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其不動產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需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就該部分仍為存續。
重點摘要民法第 856 條規定需役不動產分割後,其不動產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但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一部分者,僅就該部分繼續存在。
Q · 我買的地是別人分割賣的,原本的通行權還在嗎?
原則上在。民法 856 條規定分割後每塊都繼續享有役權
依民法第 856 條,需役不動產分割後,原本設定的不動產役權(通行、取水、採光等)為各部分的利益仍繼續存在,新地主不需要重新跟供役方簽約。例外是但書情形:若役權依其性質只跟其中一部分有關(例如水渠只通到北塊,南塊根本碰不到),則僅該部分繼續存在。買分割地前必查分割前謄本的他項權利部。
你家有一條通往馬路的小路,這條路穿過鄰居的地。這叫不動產役權,你的地是「需役不動產」(需要別人幫忙的那塊),鄰居的地是「供役不動產」(被你用的那塊)。現在問題來了:你把你的地分割成兩塊,一塊賣給別人。那條通行的路權,新地主也能用嗎?856條的答案是:原則上可以。分割後的每一塊都繼續享有這條路權,鄰居不能說「我當初只答應你一個人」。但有個但書很關鍵:如果這條路權依它的性質,根本只跟你其中一塊地有關(例如那條路只通到北邊那塊地,南邊那塊根本用不到),那就只有北邊那塊繼續有路權。這條規則保護的是買到分割地的新地主,讓他不會因為「你買的時候地已經被切過了」就莫名其妙失去通行權。
民法第 856 條規範不動產役權於需役不動產分割時的不可分性原則。本條建立「分割後役權原則存續、性質上只關於一部分者例外限縮」的二層結構,保護分割後取得人不因土地切割而喪失既有通行權、取水權、採光權等附隨於土地的物權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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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登記謄本,看「他項權利部」有沒有登記不動產役權。重點是要調「分割前那塊大地」的謄本,因為分割後的新謄本有時候登記會延遲或遺漏。如果有登記,依民法 856 條你的地自動繼承這個權利。內行人提示:不動產役權如果沒有登記但事實上長期行使(例如走了二十年的路),可能構成「既成道路」的公用地役關係,這是另一條保護你的路線。
原則上不對。民法 856 條本文明確規定分割後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除非他能證明這個通行權「依其性質」只跟你那塊地以外的部分有關。舉證責任在他,不在你。內行人提示:很多供役方會試著用「你又不是原始權利人」這種話術嚇唬你,但 856 條的立法目的就是保護像你這樣的分割後取得人。
依民法 856 條每塊繼承地原則上繼續享有原本的灌溉水權,但要看水渠實際流經範圍是否觸發但書例外。如果水渠只通過其中一塊地的邊界,其他兩塊根本碰不到水,那只有實際有關的那塊保留水權。內行人提示:農地繼承分割是 856 條最常被觸發的場景,建議在分割協議書中就把水權歸屬寫清楚,避免事後爭議。
規範需役不動產分割後不動產役權如何延續,原則上每塊分割地都繼續享有原本的役權(通行、取水、採光等),是物權不可分性的具體規定。
需役不動產所有人為自己土地利用便宜,在他人供役不動產上設定的限制物權。民國 99 年修法前稱「地役權」,修法後擴及建築物等不動產。
享受不動產役權利益的那塊不動產(白話:需要別人幫忙的那塊地)。修法前稱「需役地」,修法後納入建築物。
指役權的實際利益範圍依其本質只能用於需役不動產的某部分(例如水渠只通到北塊邊界),其他部分根本無法享受該權利。
去地政事務所申請分割前那塊大地的土地登記謄本,重點看他項權利部,確認不動產役權登記內容、範圍及供役不動產。
先寄存證信函引用民法 856 本文,明確表態權利依法存續。對方仍拒絕者,向法院提起確認不動產役權存在之訴。
裁判費依訴訟標的價額計算(約 1.1%),律師費 8-15 萬起跳。役權本身不易量化價額時,按非財產訴訟費徵收(3,000 元)。
地籍圖標示通行路線或水渠位置、現場履勘照片、長期使用紀錄(鄰居證言、繳費紀錄)、原始設定契約書。
856 規範需役地(享受役權那塊)分割、857 規範供役地(被使用那塊)分割。方向相反但都採不可分性原則。
| 比較面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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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情形 |
| 舉證責任 |
| 登記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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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役地經分割者,其地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但地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需役地之一部分者,僅就該部分仍為存續。
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其不動產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需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就該部分仍為存續。
立法理由配合章名修正,並為標點符號之整理。
需役地經分割者,其地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但地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需役地之一部分者,僅就該部分仍為存續。
配合章名修正,並為標點符號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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