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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25134 號
要旨
大陸淪陷,原債權關係是否存在,能否繼續核發撫卹金疑義
全文內容
按本件本部曾於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以法 84 律決字第一八○○四號函復行政院秘書處有案,合先敘明。茲謹依行政八十四年九月七日台八十四內字第三二七○二函副本抄附該院有關單位意見一所敘:「‥‥大陸淪陷,原債權關係是否存在,能否繼續核發」之問題,酌予補充說明如左:
一 原已存在之債權,於大陸淪陷後,如無債之消滅原因,似仍繼續存在。
二 至於高君之撫卹金請定權是否已罹於消滅時效?似宜視其請求權之行使有無法律上之障礙 (係指內在於權利之障礙;關於權利人本身所存個人的障礙或其他事實上之障礙,不包括在內) ,以致消滅時效不得起算 (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參照;並請參見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五三號及七十九年台上字第六六一號民事判決、史尚寬著「民法原論總則」第二四一頁、施啟揚著「民法總則」第三五三頁) ;或其請求權雖能行使,惟於時效起算後,有無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例如因戰亂致交通隔絕等妨礙事由) ,致不能中斷其時效 (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參照) 之情形而定;因涉及事實之認定,宜由主機關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