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3項「必要費用之求償權,優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所及範圍案
要旨
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3 項「必要費用之求償權,優於一切債權 及抵押權」所及範圍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3 項「必要費用之求償權,優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所及範圍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查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1 項前段「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係明定應負清理責任之人。中段「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係指責任清理人如不為清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代(應負清理責任之人)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應負清理責任之人)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後段「屆期未清償者,移送強制執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係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為債權保全之必要作為。
二、故同條第 3 項「第一項必要費用之求償權,優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乃係考量土地資源之有限性及不可回復性,基於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應負清理責任之人擔負環境清理、改善之必要費用清償責任,與遭回填堆置廢棄物土地是否為應負清理責任之人所有無涉。
三、爰此,函詢本案陳君所有之系爭土地於前述污染者付費原則之相關說明下,即為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3 項所稱優先權可及之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