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52 條(取得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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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52 條規定不動產役權時效取得要件為「繼續並表見」,且共有需役不動產時一人行為效力及全體,中斷時效則須對各共有人分別為之。
Q · 走鄰居家的地二十年能變成我的權利嗎?
可以,但必須是「繼續並表見」的使用
依民法第 852 條第一項,不動產役權可因時效而取得,但使用方式必須符合「繼續」(長期固定使用,非偶爾為之)加「表見」(公開明顯,非隱藏暗中)兩個要件,缺一不可。地下管線、暗渠、埋在牆內的電線等不表見的使用,無論存續幾十年都不能主張時效取得。第二項處理需役不動產為共有情形,共有人中一人的行使行為效力及於全體;第三項規定地主中斷時效時必須對每一位行使中的共有人分別為之,漏一個就對全體不生中斷效力。
深度解讀
你家後面有條小路,走了二十年,從來沒人攔你。有一天地主突然圍起來說「這是我的地,你不能走」。你慌了。但如果你這二十年的通行符合兩個條件:「繼續」(不是偶爾走一次,是長期固定在走)加上「表見」(這條路明擺在那裡,不是你半夜偷偷穿過人家院子),你可能已經透過時效取得了不動產役權。這代表你可以去地政機關登記,從此合法使用這塊地。但這裡有個坑:如果你用的方式是「不表見」的,例如埋在地底下的管線,就算你用了五十年也不算。法律只保護那些地主「看得到你在用但沒阻止」的狀況。第二項更有意思:如果你這塊需役地是跟兄弟姊妹共有的,只要你一個人持續在走那條路,效果及於所有共有人。反過來,地主想中斷時效,必須對每一個正在行使通行的共有人都做中斷行為,漏一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不動產名詞
- 中斷時效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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