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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2919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占有人占有之始,須有意思能力,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得否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疑義

全文內容

按時效取得係直接基於法律規定,非屬法律行為,為國內學者通說 (史尚寬著「物權法論」第七六頁、姚瑞光著「民法物權論」第六○頁、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 (上) 」第一七三頁參照) ,實務上亦同此見解 (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四七一號民事判決參照) 。又時效取得既非法律行為,解釋上當然不需要有行為能力,僅須有意思能力,從而,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有意思能力者,自得主張時效取得 (王澤鑑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 (七) 」第二二四頁至二二五頁參照) 。本件 貴部 (內政部) 認為占有人占有之始,須有意思能力,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之意見,本部敬表贊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法律決字第 2919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12 月 17 日發布,要旨:占有人占有之始,須有意思能力,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得否主張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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