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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廠如經法院拍賣後,原廠址留置廢棄物之清理責任疑義一案,本案污染行為人所負清理廢棄物義務(行為責任),並不因土地所有權轉移而消滅;而新土地所有人除擁有土地所有權外,亦應善盡維護義務(狀態責任);若新、舊土地所有人符合「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情形時,該土地所有人均負有清除處理其土地廢棄物之行為義務。倘上述清理責任人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之費用,自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後段規定向其求償。

會議日期 101 年 09 月 05 日

要旨

工廠如經法院拍賣後,原廠址留置廢棄物之清理責任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工廠如經法院拍賣後,原廠址留置廢棄物之清理責任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

二、本署 98 年 7 月 8 日環署廢字第 0980059664 號函釋略以: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應依「行為責任優先於狀態責任」原則,以污染行為人而有優先清除責任者為對象,並考量土地資源之有限性及不可回復性,要求土地所有權人及事實上對土地有管理權之人,亦須善盡維護義務。

三、本署 98 年 9 月 7 日環署廢字第 0980072905 號函略以:若新、舊土地所有人符合「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情形者,該土地所有人均負有清除處理其土地廢棄物之行為義務。而舊土地所有人依法負有清理義務,其所受行政處分並不因該土地所有人轉移而消滅。

四、本案污染行為人所負清理廢棄物義務(行為責任),並不因土地所有權轉移而消滅;而新土地所有人除擁有土地所有權外,亦應善盡維護義務(狀態責任);若新、舊土地所有人符合「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情形時,該土地所有人均負有清除處理其土地廢棄物之行為義務。倘上述清理責任人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之費用,自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向其求償。

五、另請依本署 100 年 9 月 21 日環署廢字第 1000081918 號函頒「工廠關廠停歇業相關環保管制措施」(諒達)規定,包括事先預防機制及工廠停歇業後遺留之事業廢棄物後續處理方式等,妥處相關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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