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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39 條(時效因事變而不完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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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一個月內」仍得算在時效內
punica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因法律上障礙」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得類推適用139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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