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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55 條(設置之維持及使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權利而為設置者,有維持其設置之義務;其設置由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提供者,亦同。
  2.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於無礙不動產役權行使之範圍內,得使用前項之設置,並應按其受益之程度,分擔維持其設置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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