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他人有通行權者。 二、依地方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取枯枝枯幹,或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者。
重點摘要民法第790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土地,但他人有通行權、或依地方習慣得進入未設圍障土地刈草放牧者,不在此限。
Q · 我的土地沒圍起來,村民進來撿柴放牛,我能趕走嗎?
若當地有此習慣且你未設圍障,趕不走
依民法第790條,土地所有人原則上可禁止他人侵入,但有兩個例外:一是對方有通行權(如民法第787條袋地通行權),二是當地有「進入未設圍障土地刈草、採枯枝、採野生物、放牧」的地方習慣。兩個條件都成立你就趕不走。想完整排除這個習慣例外,最直接的方法是設置實體圍障(圍籬、石牆、鐵絲網),告示牌不算。
你買了一塊山坡地,週末上山想蓋個小木屋,發現隔壁村的阿伯趕著牛在你的土地上吃草。你氣沖沖要趕人,阿伯說一句:「我們這邊從以前就這樣做的。」你以為這是狡辯,其實不是。790 條明明白白寫著:如果你沒有圍起來,而且當地有這個習慣,別人進來刈草、撿枯枝、採野果、放牧,你真的趕不走。這不是鄉野傳說,是民法的條文。重點在兩個字:「圍障」。你的土地有沒有實體的圍籬、牆、柵欄,直接決定了你能不能主張完整的排他權。都市人買郊區地最容易踩到這條:用都市住宅的直覺管山林地,結果發現鄰居援引地方習慣入侵有法律依據。同一條也從另一個方向保護你:別人有通行權(例如袋地通行),你也不能用「擅自闖入」告他。
民法第790條為土地相鄰關係規範,確立土地所有人原則上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土地,但設有兩項法定例外:他人享有通行權者,以及依地方習慣得進入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從事刈草、採枯枝枯幹、採集野生物或放牧者。本條以「是否設置圍障」作為排他權強弱的關鍵分水嶺,是土地所有權的內在限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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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自由進來,是要符合兩個條件:你的地沒有設圍障,而且當地確實有這個習慣。兩個都要成立。而且可以做的事有限制:刈雜草、採枯枝枯幹、採野生物、放牧牲畜這四件事,砍你的樹、挖你的土、拿你的石頭都不在範圍內。想徹底切斷這個但書,設圍障是最直接的方法。
不算。本條要求的是物理上的阻隔,不是文字上的警告。告示牌在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或許有提示效果,但在790條脈絡裡它不是圍障。鐵絲網、刺鐵絲、有效電子圍籬都算,關鍵是物理上讓人無法任意進入。
可以,這是民法第787條的袋地通行權,790條但書也把通行權當例外。但通行不是無限制:要選對你損害最少的路線(788條)且要付償金。若鄰居的袋地是他自己分割土地造成的,依789條他只能從原本相連的土地通行,不能找你這邊走。
規範土地所有人的排他權與兩項法定例外:通行權、依地方習慣入未設圍障土地刈草放牧。
若當地確有刈草採枝放牧的習慣且你未設圍障,依本條但書你無法禁止;兩個條件須同時成立。
特定地區長期存在、多數人遵循、社區公認的慣行,主張者須以耆老證詞、歷史照片、村史舉證。
需物理阻隔:圍籬、石牆、鐵絲網、有效電子圍籬皆可,告示牌不算。
先設實體圍障切斷習慣例外,蒐證後寄存證信函,仍不停止則依民法767訴請排除侵害並可聲請假處分。
先到鄉公所查證是否真有地方習慣,若無或你已設圍障,可正式發函並提起排除侵害訴訟。
用耆老證詞、歷史照片、社區公約、鄉公所紀錄佐證;買地前可請賣方在契約擔保「無地方習慣入地」。
排除侵害為非財產訴訟,裁判費依標的核定(常為定額),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圍障工程費另計。
790是民事排除侵害(私法、賠錢與排除),刑法306是無故侵入住宅及附連圍繞土地罪(國家追訴),可能併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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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他人有通行權者。 二、依地方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取枯枝、枯幹,或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者。
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他人有通行權者。 二、依地方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取枯枝枯幹,或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者。
立法理由將「左列」修正為「下列」,以符合法制用語,並酌作標點符號之修正。
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他人有通行權者。 二、依地方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取枯枝、枯幹,或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者。
將「左列」修正為「下列」,以符合法制用語,並酌作標點符號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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