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 789 條規定,因土地分割或一部讓與而成為袋地者,所有人只能通行原讓與人、受讓人或他分割人之土地,且無須支付償金。
Q · 我分到的地沒路走,可以找隔壁鄰居通行嗎?
若袋地是分割造成的,只能走原當事人的地,且免付錢
要看袋地的成因。若是土地分割或一部讓與造成(含繼承分割),依民法第 789 條只能通行當年一起分割或讓與的對象及其繼承人,不能找其他鄰地,但相對地無須支付償金。若是天然形成的袋地,才適用第 787 條,可通行周圍任何鄰地但須付償金。成因決定你找誰、付不付錢。
有一種「袋地」是老天爺造成的,有一種是自己造成的。這條專門處理後者。當你把一塊土地切一半賣掉,或是兄弟姊妹繼承後分割成好幾塊,結果其中一塊沒有路可以走到公路,這塊「沒路走」的土地主人,只能穿過當初一起切出來的那幾塊地去走,不能去煩隔壁鄰居。為什麼?因為問題是你們自己造成的,法律不允許你把自找的麻煩丟給無辜的第三人。但作為交換,你也不用付通行費。一般的袋地通行權(民法 787 條)要付償金給被通行的鄰居,這條的通行權完全免費。限制是對象範圍,補償是金錢免除。這條在遺產分割、農地分宗、建地細分的案件裡,是真正的地雷條款。很多人分完才發現自己或手足拿到一塊「沒路的地」,以為可以找隔壁通行,結果發現只能從哥哥姐姐的地上走,而且哥哥姐姐不能收錢——關係更容易因此變糟。
民法第 789 條為一般袋地通行權的特別限制規定:因土地一部讓與、分割,或數宗同屬一人之土地讓與一部而與公路無適宜聯絡時,袋地所有人僅得通行原讓與人、受讓人或他分割人之土地,且依第二項無須支付償金,將通行負擔限縮於成因的共同當事人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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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的袋地是怎麼造成的。天然形成適用民法787條,可找周圍任何鄰地主張通行但要付償金;土地分割或一部讓與造成的,適用789條,只能找當年一起分割或讓與的對象及其繼承人,不能找其他鄰居。先去地政事務所調地籍異動紀錄釐清成因,是整件事的根。
789條明文你本來就無須支付償金,這是法律給你的權利,不是恩惠。若同意書要求你放棄繼承權利或其他財產權作為交換,這個交換在法律上完全不必要。可以談通行的具體條件,但不該拿其他財產權去換本就屬於你的通行權。
通行權跟著土地走,你可對前地主或其土地現所有人主張789條通行權,向法院提確認通行權訴訟由法院指定位置。買這種土地前務必要求辦理不動產役權登記,不要只信口頭承諾,登記後不論轉賣幾手通行權都保得住。
規範分割或一部讓與造成的袋地,只能通行原當事人土地且無須支付償金,是787條一般袋地通行權的特別限制。
因土地分割或一部讓與,由當事人自己造成沒路走的土地,通行對象被限縮在成因的共同當事人圈內。
第二項明定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與787條一般袋地通行須付償金形成對比。
適用。共有物或遺產分割造成的袋地屬自造袋地,只能通行其他分割人之地且免償金。
釐清成因→確認通行對象→存證信函協商→提確認通行權訴訟由法院指定位置→辦理役權登記。
調閱歷次土地登記簿謄本與地籍異動索引,查清楚分割或讓與的時點與當事人。
確認通行權訴訟裁判費依非財產或標的價額計算,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可先聲請調解降低成本。
雙方協商優先,不成由法院依損害最少原則指定,可爭取是否通車與最小寬度。
787可走任何鄰地但要付償金,789只能走原當事人地但免費。不能選,由袋地成因決定適用哪條。
| 比較面向 | art_787 | art_789 |
|---|---|---|
| 袋地成因 | 天然形成、非當事人造成 | 土地分割或一部讓與造成(含繼承分割) |
| 通行對象 | 周圍任何鄰地 | 僅原讓與人/受讓人/他分割人及繼承人 |
| 是否付償金 | 須支付償金 | 無須支付償金 |
| 立法精神 | 袋地利用之社會需求 | 誰造成問題誰承擔,保護無辜第三人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致有不通公路之土地者,不通公路土地之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立法理由一、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而讓與其一部(包括其中一宗或數宗或一宗之一部分)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亦僅得通過該讓與之土地,以貫徹本條立法精神,爰仿德國民法第九百十八條第二項後段規定,修正第一項。又所謂「同屬於一人」非指狹義之一人,其涵義包括相同數人,併予指明。 二、第二項未修正。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致有不通公路之土地者,不通公路土地之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一、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而讓與其一部(包括其中一宗或數宗或一宗之一部分)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亦僅得通過該讓與之土地,以貫徹本條立法精神,爰仿德國民法第九百十八條第二項後段規定,修正第一項。又所謂「同屬於一人」非指狹義之一人,其涵義包括相同數人,併予指明。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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