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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04214 號
要旨
撫卹金請求權有無罹於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疑義
全文內容
一 關於高君之撫卹金請求權有無罹於消滅時效規定之適乙節,經查本部前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以法 84 律決字第二五一三四號函復內政部略以:「‥‥似宜視其請求權之行使有無法律上之障礙 (係指內在於權利之障礙;關於權利人本身所存個人的障礙或其他事實上之障礙,不包括在內) ,以致消滅時效不得起算 (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參照;並請參見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五三號及七十九年台上字第六六一號民事判決、史尚寬著「民法原論總則」第二四一頁、施啟揚著「民法總則」第三五三頁) ;或其請求權雖能行使,惟於時效起算後,有無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情事變 (例如因戰亂致交通隔絕等妨礙事由) ,致不能中斷其時效 (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參照) 之情形而定;因涉及事實之認定,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首揭疑義,仍請參考上開本部意見。
二 有關本部曾否受理因大陸淪陷而停發補償金 (費) 之申請補發案件乙節,經查本部曾後受理前河南開封高等法院檢察官林○及前浙江黃岩地方法院書記官長王○珍兩位之大陸遺族請領續 (補) 發撫卹金案二件,案經轉准主管機關銓敘函復略以:「現行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並無大陸地區遺族得以請卹之規定。」從而,均未同意發給。
三 有關本案有無訂定通案性處理規定之必要乙節,本案如考慮撫金由國庫支給,且估計有其他守土傷亡者 (或繼承人) 將援例申請補發時,似可考慮訂定通案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