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39 條(時效因事變而不完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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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on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快到期時遇到不可抗力 → 1個月補救
woyaoshangbang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時效因事變而不完成)
fireelena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時效不完成 :
1個月 139
6個月 140 141
1年 142 143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一個月內」仍得算在時效內
punica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因法律上障礙」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得類推適用139條規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