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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68-1 條(動產所有權之占有時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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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以所有之意思,5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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