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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89 條(通行權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2.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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