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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52 條(取得時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2. 前項情形,需役不動產為共有者,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或對於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3. 向行使不動產役權取得時效之各共有人為中斷時效之行為者,對全體共有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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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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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其他共有人必須時效取得共有物之權利,違反「不能強迫他人取得權利」之羅馬法原則
haoyuliu
a year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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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ygirl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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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ko1013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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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