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69 條(不動產之一般取得時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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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allison374893
a year ago
我準備吿人
惡意占有,且是請求權
interesting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需等地政機關登記完畢,始取得所有權。占有人可單獨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登記,並無所謂登記義務人存在。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以所有之意思」,20年間「1️⃣和平、2️⃣公然、3️⃣繼續」占有他人「4️⃣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常作為公用地役判斷標準
huihsuan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和770差異在善意無過失
32635554
6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2.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