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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廢棄物清理法 第 71-1 條

  1. 1.土地遭法回填、堆置廢棄物之處置義務人有數人者,應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除、處理及改善環境責任,並就代履行費用、應變措施必要費用負連帶清償責任。
  2. 2.處置義務人為公司組織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限期令其負責人、持有超過其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或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務經營之公司或股東繳納前條代履行及應變措施必要費用;處置義務人因合併、分割或其他事由消滅時,亦同。
  3. 3.除因容許致廢棄物遭非法回填、堆置於其土地者外,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支出前條代履行及應變措施必要費用,得向其他處置義務人求償
  4. 4.代履行及應變措施必要費用之債權,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且不受扣押禁止處分效力之拘束;該債權請求權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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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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