告時誰要到場?▾
法定代理人即公司負責人本人,不能只派法務或律師代替出席。
Q4什麼是試行和解?▾
法院在訴訟進行中主動促成兩造達成和解的程序,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Q5和解方案是什麼?▾
法官依民訴 377-1、377-2 條為雙方擬定的具體和解內容,當事人同意即成立。
Q6和解到場時說的話會被當判決依據嗎?▾
依民訴 422 條,和解程序中當事人所為的讓步陳述,於和解不成立後不得採為裁判基礎。
Q7我可以聲請法官命對方本人到場嗎?▾
可以,得具狀向法院聲請,說明為何需要對方本人出席以探詢真意或確認給付能力。
Q8法定代理人包含哪些人?▾
包含未成年人的父母、受監護人的監護人,以及法人的代表人等依法得代為法律行為之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一般委任律師代理 | 法官命本人到場(378條) |
|---|---|---|
| 出席義務 | 律師可代理一切訴訟行為,本人不必到場 | 本人或法定代理人須親自出席,律師不得代替 |
| 適用時機 | 訴訟全程 | 試行和解或擬定和解方案時 |
| 不出席後果 | 無(律師已代理) | 無罰鍰,但可能被評價為欠缺和解誠意而生不利心證 |
| 制度目的 | 保障當事人訴訟代理自由 | 去中間層、直接探詢真意以促成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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