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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68 條(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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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8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以所有之意思」,1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owens
a year ago
因§944I而本條例為推定占有人皆為善意無過失之占有人
sky1112
2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1️⃣動產(物權)是所有權人「取得時效」十年即為善意取得人之所有權。 2️⃣不動產無時效消滅的問題。 3️⃣債權的消滅時效分為二年、五年、十五年。 1.一般的債權消滅時效是15年,譬如契約請求權(EX:借款契約、買賣契約、卡債等)。 2而一年以下定期給付的債權(EX: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消滅時效較短,各期的時效只有5年。 3最短的2年時效,譬如日常消費(EX:旅館住宿費、餐飲費、貨運費、動產租賃的租金(譬如租車)、商人及製造業等供應的商品(譬如到家樂福買牛奶),因為此等債權多發生於日常頻繁的交易,若時效拖長了,除了有無窮無盡的訴訟,也容易因為時間久了舉證不易。 4.另一種消費則是對專業人士的消費(EX:醫師看診費、律師委任費、會計師、公證人公證費、技師、承攬人等之報酬),都是2年內要趕快行使權利。
yyhan48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動產:惡意十年善意五年 不動產:惡意二十年善意十年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