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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88 條(開路通行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2. 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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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u0307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有無必要開設道路,應參酌相關土地及四周環境現況、目前社會繁榮情形、一般交通運輸工具、通行需要地通常使用所必要程度、通行地所受損害程度、建築相關法規等事項酌定。
yuyuyuer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無法任意,只好強行 (雙方協議):公權力介入,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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