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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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發現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得以書面令下列處置義務人限期清除、處理及改善環境,並載明不依限履行將代為清除、處理、改善環境(以下簡稱代履行)之意旨及估計之代履行費用數額;必要時,得以書面限期令處置義務人提出處置計畫書及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核定之期程、內容執行,並載明上開不依限履行之相關事項: 一、事業。 二、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 三、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 四、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回填、堆置於其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 2.為避免污染危害發生或防止污染擴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於前項處分作成前,逕行採取應變措施;所生採樣、檢測、清除、處理等必要費用,得以書面令處置義務人負擔。
-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於前二項書面行政處分送達後,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實施假扣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應辦理該保全措施之解除: 一、處置義務人已自行或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擔保。 二、處置義務人已清除、處理及改善環境或依核准之處置計畫書執行達一定程度。
- 4.處置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逕為代履行: 一、無處置意願或能力。 二、未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完成清除、處理及改善環境,或未於期限內提出處置計畫書。 三、提出之處置計畫書不符規定或內容有欠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 四、未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核定之處置計畫書期程、內容執行。
- 5.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代履行費用之估算、應變措施必要費用之範圍、處置計畫書之格式、應載明事項、應檢附文件、補正、審查、核定、廢止、管理、第三項聲請假扣押之裁量基準、擔保之方式、數額與清除、處理及改善環境或依核准之處置計畫書執行達一定程度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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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讓「容許」或有「重大過失」的土地所有人共同負清除責任,政府代清後求償,且求償權優於抵押權。
Q · 不是我倒的廢棄物,政府為什麼能要我清還要我付錢?
因你「容許」或有「重大過失」,依廢清法71條須負清除責任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若你對土地遭非法棄置廢棄物有「容許」(明知不阻止、不報案)或「重大過失」(長年放任不管理),主管機關得命你限期清除;屆期不為,政府代為清除後向你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且此求償權優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能否免責,取決於你能否證明自己無容許、無重大過失且已盡相當注意義務。
深度解讀
有人在你的土地上偷倒廢棄物,多數人第一反應是「這是別人犯的法,跟我無關」。錯。本條讓「容許」或有「重大過失」的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跟實際傾倒者、仲介者一起被列為清除責任人。主管機關可以命你限期清除,你不做,政府代為清除,再向你求償所有費用。更狠的還在後面:這個求償權「優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意思是,就算你的土地有銀行貸款設定抵押,政府的清除費用照樣排在銀行前面拿。政府還可以「不經你同意」強制進入土地進行採樣、檢測、清除。對所有持有鄉下農地、廢棄廠房、未使用倉庫的人來說,這條是一個你必須認識的風險。土地不只是會增值的資產,也可能變成讓你破產的負債。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 法制字第 11102501830 號
- 法律決字第 10903507690 號
- 法律字第 10803503040 號
- 法律字第 10703500190 號
- 104度署聲議字第 37 號
- 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3項「必要費用之求償權,優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所及範圍案
- 工廠如經法院拍賣後,原廠址留置廢棄物之清理責任疑義一案,本案污染行為人所負清理廢棄物義務(行為責任),並不因土地所有權轉移而消滅;而新土地所有人除擁有土地所有權外,亦應善盡維護義務(狀態責任);若新、舊土地所有人符合「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情形時,該土地所有人均負有清除處理其土地廢棄物之行為義務。倘上述清理責任人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之費用,自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後段規定向其求償。
- 有關函詢88年7月14日廢棄物清理法修正公布前發現之非法棄置廢棄物場址,其後續清理得否援引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規定疑義乙案
- 如土地所有人於未完成清理狀態下,發生土地所有權移轉至第三所有人時,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規定之行為認定及法規適用疑義
- 法律決字第 0970017987 號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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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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