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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33 條(因聲請調解提付仲裁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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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33 條規定,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的時效,若調解撤回、被駁回、不成立或仲裁不能達成判斷,視為自始不中斷。

Q · 跑去調解委員會調解,時效就安全了嗎?

依民法第 133 條,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取得的時效中斷效力是「附條件」的。只要調解之聲請被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被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原本的中斷就視為從來沒發生過,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溯及繼續計算。對方只要消極不出席讓調解破局,你的時效保障就跟著破局,這是免費調解最大的隱藏風險。

白話解讀

調解和仲裁常被推銷成「便宜、快速、不傷和氣」的糾紛解決方式。它們確實有這些優點,但這條提醒你一件冷酷的事:如果調解聲請被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者仲裁請求被撤回、仲裁庭無法作出判斷,你的時效中斷效力會被視為從來沒發生過。很多人跑去申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對方不出席三次後調解不成立,你想說「再找律師吧」,結果時效已經過了。調解的本質是「雙方都要有意願」,對方只要消極抵抗就能讓調解破局,而你的時效就跟著破局。仲裁也一樣,雖然比較罕見,但在商業合約糾紛中,仲裁不能達成判斷的情況確實發生。這條的真正意義是:調解和仲裁是「溫和的選擇」,但溫和的代價是不穩定,你的時效保障完全看對方的配合度。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33 條為時效中斷的失效規定,針對「聲請調解」與「提付仲裁」這兩種中斷事由設下條件: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原已發生的時效中斷效力即視為不中斷,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溯及自始繼續進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133 條是什麼?

規定因調解或仲裁取得的時效中斷,在調解/仲裁失敗時溯及失效的條文。

Q2調解委員會對方不出席調解不成立怎麼辦?

立刻檢查原時效剩餘期間,並在 6 個月內正式起訴(搭配第 130 條補救)。

Q3調解不成立書能不能拿去強制執行?

不能。調解不成立書只證明調解失敗,沒有執行力,仍須另行起訴取得執行名義。

Q4調解不成立後時效還會繼續算嗎?

會。中斷效力溯及消失,原消滅時效繼續進行,必須主動行動。

Q5仲裁的時效規定和調解一樣嗎?

一樣。本條把兩者並列,撤回、不成立、不能達成判斷都視為不中斷。

Q6聲請調解前要先做什麼保住時效?

聲請調解同時寄存證信函(第 129 條請求),破局還有第 130 條的 6 個月緩衝。

Q7只剩 3 個月時效還能聲請調解嗎?

風險高。建議直接起訴,再於訴訟中請求法院調解,中斷效力即跟隨訴訟。

Q8民法 133 條和第 130 條怎麼配合?

133 讓調解破局時效溯及失效,130 提供請求後 6 個月內起訴的補救窗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時效中斷穩定性失效風險成本
正式起訴高(中斷跟隨訴訟)撤回/駁回才失效(第 131 條)需繳裁判費
聲請調解低(依對方配合度)撤回/駁回/不成立即溯及失效(本條)鄉鎮市調解免費
提付仲裁中(程序較嚴謹)撤回/不能達成判斷即失效(本條)仲裁費用較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第147条(裁判上の請求等による時効の完成猶予及び更新)
🇰🇷 韓國민법 제173조(화해를 위한 소환, 임의출석)
🇨🇳 中國民法典第195条(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 德國BGB § 204(Hemmung der Verjährung durch Rechtsverfolgung)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238(suspension de la prescription en cas de médiation ou concili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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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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