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法 第 855-1 條(不動產役權處所或方法之變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不動產役權之處所或方法有變更之必要,而不甚妨礙不動產役權人或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權利之行使者,得以自己之費用,請求變更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