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52 條(取得時效)
- 1.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 2.前項情形,需役不動產為共有者,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或對於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 3.向行使不動產役權取得時效之各共有人為中斷時效之行為者,對全體共有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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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52 條規定不動產役權時效取得要件為「繼續並表見」,且共有需役不動產時一人行為效力及全體,中斷時效則須對各共有人分別為之。
Q · 走鄰居家的地二十年能變成我的權利嗎?
依民法第 852 條第一項,不動產役權可因時效而取得,但使用方式必須符合「繼續」(長期固定使用,非偶爾為之)加「表見」(公開明顯,非隱藏暗中)兩個要件,缺一不可。地下管線、暗渠、埋在牆內的電線等不表見的使用,無論存續幾十年都不能主張時效取得。第二項處理需役不動產為共有情形,共有人中一人的行使行為效力及於全體;第三項規定地主中斷時效時必須對每一位行使中的共有人分別為之,漏一個就對全體不生中斷效力。
白話解讀
你家後面有條小路,走了二十年,從來沒人攔你。有一天地主突然圍起來說「這是我的地,你不能走」。你慌了。但如果你這二十年的通行符合兩個條件:「繼續」(不是偶爾走一次,是長期固定在走)加上「表見」(這條路明擺在那裡,不是你半夜偷偷穿過人家院子),你可能已經透過時效取得了不動產役權。這代表你可以去地政機關登記,從此合法使用這塊地。但這裡有個坑:如果你用的方式是「不表見」的,例如埋在地底下的管線,就算你用了五十年也不算。法律只保護那些地主「看得到你在用但沒阻止」的狀況。第二項更有意思:如果你這塊需役地是跟兄弟姊妹共有的,只要你一個人持續在走那條路,效果及於所有共有人。反過來,地主想中斷時效,必須對每一個正在行使通行的共有人都做中斷行為,漏一個就對全體不生效。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52 條為不動產役權時效取得制度的核心規範,建立「繼續並表見」雙重要件作為篩選器,並處理需役不動產為共有時時效效力的歸屬及中斷時效須及於各共有人的程序要求,是物權法中將長期使用事實轉化為法定權利的關鍵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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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不動產役權時效取得要多久?▾
原則 20 年(民法 769 條),善意有正當理由 10 年(民法 770 條)
Q2什麼是「繼續並表見」?▾
繼續=長期固定使用,表見=公開明顯可見,地下管線等隱藏使用不符合
Q3地主要怎麼中斷時效?▾
寄存證信函明確反對、提起訴訟,且必須對每一位行使中的共有人都做
Q4時效完成就自動取得權利嗎?▾
不會,必須向地政機關聲請登記後權利才正式成立
Q5前手的使用年限可以加計嗎?▾
可以,依民法 947 條占有繼承規定,買受人可加計前手占有期間
Q6共有人一人主張時效效力及全體嗎?▾
是,第二項規定共有人一人行為效力及於全體共有人
Q7埋地下的管線可以時效取得嗎?▾
不行,地下管線屬「不表見」,無論幾十年都不符合要件
Q8袋地通行權跟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差在哪?▾
袋地是法定通行權(民法 787),時效取得是 20 年使用累積的役權,兩者可競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imeAcquired | contractual |
|---|---|---|
| 成立方式 | 20 年(或善意 10 年)繼續並表見的使用累積 | 雙方合意 + 公證 + 登記,即時成立 |
| 舉證負擔 | 使用方原需證明繼續、表見、期間滿足 | 以契約書、登記簿謄本為證 |
| 使用範圍 | 以實際長期使用範圍為準 | 契約明定範圍 |
| 地主防禦方式 | 必須在時效完成前以存證信函、訴訟、實體阻隔中斷 | 契約解除或終止依民法債編 |
| 權利成立時點 | 時效完成後仍須登記方為權利人 | 登記後立即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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