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89 條(通行權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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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5106676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該條一項之「同屬一人所有」,不包括數宗土地僅有部分共有人相同,且無實質上一體使用的情形(111/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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