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法 第 772 條(所有權以外財產權取得時效之準用)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772 條讓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地上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也能因取得時效而取得,民國 98 年修法後已登記不動產同樣適用。

Q · 別人土地有登記,我長期使用就完全沒辦法了嗎?

依民法第 772 條準用第 769 條、第 770 條,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地上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可因取得時效而取得。民國 98 年修法增訂「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後,即使土地登記在他人名下,只要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公然占有滿一定年限,仍可向法院主張時效取得,但取得的是使用權而非所有權。

白話解讀

你以為「土地有登記就沒人能動」?民國98年以前確實如此。但這條在2009年悄悄開了一道門:就算土地登記在別人名下,只要你長期、和平、公開地使用它,你可以時效取得「地上權」「不動產役權」這類財產權。不是所有權,但法律上能讓你「合法待在上面」,對方不能隨便趕你走。舉個例子:你家阿公從民國60年就在隔壁林先生的土地上蓋三合院住到現在,那塊地林先生有登記,以前的見解是你動不了它;但修法後,你可以向法院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對方必須配合辦理登記。這條看起來只有兩句話,實際上是把「已登記不動產」這面鐵牆鑿開一個洞。知道這個洞的人,面對長年占用糾紛時,手上多一張牌。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72 條為取得時效之準用規定,將動產與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第 768 條至第 771 條)的規則,延伸適用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例如地上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民國 98 年修法增訂後段,使已登記之不動產亦納入適用範圍,但占有人僅能取得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所有權本身仍以登記為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長輩在別人地上蓋屋住了一輩子,現在地主後代要收回,還有救嗎?

有。依第772條準用第769條,只要占有滿20年且和平、公然、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就算那塊地有登記,也可以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繼承來的占有時間可以接續計算(民法第947條)。最關鍵的不是住多久,而是以什麼意思占有,若家族歷史上曾付過租金或簽過使用同意書,時效根本沒在跑,這個事實會決定案件生死。

Q2時效取得地上權跟不動產役權差在哪?

地上權是在別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工作物的權利(民法第832條),例如蓋房子。不動產役權是為自己的不動產便利而利用他人不動產(民法第851條),最常見的是通行權、引水權。一個是我住在上面,一個是我借路過。兩種都準用第772條,家族祖厝案件走地上權,袋地通行案件走不動產役權,搞錯請求權訴訟會被駁回。

Q32009年修法前後到底差在哪?為什麼這麼重要?

修法前實務見解認為時效取得僅限於未登記之不動產,已登記的動不了。修法後增訂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等於把絕大多數已辦登記的土地拉進適用範圍,並援引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4195號判例精神。如果你的占有事實橫跨2009年前後,這條修法直接救了你。

Q4已登記土地可以時效取得嗎?

民國 98 年修法後可以,但只能時效取得地上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等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不能取得所有權。

Q5民法 772 條是什麼?

把第 768 至 771 條的取得時效規則準用到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並讓已登記不動產也適用。

Q6什麼叫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

占有人主觀上把自己當作地上權人而使用土地,而非承租、借用或承認對方所有權,這是時效進行的前提。

Q7地上權時效取得和不動產役權差在哪?

地上權是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工作物,不動產役權是為自己不動產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如通行、引水。

Q8時效取得地上權怎麼申請?

確認以行使地上權意思占有 → 蒐集占有證據 → 計算占有年限 → 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 → 對方異議則訴訟。

Q9時效取得地上權要占有幾年?

準用第 769 條一般為 20 年,符合第 770 條善意且有登記意思者為 10 年;繼承占有得依第 947 條合併計算。

Q10怎麼證明自己長期占有?

歷年水電費收據、戶籍遷入紀錄、門牌編釘、里長證明、鄰居證詞、空照圖與街景歷史影像越完整越好。

Q11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要花多少錢?

地政登記規費依權利價值計算,若進入訴訟另有裁判費(依標的價額約 1.1%)與律師費。

Q12時效取得地上權 vs 直接買土地哪個有利?

時效取得只拿到使用權且舉證困難耗時,買賣取得所有權最完整,本條多用於無法協商的長年占用糾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shangquanbudongchanyiquan
適用標的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民法 832)為自己不動產之便利而利用他人不動產,如通行、引水(民法 851)
典型情境祖厝、三合院蓋在他人登記土地上袋地長年穿越鄰地通行、管線通過
時效取得依據第 772 條準用第 769、770 條第 772 條準用第 769、770 條(須繼續且表見)
登記審查依據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登記審查要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日本民法第 163 条(所有権以外の財産権の取得時効)
🇰🇷 韓國민법 제248조(소유권 이외의 재산권의 취득시효)
🇩🇪 德國BGB § 900(Buchersitzung,登記取得時效,第 2 項及於得占有之其他權利);§ 1033(用益權之取得時效)
🇫🇷 法國Code civil art. 2258 et s.(usucapion);art. 690(servitudes continues et apparentes par prescription)
🇺🇸 美國Prescriptive easement(時效役權)+ adverse possession(逆權占有,普通法對照)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