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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民法 第 769 條(不動產之一般取得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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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769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達二十年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已登記土地不適用。

Q · 占別人的土地很久,可以變成我的嗎?

依民法第769條,須同時滿足四要件:以所有之意思(自主占有)、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且占有期間達二十年,標的限「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符合者得向地政事務所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已登記在他人名下的土地,占有再久也不適用本條,這是刷掉九成想像的關鍵限制。

白話解讀

你知道嗎?在台灣,有一種「時間換土地」的遊戲規則。你占著一塊不是你的土地,用「把它當自己的」那種方式,和平、公開、沒中斷地住了二十年,你就可以跑去地政事務所,要求把這塊地登記在你名下。聽起來像荒野求生的劇本,但這就是民法第 769 條。不過這條有一個關鍵到很多人忽略的限制:只適用「未登記」的不動產。已經登記在別人名下的土地,占一百年也沒用。台灣目前未登記土地已經極少,所以這條實務上最常出現的戰場是:祖傳老屋底下的那塊歷史悠久、從日治時代就沒人去辦登記的畸零地,或是長輩口頭說「這塊地給你」但從沒過戶、你卻實際管理了二、三十年的情境。看懂這條,你就知道家族裡那些「我爺爺當年說要給我」的土地故事,在法律上到底有沒有戲。

法律定性

民法第769條為不動產一般取得時效規定,指占有人以所有之意思,於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即取得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之權利。其核心限制在於標的須為「未登記不動產」,且占有須屬「自主占有」而非借用、租賃等他主占有,構成台灣物權法時效取得制度的基礎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占別人土地20年就變我的嗎?

限未登記土地且須自主占有,已登記者占再久也不行。

Q2什麼是以所有之意思占有?

把土地當自己的在管理,不是借用、租用或暫時看管。

Q3時效取得要怎麼申請?

備齊占有證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再經3個月公告。

Q4祖傳沒過戶的地能用這條嗎?

若該地未登記且你自主占有滿20年,有機會;先調謄本確認登記狀態。

Q5和平、公然是什麼意思?

沒用暴力威脅趕走原主人(和平)、沒躲躲藏藏(公然)。

Q6占有被中斷會怎樣?

時效中斷後20年從零重算(民法第771條)。

Q7善意占有可以縮短年限嗎?

可以,民法第770條善意且無過失者縮短為10年。

Q8登記完成後請求權有時效嗎?

實務見解多認登記請求權適用15年消滅時效(民法第125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769_一般取得時效art770_特別取得時效art768_動產取得時效
標的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他人之動產
占有期間20年10年10年
主觀要件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前述要件+占有之始善意並無過失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
法律效果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第162条(所有権の取得時効、20年占有)
🇰🇷 韓國민법 제245조(점유로 인한 부동산소유권의 취득)
🇩🇪 德國BGB § 900(Buchersitzung, 30 Jahre)/ § 927(Aufgebotsverfahren)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272(prescription acquisitive immobilière, 30 ans / 10 ans de bonne foi)
🇺🇸 美國Adverse possession(common law,各州 10-20 年不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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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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