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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788 條(開路通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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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2. 2.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788 條規定有通行權人得開設道路但須付償金;若損害過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其購買土地及畸零地。

Q · 有袋地通行權就可以直接在鄰居地上開路嗎?

可以開但要付償金;損害過鉅鄰居還能反要你買地

依民法第 788 條第一項,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鋪路、拉管線),但須對通行地所受損害支付償金。關鍵在第二項:若開路致通行地損害過鉅(如形成畸零地),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價額由當事人協議,不成則由法院判決定之。

深度解讀

你買了一塊便宜的內陸地,發現要從鄰居的地走出去才能到馬路。民法第 787 條給了你「通行權」,但光能走還不夠,泥巴路你車開不進去。788 條給你下一張牌:你可以「開設道路」,鋪柏油、拉水電管線都可以。代價是付錢給鄰居。但這條的真正威力在第二項:如果你開路對鄰居傷害太大(例如把他的地切成兩半變畸零地),鄰居可以反將一軍,要你「連地一起買走」。很多人只看到第一項的「我能開路」就開心,卻不知道第二項藏著一個陷阱:你以為自己只要付「通行補償金」,結果鄰居告上法院要你買下整塊地,價格還是法官說了算。這不是單純的通行權條文,這是一場談判的起跑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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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788 條規定:「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78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78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