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重點摘要民法第768條之1規定,善意無過失、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動產滿五年者,取得該動產所有權,較一般時效十年減半。
Q · 我買的二手貨被原主人追討,能保住嗎?
買得乾淨、善意占有滿五年,所有權就是你的
依民法第768條之1,只要你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該動產,且取得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占有滿五年即取得所有權。三個關鍵:占有開始時不知情也沒有可疑跡象(善意無過失)、占有方式公開不藏匿、五年內未中斷。若占有起始時有可疑(價格離譜、來源不明),則不適用本條,須回到第768條的十年。
你在二手市集買了一支古董懷錶,賣家說是祖傳的,你付了合理價錢、拿了收據,然後戴了五年。五年後,原來這支錶是 2015 年從某個收藏家那裡被偷走的。真正的主人找上門說「還我」。你知道嗎?法律站在你這邊。只要你當初買的時候不知情、也沒有明顯該起疑的理由(善意無過失),用公開、和平、持續的方式占有滿五年,這支錶的所有權就從原主人轉移到你身上。這不是「你贏了訴訟」,是「法律上它就是你的了」。這條是 2009 年新增的,專門拉平動產和不動產取得時效的漏洞。第 768 條講一般情況要十年,這條講「乾淨買家」只要五年。差一倍,差在你買的當下心裡乾不乾淨。
民法第768條之1為動產取得時效的特別規定,指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動產,且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於滿五年時取得該動產所有權。相對於第768條一般情形須占有十年,本條對善意無過失的占有人給予減半的五年期間,用以平衡原所有權保護與交易秩序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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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短期取得時效,善意無過失、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動產滿五年取得所有權。
差在占有開始時乾不乾淨:善意無過失五年,其他情形依第768條須十年。
取得時既不知道也沒有理由懷疑該物有權利瑕疵,用理性人標準判斷。
占有之始既不知道、也沒有理由懷疑該動產有權利瑕疵,以理性人標準判斷而非看主觀心態。
前者要求善意無過失只要五年,後者不問善意惡意但須占有十年。
善意取得是交易當下即時取得,本條是占有經過五年期間後才原始取得,制度與時點不同。
盤點取得證據→確認善意無過失→計算占有滿五年→書面主張時效取得,必要時提確認所有權之訴。
從以所有意思占有起算,須和平公然繼續未中斷;繼承取得得依第947條接續前手期間合併計算。
保留收據、匯款紀錄、賣家身分、對話截圖,證明取得時價格合理、來源無可疑跡象。
依第947條將被繼承人的占有期間併入自己的占有計算,家族保險單、報稅、展示紀錄可佐證連續占有。
善意無過失者用768條之1五年更快取得;無法證明善意者只能走768條十年。
須先通過第949、950條盜贓遺失物回復期間的特別限制,原主人補償價金可取回,之後才論時效取得。
| 比較項目 | 第768條之1(本條) | 第768條(一般) |
|---|---|---|
| 適用情形 | 善意無過失的乾淨占有 | 不問善意惡意 |
| 占有期間 | 五年 | 十年 |
| 占有要件 | 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 | 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 |
| 立法時點 | 2009年新增 | 民法物權編原有 |
| 立法目的 | 拉平動產與不動產善意取得時效落差 | 維護長期占有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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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期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與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之體例一致,並期衡平,爰仿日本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韓國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增訂本條,明定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期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與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之體例一致,並期衡平,爰仿日本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韓國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增訂本條,明定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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