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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71 條(取得時效之中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二、變為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三、自行中止占有。 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2. 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得時效亦因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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