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55 條(設置之維持及使用)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55 條規定不動產役權設施由役權人負維修義務,供役地所有人若使用設施須按受益程度分擔費用。
Q · 穿過鄰居土地的水管或道路壞了,誰要修、誰要出錢?
役權人負維修義務,供役地有使用就按比例分攤
依民法第 855 條第一項,不動產役權人(受益方)對其行使權利所需的設施有維持義務,即便該設施是供役地所有人主動提供也一樣(99 年修正堵漏洞)。第二項規定,供役地所有人若也在使用該設施,須按受益程度分擔維修費用。實務上分攤比例會看使用頻率、設施面積、流量容量等具體指標認定,沒有固定公式,雙方談不攏時由法院或鑑定人裁定。
深度解讀
你家旁邊那條水管、那條排水溝、那條穿過別人土地的私人道路,誰該修?這個問題吵起來的時候,雙方通常都覺得「不是我的事」。855條就是來終結這場推諉的。規則很直白:誰需要用這條路、這根管、這個設施,誰就負責維修。就算這個設施是地主自己蓋的、自己提供的,只要它是為了你的不動產役權而存在,維修費用還是你出。但這條留了一個很多人忽略的平衡機制:地主如果也順便在用你蓋的設施(比如你鋪的路他也在走),他就得按他受益的比例分攤維修費。換句話說,你不能讓別人白搭便車,他也不能反過來要你獨吞所有成本。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不動產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