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如土地所有人於未完成清理狀態下,發生土地所有權移轉至第三所有人時,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規定之行為認定及法規適用疑義
要旨
有關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規定,如土地所有人於未完成清理狀態下 ,發生土地所有權移轉至第三所有人時,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規 定之行為認定及法規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規定,如土地所有人於未完成清理狀態下,發生土地所有權移轉至第三所有人時,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規定之行為認定及法規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對於違法棄置廢棄物之清理責任規定,除違反行為義務者外,另課予非直接傾倒掩埋堆置廢棄物但對於非法棄置有可歸責之人清理義務,即事業、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是以,若該新、舊土地所有人符合「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情形者,則該土地所有人均負有清除處理其土地廢棄物之行為義務,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土地所有人限期清除處理其土地廢棄物,屆時不為清除處理而由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時,應向該土地所有人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惟新、舊土地所有人是否有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則應由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依個案事實予以認定。至於,所稱之「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適用原則之相關解釋,請參考本署 98 年 7月 8 日環署廢字第 0980059664 號釋示函(諒達)。
二、來函所詢個案,舊土地所有人依法負有清理義務,其所遭受行政處分並不因該土地所有人轉移而消滅,而新土地所有人是否應負清理責任,應以另案查證辦理。如新土地所有人依個案事實判定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規定之行為,仍應依行政程序辦理其相關行政處分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