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71 條(取得時效之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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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三、自行中止占有。 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 2.依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得時效亦因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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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771 條規定取得時效中斷的四種事由,並明定地主依第 767 條起訴請求返還占有物時,占有人取得時效即因而中斷、歸零重算。
Q · 占用土地很多年,被原地主告了,我累積的時效會怎樣?
會。對方起訴那刻,時效就歸零重算
依民法第 771 條第二項,所有權人依第 767 條起訴請求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取得時效因而中斷。中斷就是歸零,自起訴時重新起算,且不論官司最後誰勝誰敗、拖延多久都一樣。這也是為什麼真正的地主即使勝算不確定,也會選擇先起訴按下歸零鍵。
深度解讀
你阿公留下一塊沒登記的山坡地,你家從民國 80 年就住在那、種菜、繳水電,自己的房子蓋上去。你以為再撐幾年就能去登記成自己的——這就是「取得時效」的威力。但這條法律在告訴你另一件事:那個時鐘不是只會往前走的。它會停、會歸零、會被人一紙訴狀重置。你離開了?歸零。你突然開始付租金給別人?歸零。你被趕走超過一年沒回來?歸零。真正的地主去法院告你還地?即使他最後敗訴,你算到今天的年份全部作廢重新計算。很多人撐了 15 年以為穩了,其中有一年離開去國外,回來還以為繼續算,結果時鐘早就停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占有人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非名詞
- 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條文
- 第七百六十七條條文
- 起訴名詞
- 民法 第 125 條條文
- 民法 第 13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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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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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