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33 條(因聲請調解提付仲裁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33 條規定,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的時效,若調解撤回、被駁回、不成立或仲裁不能達成判斷,視為自始不中斷。
Q · 跑去調解委員會調解,時效就安全了嗎?
依民法第 133 條,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取得的時效中斷效力是「附條件」的。只要調解之聲請被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被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原本的中斷就視為從來沒發生過,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溯及繼續計算。對方只要消極不出席讓調解破局,你的時效保障就跟著破局,這是免費調解最大的隱藏風險。
白話解讀
調解和仲裁常被推銷成「便宜、快速、不傷和氣」的糾紛解決方式。它們確實有這些優點,但這條提醒你一件冷酷的事:如果調解聲請被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者仲裁請求被撤回、仲裁庭無法作出判斷,你的時效中斷效力會被視為從來沒發生過。很多人跑去申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對方不出席三次後調解不成立,你想說「再找律師吧」,結果時效已經過了。調解的本質是「雙方都要有意願」,對方只要消極抵抗就能讓調解破局,而你的時效就跟著破局。仲裁也一樣,雖然比較罕見,但在商業合約糾紛中,仲裁不能達成判斷的情況確實發生。這條的真正意義是:調解和仲裁是「溫和的選擇」,但溫和的代價是不穩定,你的時效保障完全看對方的配合度。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33 條為時效中斷的失效規定,針對「聲請調解」與「提付仲裁」這兩種中斷事由設下條件: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原已發生的時效中斷效力即視為不中斷,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溯及自始繼續進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133 條是什麼?▾
規定因調解或仲裁取得的時效中斷,在調解/仲裁失敗時溯及失效的條文。
Q2調解委員會對方不出席調解不成立怎麼辦?▾
立刻檢查原時效剩餘期間,並在 6 個月內正式起訴(搭配第 130 條補救)。
Q3調解不成立書能不能拿去強制執行?▾
不能。調解不成立書只證明調解失敗,沒有執行力,仍須另行起訴取得執行名義。
Q4調解不成立後時效還會繼續算嗎?▾
會。中斷效力溯及消失,原消滅時效繼續進行,必須主動行動。
Q5仲裁的時效規定和調解一樣嗎?▾
一樣。本條把兩者並列,撤回、不成立、不能達成判斷都視為不中斷。
Q6聲請調解前要先做什麼保住時效?▾
聲請調解同時寄存證信函(第 129 條請求),破局還有第 130 條的 6 個月緩衝。
Q7只剩 3 個月時效還能聲請調解嗎?▾
風險高。建議直接起訴,再於訴訟中請求法院調解,中斷效力即跟隨訴訟。
Q8民法 133 條和第 130 條怎麼配合?▾
133 讓調解破局時效溯及失效,130 提供請求後 6 個月內起訴的補救窗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時效中斷穩定性 | 失效風險 | 成本 |
|---|---|---|---|
| 正式起訴 | 高(中斷跟隨訴訟) | 撤回/駁回才失效(第 131 條) | 需繳裁判費 |
| 聲請調解 | 低(依對方配合度) | 撤回/駁回/不成立即溯及失效(本條) | 鄉鎮市調解免費 |
| 提付仲裁 | 中(程序較嚴謹) | 撤回/不能達成判斷即失效(本條) | 仲裁費用較高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