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重點摘要民法第773條規定,土地所有權於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他人干涉無礙所有權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Q · 無人機飛過我家上空,算侵入我的土地嗎?
要看高度,在有利益範圍內才算
依民法第773條,土地所有權於「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他人干涉若無礙所有權之行使,不得排除之。因此無人機在低空(如五至十公尺)盤旋偷拍、製造噪音,屬有利益範圍內的干涉,可請求排除;但一兩百公尺以上的合法飛航高度通常無礙地表使用,不得排除。判準不是「有沒有飛過」,而是「飛到哪、有沒有妨礙利用」。
你買了一塊地,你以為你買的是「那塊平面」。錯了。法律上你買的是一個立體的柱狀空間:從你腳下的土地向上延伸到天空,向下延伸到地底。但這個柱子不是無限高也不是無限深,它有一條隱形的邊界線:「行使有利益的範圍」。超過那條線,就算有人在上面或下面做了什麼,你也管不著。無人機飛過你家屋頂三百公尺的天空,你沒辦法主張他侵入你的土地;捷運從你家地底三十公尺深處通過,你也沒辦法要求他改道。但如果那架無人機降到你家院子五公尺上方偷拍,或隔壁地下室挖到快碰到你家地基,這就進入「有利益範圍」了,你有權排除。這條的戰場不是「有沒有侵入」,是「侵入到哪、有沒有妨礙到你」。
民法第773條為土地所有權範圍的界定規範,揭示土地所有權並非僅及於地表平面,而是於「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垂直延伸至土地上空與地下;惟若他人之干涉無礙所有權之行使,所有權人即不得排除之,從而將傳統絕對所有權限縮為以實際利益為界的相對空間支配。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看高度。如果是在你土地的「有利益範圍」內,例如五到十公尺的低空偷拍或噪音干擾,屬於本條的干涉,你可以主張排除。但一兩百公尺以上的合法飛航高度就不是本條保護範圍。內行人提示:本條搭配個資法、民法第195條人格權侵害一起主張,力道會比單純用本條強很多,特別是在偷拍案件。
可以,但要先走程序。依民法第797條,你應先通知鄰居在相當期限內刈除,鄰居不刈除時你才可以自行除去並請求費用。本條則給你一個更基礎的主張:這些樹根已經進入你土地所有權的有利益範圍。內行人提示:通知時用存證信函並拍照存證,這份文件是你日後請求刈除費用的關鍵證據。直接動手不通知,費用可能拿不到。
原則上不行。依本條「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地下幾十公尺深處的公共運輸通常不影響你地表的使用。但如果深度較淺,導致地表建築有結構風險或震動影響,就進入有利益範圍了。另外大眾捷運法對地下穿越有另外的補償規定。內行人提示:捷運穿越你家地下時,政府通常會設定地上權或地下使用權並給補償金,沒收到通知別忽略公告,那可能就是你的補償機會。
界定土地所有權的立體範圍:及於土地上下,但以行使有利益之範圍為界,無礙使用之干涉不得排除。
指所有權人實際利用所及的上下空間,低空、淺層地下多屬之,高空合法飛航、深層工程多不屬之。
不是。本條明文以利益範圍為界,否定羅馬法上達天空、下及地心的絕對觀念。
773確立你的立體空間主權範圍,767則是發現越界後排除侵害、返還的具體請求工具。
固定深度高度證據 → 確認在有利益範圍 → 存證信函援引773+767 → 聲請假處分並提排除侵害之訴。
委請測量技師或地政士出具越界事實書面,佐以妨礙地表或建築使用的證據。
占用期間的相當租金或使用利益、工期延誤損失,加法定遲延利息5%。
排除侵害為非財產訴訟,裁判費依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律師費視複雜度約8-15萬起。
兩條搭配用:773確立空間主權、767提供排除返還請求權,存證信函並列力道最強。
| scenario | in_interest_range | can_exclude | basis |
|---|---|---|---|
| 高空合法飛航(百公尺以上) | 否 | 不得排除 | 773後段:無礙所有權行使 |
| 低空盤旋偷拍(數公尺) | 是 | 得排除 | 773+767物上請求權 |
| 深層地下捷運穿越(數十公尺) | 否 | 原則不得排除 | 773後段;另依大眾捷運法補償 |
| 淺層地下開挖危及地基 | 是 | 得排除 | 773+767,進入有利益範圍 |
| 鄰地樹根越界頂裂地面 | 是 | 得排除 | 773+797通知刈除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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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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