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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民法789通行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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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2. 2.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789 條規定,因土地分割或一部讓與而成為袋地者,所有人只能通行原讓與人、受讓人或他分割人之土地,且無須支付償金。

Q · 我分到的地沒路走,可以找隔壁鄰居通行嗎?

若袋地是分割造成的,只能走原當事人的地,且免付錢

要看袋地的成因。若是土地分割或一部讓與造成(含繼承分割),依民法第 789 條只能通行當年一起分割或讓與的對象及其繼承人,不能找其他鄰地,但相對地無須支付償金。若是天然形成的袋地,才適用第 787 條,可通行周圍任何鄰地但須付償金。成因決定你找誰、付不付錢。

白話解讀

有一種「袋地」是老天爺造成的,有一種是自己造成的。這條專門處理後者。當你把一塊土地切一半賣掉,或是兄弟姊妹繼承後分割成好幾塊,結果其中一塊沒有路可以走到公路,這塊「沒路走」的土地主人,只能穿過當初一起切出來的那幾塊地去走,不能去煩隔壁鄰居。為什麼?因為問題是你們自己造成的,法律不允許你把自找的麻煩丟給無辜的第三人。但作為交換,你也不用付通行費。一般的袋地通行權(民法 787 條)要付償金給被通行的鄰居,這條的通行權完全免費。限制是對象範圍,補償是金錢免除。這條在遺產分割、農地分宗、建地細分的案件裡,是真正的地雷條款。很多人分完才發現自己或手足拿到一塊「沒路的地」,以為可以找隔壁通行,結果發現只能從哥哥姐姐的地上走,而且哥哥姐姐不能收錢——關係更容易因此變糟。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89 條為一般袋地通行權的特別限制規定:因土地一部讓與、分割,或數宗同屬一人之土地讓與一部而與公路無適宜聯絡時,袋地所有人僅得通行原讓與人、受讓人或他分割人之土地,且依第二項無須支付償金,將通行負擔限縮於成因的共同當事人圈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分到的地沒路走,可以找隔壁鄰居談通行嗎?

要看你的袋地是怎麼造成的。天然形成適用民法787條,可找周圍任何鄰地主張通行但要付償金;土地分割或一部讓與造成的,適用789條,只能找當年一起分割或讓與的對象及其繼承人,不能找其他鄰居。先去地政事務所調地籍異動紀錄釐清成因,是整件事的根。

Q2兄弟說可以走他的地但要我簽同意書放棄其他權利,合理嗎?

789條明文你本來就無須支付償金,這是法律給你的權利,不是恩惠。若同意書要求你放棄繼承權利或其他財產權作為交換,這個交換在法律上完全不必要。可以談通行的具體條件,但不該拿其他財產權去換本就屬於你的通行權。

Q3我買的地是自造袋地,前地主又不配合怎麼辦?

通行權跟著土地走,你可對前地主或其土地現所有人主張789條通行權,向法院提確認通行權訴訟由法院指定位置。買這種土地前務必要求辦理不動產役權登記,不要只信口頭承諾,登記後不論轉賣幾手通行權都保得住。

Q4民法 789 條是什麼?

規範分割或一部讓與造成的袋地,只能通行原當事人土地且無須支付償金,是787條一般袋地通行權的特別限制。

Q5什麼叫自造袋地?

因土地分割或一部讓與,由當事人自己造成沒路走的土地,通行對象被限縮在成因的共同當事人圈內。

Q6789 條的無償通行是什麼意思?

第二項明定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與787條一般袋地通行須付償金形成對比。

Q7繼承分割也適用 789 條嗎?

適用。共有物或遺產分割造成的袋地屬自造袋地,只能通行其他分割人之地且免償金。

Q8民法 789 條怎麼主張通行?

釐清成因→確認通行對象→存證信函協商→提確認通行權訴訟由法院指定位置→辦理役權登記。

Q9怎麼確認自己的袋地是不是自造的?

調閱歷次土地登記簿謄本與地籍異動索引,查清楚分割或讓與的時點與當事人。

Q10通行權訴訟要花多少錢?

確認通行權訴訟裁判費依非財產或標的價額計算,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可先聲請調解降低成本。

Q11通行位置和寬度怎麼確定?

雙方協商優先,不成由法院依損害最少原則指定,可爭取是否通車與最小寬度。

Q12民法 789 vs 787 哪個對我有利?

787可走任何鄰地但要付償金,789只能走原當事人地但免費。不能選,由袋地成因決定適用哪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787art_789
袋地成因天然形成、非當事人造成土地分割或一部讓與造成(含繼承分割)
通行對象周圍任何鄰地僅原讓與人/受讓人/他分割人及繼承人
是否付償金須支付償金無須支付償金
立法精神袋地利用之社會需求誰造成問題誰承擔,保護無辜第三人

art_787

袋地成因
天然形成、非當事人造成
通行對象
周圍任何鄰地
是否付償金
須支付償金
立法精神
袋地利用之社會需求

art_789

袋地成因
土地分割或一部讓與造成(含繼承分割)
通行對象
僅原讓與人/受讓人/他分割人及繼承人
是否付償金
無須支付償金
立法精神
誰造成問題誰承擔,保護無辜第三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213条(分割・一部譲渡による囲繞地通行権、償金不要)
韓國민법 제220조(분할, 일부양도와 주위통행권 - 무상)
中國民法典第291條(相鄰通行權;惟無「分割袋地無償通行」之對應特別規定)
德國BGB § 918 Abs. 2(Notweg bei willkürlicher Veräußerung eines Grundstücksteils;§ 917 Abs. 2 免 Notwegrente)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684(enclave résultant d'une division - passage sur les terrains divisés, sans indemnité)
美國Easement by necessity / way of necessity(Restatement (Third) of Property: Servitudes § 2.15)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2

(0181119 制定)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致有不通公路之土地者,不通公路土地之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0980112 修正)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立法理由一、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而讓與其一部(包括其中一宗或數宗或一宗之一部分)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亦僅得通過該讓與之土地,以貫徹本條立法精神,爰仿德國民法第九百十八條第二項後段規定,修正第一項。又所謂「同屬於一人」非指狹義之一人,其涵義包括相同數人,併予指明。   二、第二項未修正。

(0181119 制定)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致有不通公路之土地者,不通公路土地之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0980112 修正)

一、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而讓與其一部(包括其中一宗或數宗或一宗之一部分)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亦僅得通過該讓與之土地,以貫徹本條立法精神,爰仿德國民法第九百十八條第二項後段規定,修正第一項。又所謂「同屬於一人」非指狹義之一人,其涵義包括相同數人,併予指明。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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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789 條規定:「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78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78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