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貴局所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列管價購已逾 15 年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土地得否以確定判決書作為申請建造執照土地權利證明並有該土地地上權疑義一案
主旨
有關貴局所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列管價購已逾 15 年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土地(新○市中○區秀○段 000 地號土地)得否以確定判決書作為申請建造執照土地權利證明並有該土地地上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0 年 12 月 10 日新北工建字第 1102375110 號函。 二、按地上權之取得,須基於地上權之設定(民法第 758 條規定)、基地租賃(民法第 422 條之 1 規定)、讓與(民法第 838 條第 1項規定)等法律行為,或基於時效取得(民法第 772 條、第 769 條、第 770 條規定)、繼承(民法第 1147 條、第 1148 條規定)、法定地上權(民法第 838 條之 1、第 876 條、第 425 條之 1、第 924 條之 2 及第 927 條第 3 項規定)、因徵收而取得等法律行為以外之原因,而取得地上權(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109 年 10 月修訂 7 版,第 596 頁至 602 頁參照)。有關貴局所詢本件判決內容之有權占有是否表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具有地上權,後續就系爭土地供建築使用之相關權利等情,依判決內容所示,占有人固係有權占有,惟是否具有地上權,則應視其是否有取得地上權之行為而定;至於是否為供建築使用之相關權利部分,因涉及建築法之解釋適用及具體個案事實判斷,仍請貴局本於職權卓處。
正本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