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56 條(不動產役權之不可分性(一)-需役不動產之分割)
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其不動產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需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就該部分仍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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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56 條規定需役不動產分割後,其不動產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但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一部分者,僅就該部分繼續存在。
Q · 我買的地是別人分割賣的,原本的通行權還在嗎?
依民法第 856 條,需役不動產分割後,原本設定的不動產役權(通行、取水、採光等)為各部分的利益仍繼續存在,新地主不需要重新跟供役方簽約。例外是但書情形:若役權依其性質只跟其中一部分有關(例如水渠只通到北塊,南塊根本碰不到),則僅該部分繼續存在。買分割地前必查分割前謄本的他項權利部。
白話解讀
你家有一條通往馬路的小路,這條路穿過鄰居的地。這叫不動產役權,你的地是「需役不動產」(需要別人幫忙的那塊),鄰居的地是「供役不動產」(被你用的那塊)。現在問題來了:你把你的地分割成兩塊,一塊賣給別人。那條通行的路權,新地主也能用嗎?856條的答案是:原則上可以。分割後的每一塊都繼續享有這條路權,鄰居不能說「我當初只答應你一個人」。但有個但書很關鍵:如果這條路權依它的性質,根本只跟你其中一塊地有關(例如那條路只通到北邊那塊地,南邊那塊根本用不到),那就只有北邊那塊繼續有路權。這條規則保護的是買到分割地的新地主,讓他不會因為「你買的時候地已經被切過了」就莫名其妙失去通行權。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56 條規範不動產役權於需役不動產分割時的不可分性原則。本條建立「分割後役權原則存續、性質上只關於一部分者例外限縮」的二層結構,保護分割後取得人不因土地切割而喪失既有通行權、取水權、採光權等附隨於土地的物權性利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856 條是什麼?▾
規範需役不動產分割後役權如何延續,原則上每塊分割地都繼續享有原本的役權。
Q2不動產役權是什麼?▾
需役不動產所有人為自己土地利用便宜(通行、取水、採光等),在他人供役不動產上設定的限制物權。
Q3土地分割後通行權還在嗎?▾
原則上在。依民法 856 本文,分割後每塊地仍享有原通行役權,除非但書例外。
Q4怎麼確認買的分割地有沒有附帶役權?▾
去地政事務所調分割前土地登記謄本,看他項權利部有沒有登記不動產役權。
Q5民法 856 跟 857 條差在哪?▾
856 規範需役地(享受役權那塊)分割、857 規範供役地(被使用那塊)分割,方向相反。
Q6供役方說地分割了權利就失效,對嗎?▾
原則上不對。856 本文明定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舉證但書例外責任在供役方。
Q7繼承後分割農地的灌溉水權怎麼處理?▾
依 856 條每塊繼承地原則繼續享有水權,但水渠實際流經範圍可能觸發但書限縮。
Q8建商分割後賣的成屋通行權怎麼主張?▾
依 856 條每戶獨立享有原大地的通行役權,鄰地地主無權以「合約對象是建商」為由拒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s |
|---|---|
| 適用情形 | [ { "name": "民法 856(需役地分割)", "value": "享受役權那塊地被切,原則上每塊都繼續享有" }, { "name": "民法 857(供役地分割)", "value": "被使用那塊地被切,役權仍存在於原供役範圍" }, { "name": "民法 787(袋地通行權)", "value": "土地對外無連絡通路,法定通行權非設定役權" } ] |
| 舉證責任 | [ { "name": "民法 856 本文(存續)", "value": "由需役方主張,原則存續" }, { "name": "民法 856 但書(限縮)", "value": "由供役方舉證役權只關於一部分" } ] |
| 登記要件 | [ { "name": "不動產役權(856)", "value": "須登記,分割後新地主自動繼承登記效力" }, { "name": "袋地通行權(787)", "value": "法定通行權,不須登記即生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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