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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33 條(因聲請調解提付仲裁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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