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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3)台函民字第 477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3 年 09 月 08 日

要旨

查地役權之取得時效之期間,因其開始使用供役地時,是否善意並無過失而異,申言之,使用之始即屬善意並無過失者,依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準用同法第七百七十條之規定,為十年;反之,準用同準第七百六十九條之規定,為二十年。本件取得時效之期間,自應參考上開規定及勘酌實際情形定之,並應注意同法第七百七十一條之規定。

全文內容

查地役權之取得時效之期間,因其開始使用供役地時,是否善意並無過失而異,申言之,使用之始即屬善意並無過失者,依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準用同法第七百七十條之規定,為十年;反之,準用同法第七百六十九條之規定,為二十年。本件取得時效之期間,自應參考上開規定及斟酌實際情形定之,並應注意同法第七百七十一條之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3)台函民字第 477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3 年 09 月 08 日發布,要旨:查地役權之取得時效之期間,因其開始使用供役地時,是否善意並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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