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52 條(取得時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 前項情形,需役不動產為共有者,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或對於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 向行使不動產役權取得時效之各共有人為中斷時效之行為者,對全體共有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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