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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78 條(試行和解之處置)

因試行和解或定和解方案,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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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78 條規定,法院為試行和解或擬定和解方案,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使決策者直接到庭表達真意。

Q · 和解一定要本人到場嗎?律師可以代理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378 條,法院為試行和解或擬定和解方案,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此為法院的裁量權,常用於對造僅由律師出面、本人始終不露面而難以探知真意的情形。受命到場者須親自出席,律師不得代替;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雖無罰鍰規定,但法院可能據此評價其和解誠意,於後續裁判形成不利心證。

白話解讀

對方律師每次出庭都笑咪咪地說「我當事人的意思是...」,你永遠不知道對面那個人到底在想什麼、願意讓步到什麼程度。和解談判最怕的不是對方獅子大開口,而是你根本碰不到做決定的那個人。378 條給了法官一把鑰匙:不管是試行和解還是在擬定和解方案,法官可以直接命令當事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親自到場。律師再會擋,法官一紙命令,人就得出現在你面前。這條的價值在於「去中間層」:很多案件的和解之所以談不成,不是因為雙方立場真的不可能交集,而是中間隔了太多層傳話。本人到場後,法官可以直接探詢雙方真意,當場試探底線,和解成功率會大幅提高。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78 條為訴訟上和解之程序規定,賦予法院於試行和解或擬定和解方案時,得命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親自到場之裁量權限,目的在於排除中間傳達層、使法院得直接探詢雙方真意,提升和解成立之可能性。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和解一定要本人到場嗎?

不是每次和解都要本人到場,但當法官依民訴 378 條命你本人到場時,就必須親自出席,律師無法代替。

Q2法官命本人到場我不去會怎樣?

378 條本身無罰鍰,但不到場會被記錄在卷,可能被認定欠缺和解誠意,在後續判決中形成不利心證。

Q3公司被告時誰要到場?

法定代理人即公司負責人本人,不能只派法務或律師代替出席。

Q4什麼是試行和解?

法院在訴訟進行中主動促成兩造達成和解的程序,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Q5和解方案是什麼?

法官依民訴 377-1、377-2 條為雙方擬定的具體和解內容,當事人同意即成立。

Q6和解到場時說的話會被當判決依據嗎?

依民訴 422 條,和解程序中當事人所為的讓步陳述,於和解不成立後不得採為裁判基礎。

Q7我可以聲請法官命對方本人到場嗎?

可以,得具狀向法院聲請,說明為何需要對方本人出席以探詢真意或確認給付能力。

Q8法定代理人包含哪些人?

包含未成年人的父母、受監護人的監護人,以及法人的代表人等依法得代為法律行為之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一般委任律師代理法官命本人到場(378條)
出席義務律師可代理一切訴訟行為,本人不必到場本人或法定代理人須親自出席,律師不得代替
適用時機訴訟全程試行和解或擬定和解方案時
不出席後果無(律師已代理)無罰鍰,但可能被評價為欠缺和解誠意而生不利心證
制度目的保障當事人訴訟代理自由去中間層、直接探詢真意以促成和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89条(和解の試み)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45조(화해의 권고)
🇨🇳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96条(调解)
🇩🇪 德國ZPO § 278 Abs. 3(Anordnung des persönlichen Erscheinens zur Güteverhandl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21 et 127(conciliation, comparution personnelle)
🇺🇸 美國FRCP Rule 16(pretrial / settlement con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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