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55 條(設置之維持及使用)
- 1.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權利而為設置者,有維持其設置之義務;其設置由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提供者,亦同。
- 2.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於無礙不動產役權行使之範圍內,得使用前項之設置,並應按其受益之程度,分擔維持其設置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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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55 條規定不動產役權設施由役權人負維修義務,供役地所有人若使用設施須按受益程度分擔費用。
Q · 穿過鄰居土地的水管或道路壞了,誰要修、誰要出錢?
依民法第 855 條第一項,不動產役權人(受益方)對其行使權利所需的設施有維持義務,即便該設施是供役地所有人主動提供也一樣(99 年修正堵漏洞)。第二項規定,供役地所有人若也在使用該設施,須按受益程度分擔維修費用。實務上分攤比例會看使用頻率、設施面積、流量容量等具體指標認定,沒有固定公式,雙方談不攏時由法院或鑑定人裁定。
白話解讀
你家旁邊那條水管、那條排水溝、那條穿過別人土地的私人道路,誰該修?這個問題吵起來的時候,雙方通常都覺得「不是我的事」。855條就是來終結這場推諉的。規則很直白:誰需要用這條路、這根管、這個設施,誰就負責維修。就算這個設施是地主自己蓋的、自己提供的,只要它是為了你的不動產役權而存在,維修費用還是你出。但這條留了一個很多人忽略的平衡機制:地主如果也順便在用你蓋的設施(比如你鋪的路他也在走),他就得按他受益的比例分攤維修費。換句話說,你不能讓別人白搭便車,他也不能反過來要你獨吞所有成本。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55 條為不動產役權設施維護的核心兩層架構規範:第一項規定設施維持義務一律歸不動產役權人(包含供役地所有人主動提供的設施),第二項規定供役地所有人若使用該設施,須按受益程度分擔維修費用。本條 99 年(2010)物權編修正時增訂第一項後段,堵住地主主動提供設施後反推維修責任的漏洞,是鄰地排水溝、私設道路、穿越管線、共用設施等糾紛分攤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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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鄰地的水管或私設道路壞了誰要修?▾
依民法 855 條,役權人(受益方)有維修義務。
Q2供役地所有人可以使用役權人的設施嗎?▾
在不妨礙役權行使範圍內可以使用,但要按受益程度分擔費用。
Q3受益程度分攤怎麼算?▾
看使用頻率、面積、流量等具體指標,無固定公式。
Q4可以拆掉鄰居架在我地上的設施嗎?▾
若有合法不動產役權則不行,且供役地所有人也有維護協力義務。
Q5民法 855 跟 855-1 差在哪?▾
855 規範維持義務與費用分攤,855-1 規範役權處所或方法的變更請求權。
Q6費用分攤糾紛去哪解決?▾
先寄存證信函協商,不成則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
Q7設施年久失修造成損害怎麼辦?▾
可要求役權人修繕並依民法 184 條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Q8民法 855 維修費用請求權的時效是多久?▾
適用民法 125 條一般消滅時效 15 年,但拖久舉證困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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