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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1798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6 月 11 日

要旨

關於清除人員進入他人占有之國有土地,僅需經由該土地之鐵門圍籬進入施工,因圍籬前後均屬國有土地,因此並無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規定之適用問題

主旨

關於貴處進入他人占有之國有土地,執行有害事業廢棄物清理作業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處 97 年 5 月 12 日台財產南改字第 09700066601 號函。

二、按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即時強制並不以人民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即時強制之機關必須就該事項有法定職權,並不得逾越其權限範圍而實施;同時,選擇強制方法之種類與強制之範圍或程序,均當符合比例原則。再者,由於即時強制之方法對人民權益影響較大,除必須具備上開所述之緊急性與必要性之一般要件外,本法第 37 條至第 40 條更規定須具備特別要件,始得實施。本案依來函所述清除人員僅需經由他人占用國有土地之鐵門圍籬進入施工,因圍籬前後均屬國有土地,故並無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之適用問題。

三、次按民法第 765 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第 790 條本文規定:「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準此,貴處自得本持國有土地管理機關之地位,排除他人之干涉,進入該國有土地清理廢棄物,不生適法性之疑義。

四、至於本案得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2 項規定,經主管機關委託,或授權強制進入清理乙節,依來函資料所示,業經該法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 年 4 月 11 日環署廢字第 0970021336 號函復有案,本部無意見。

正本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7001798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1 日發布,要旨:關於清除人員進入他人占有之國有土地,僅需經由該土地之鐵門圍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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