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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91因尋查取回物品或動物之允許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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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土地所有人,遇他人之物品或動物偶至其地內者,應許該物品或動物之占有人或所有人入其地內,尋查取回。
  2. 2.前項情形,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者,得請求賠償。於未受賠償前,得留置其物品或動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791條規定,他人物品或動物偶入土地,土地所有人須允許其入內取回;受損者得請求賠償,並於受償前留置該物或動物。

Q · 別人的東西掉進我家,我可以扣著要求賠償嗎?

可以,受償前能合法留置該物或動物

依民法第791條,他人之物品或動物偶然進入你的土地時,你有義務允許對方入內尋查取回,不能拒絕或據為己有。但若該物品或動物造成你的損害(例如砸壞玻璃、踐踏花圃),你可請求賠償,並在獲得賠償前合法留置該物品或動物。留置不等於擁有,留置期間仍負保管義務,毀損須負賠償責任;對方提供擔保或提存賠償金後,即須返還。

白話解讀

你家陽台突然砸進鄰居小孩的棒球,或隔壁家的貓跳進你院子不肯走。你的第一反應可能是「這是我家,你們不能進來」。但這條法律反過來站在物品主人那邊:你必須讓對方進來把東西拿回去。這不是「可以讓」,是「應許」,你沒有拒絕的權利。但作為交換,這條法律給了你一個少見的武器:如果對方的物品或動物害你有損失(棒球砸破玻璃、流浪狗咬壞你的盆栽),在對方賠你之前,你可以合法扣住那個東西不還。這叫「留置權」,是法律賦予你的自力救濟手段。大部分人遇到這種事直接吵起來或報警,完全不知道自己手上其實握著一張協商的王牌。

法律定性

民法第791條為相鄰關係規範,課予土地所有人「尋回物品進入容忍義務」:他人之物品或動物偶然進入其土地時,應允許占有人或所有人入內尋查取回;土地所有人因此受有損害者,得請求賠償,並於受償前留置該物品或動物。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鄰居的貓跑進我家三天不走,我可以收養嗎?

不行。貓的所有權沒變,你只是暫時佔有。飼主要取回時,你依民法第791條第一項必須讓他進來或交還。若貓在你家期間造成損害(抓壞沙發、打翻魚缸),你可主張賠償並在賠償前留置。飼料費和照顧費用也算損害的一部分,可一併請求;但超過合理期間仍主張留置,可能被認定權利濫用。

Q2鄰居小孩的球常飛進我家打壞植栽,我能怎麼辦?

每次球飛進來都是獨立事件,你都必須讓他們取回,但每次損害都可主張賠償,並在賠償前留置該次的球。反覆發生代表對方未採預防措施,你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排除侵害,要求架設防球網。先寄存證信函記錄問題、每次附照片累積證據,比當下吵架有用得多。

Q3留置的物品可以一直扣著不還嗎?扣壞了要賠嗎?

留置不是擁有,你有保管義務(準用質權規定)。留置期間毀損物品,要賠償對方損失。留置目的是擔保賠償,一旦對方提存賠償金或提供擔保,你就必須返還。把東西隨便丟在院子任其風吹雨淋,就算對方真欠你錢,你仍要賠損壞部分;用乾淨紙箱妥善收存最重要。

Q4民法791條是什麼?

規定他人物品或動物偶入土地時,土地所有人須允許其入內取回,是相鄰關係的容忍義務條款,搭配留置權作為損害擔保。

Q5什麼叫尋回物品進入權?

物品或動物所有人於其物偶入他人土地時,有權入內尋查取回,土地所有人負放行義務,不得拒絕。

Q6本條的留置權是什麼性質?

是法定留置,以擔保土地所有人的損害賠償為目的,所有權不移轉,受償或對方提供擔保後即消滅。

Q7什麼情況才能行使留置?

須是土地所有人因該物品或動物受有損害,無損害則只能放行不能留置。

Q8東西掉進別人家怎麼拿回來?

主動表達善意、詢問是否造成損害,依民法791條第一項主張取回權;對方無故拒絕可依民法767條請求返還。

Q9怎麼合法留置對方的物品?

拍照存證損害 → 當場提出賠償 → 談不攏時聲明依791條第二項留置 → 妥善保管 → 七日內進調解或訴訟。

Q10損害賠償金額怎麼算?

以實際損害為準:修復費、清潔費、植栽損失等,須提出單據或估價,並證明與闖入之物的因果關係。

Q11怎麼證明是對方的物造成損害?

現場照片、監視器、目擊證人、維修估價單,並保留物品本身作為留置物與物證。

Q12民法791條留置 vs 侵占差在哪?

791留置是合法擔保、所有權不變、有保管義務;侵占是據為己有,可能觸犯刑法335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合法留置(民法791)違法侵占(刑法335)
目的擔保損害賠償受償據為己有
所有權仍屬對方,未移轉意圖將他人之物變為自己所有
前提條件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無損害仍拒不返還或處分
保管義務負妥善保管責任,毀損須賠可能加重刑責
終止對方提供擔保或提存後須返還成立後須返還並負刑責

合法留置(民法791)

目的
擔保損害賠償受償
所有權
仍屬對方,未移轉
前提條件
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
保管義務
負妥善保管責任,毀損須賠
終止
對方提供擔保或提存後須返還

違法侵占(刑法335)

目的
據為己有
所有權
意圖將他人之物變為自己所有
前提條件
無損害仍拒不返還或處分
保管義務
可能加重刑責
終止
成立後須返還並負刑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德國BGB § 867(Verfolgungsrecht des Besitzers,占有人之追尋取回權)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 198–200(privilege to enter land to reclaim chattel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181119 制定)

土地所有人遇他人之物品或動物偶至其地內者,應許該物品或動物之占有人或所有人入其地內,尋查取回。   前項情形,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者,得請求賠償。於未受賠償前,得留置其物品或動物。

(0181119 制定)

土地所有人遇他人之物品或動物偶至其地內者,應許該物品或動物之占有人或所有人入其地內,尋查取回。   前項情形,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者,得請求賠償。於未受賠償前,得留置其物品或動物。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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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791 條規定:「土地所有人,遇他人之物品或動物偶至其地內者,應許該物品或動物之占有人或所有人入其地內,尋查取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7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7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